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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的知情权

2009-06-24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知情权

李 彬

摘 要 知情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为获取信息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许多的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知情权的保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众多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 知情权 立法保护和缺陷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一、 知情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最早是由美国新闻记者库珀提出来的,又被称为“资讯权”、“得知权”。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要求的公开信息的权利,以及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不受妨害的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

(二)知情权的主要特征。

1、知情权的广泛性。广泛性是知情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首先,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是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其次,存在领域具有广泛性。在我国,知情权制度不仅存在于诸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中,而且存在于诸如《消费者保护法》、《公司法》等私法领域中。

2、知情权的派生性。知情权的实现程度直接反映着某个国家的人权水平,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因此,知情权能够派生出其他一般法律权利(比如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许多一般性法律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性权利。

3、知情权的两重性。知情权既是一种积极权利,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主动、积极的要求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实的公开信息;同时又是一种消极权利,知情权是公民获取信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要及时、准确地发布与公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信息,公权力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享有的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

二、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及立法缺陷

(一) 我国法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没有通过具体条文直接对知情权作出规定,但是在众多的条文中体现出了知情权的相关内容。现行宪法第三条对民主集中制、对各级人大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就体现了公民享有的知情权。众所周知,人民要实现对人大的监督必须对人大和人民代表的情况有充分的知情和了解。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同样彰显了国家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精神,因为知悉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是实现对两者监督的前提。

有关部门法中对知情权的规定则更加具体和明显。体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民知情权做出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

(二) 目前我国知情权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

1、宪法未用条文形式对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最基础、最本源的权利。而公民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是其他权利不能替代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均未明确通过条文形式对此做出规定。

2、缺乏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知情权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向公民等权利主体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权力监督有着重要意义。尽管我国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对于知情权这样一个公民的基础性权利,用层级不高的“条例”加以确认和保护显然效力位阶过低,与基本权利这样的重要地位明显不相符合。

3、保护知情权的具体法律制度创设不足。成熟的法制国家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进程中逐渐创设了诸如听证制、行政问责制等一系列具体可行、标准细致、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将知情权落到实处。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公共领域也尝试着运行了这些具体的制度,但是在具体程序、制度的统一性、操作性和稳定性方面仍存有众多不足。

三、 对公民知情权的立法完善

(一)在宪法中建议增加公民知情权条款。

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公民知情权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上升到宪法层面,才能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在修宪内容上, 李湘刚先生认为, 公民知情权条文可以设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悉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由于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条例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言法律位阶比较低,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且世界上凡是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大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了公民的知情权,顺应国际趋势,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代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势在必行。

(三)创设具体制度,辅助知情权制度的实施。

知情权制度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具体的保障制度的运行。为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建议实施听证制度,必要时可制定《听证法》,为知情权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程序保证。此外,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畅的局面,实施行政问责制,规定凡是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未得以公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注释:

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孙启河.经济师.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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