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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定位问题探讨

2009-06-23李蜀湘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14期
关键词:高职教育主体

李蜀湘

▲ 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湖南省高职学院教育成本及其核算体系研究》(课题编号:06AIG0140032)阶段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我国高职教育迅猛发展和教育经费匮乏的矛盾中,研究高职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为促进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由高职教育受益各方分担和补偿高职教育成本成为必然的选择。根据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应该由政府、受教育者个人(家庭)、企业、高职院校、社会等受益各方来共同分担。

关键词:高职教育 成本分担与补偿 主体

为了解决教育财政支出困难和人们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的矛盾,最早由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而提出的教育成本概念开始渗透到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根据准公共产品理论和美国学者布鲁斯•约翰斯通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性质,具备了准公共产品属性,按照经济学上“谁受益,谁投资”原则,高职教育成本应该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主体共同分担。显然,政府、受教育者个人、企业、高职院校均从中获取一定收益,因此由他们来分担和补偿高职教育成本也就成为必然。

政府是高职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者

高职教育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和国际竞争力,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其发展直接关系着国家各用人单位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并影响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而且对高职教育的投资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作为高职教育的直接和间接受益者应成为高职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者。

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增加职业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的许多政策法规并没有落到实处,我国高职教育由于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其健康发展。

首先,我国财政性教育投资在总体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高等教育经费总体短缺。从横向比较上看,我国财政性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率2002年为3.32%,2003年为3.28%,2004年为2.79%,不仅没有达到1993年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比例在上世纪末应达到4%的要求,相反还有下降的趋势;不仅不能与发达国家(90年代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为5.65%)相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90年代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为4.32%)相比也属于较低水平。从纵向比较上看,我国政府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绝对值逐年加大,但相对比例逐年降低,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我国政府对全国普通高校的财政拨款虽然从1996年的229.97万元增加到2002年的724.35万元,但财政拨款占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已从1996年的80.35%降至2002年的50.91%。

其次,在我国高等教育系统内部,教育经费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子系统中的分配极不平衡,现行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对普通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倾斜性,统计资料显示,对普通高等院校财政预算内拨款明显高于高职院校,高职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拨款远低于普通高校学生,省部属高职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一般只有同一隶属关系普通本科院校的1/2,如浙江省2005年相应的财政拨款标准是本科生6560元/生年,高职生3900元/生年。

在实行高教成本补偿政策的大多数国家,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始终在成本补偿各主体中充当最主要的角色,按照国际经验应承担高等教育成本50%-60%。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相比,在实习基地设置、实习设备购置和实习消耗添置上所需经费要高得多,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统计表明,高职教育的教育成本是普通高校教育成本的2.64倍,发展高职教育需要有较大的投入,国家更应该增加对高职教育的财政支持。当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拨款不宜太高,应以占到高职教育经费的60%左右为宜。政府对高职教育成本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财政拨款,包括直接对高职院校进行拨款和国家财政对学生贷款予以贴息。

受教育者应成为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之一

高职教育具有相当的私人产品性质,个人接受高职教育后能够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适应能力,能够增加其就业机会和提高其未来的预期收益,有利于个人整体价值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个人的福利和地位的优化。从权益和义务对等这一公平角度看,受教育者个人也应该是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高校并轨收费制度建立以后,随着学费标准的不断提高,个人负担的高教成本比例迅速提高。从居民的承受能力看,我国学费占人均GDP的比例已接近50%,这表明目前我国高职教育的收费水平已超过大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继续上涨将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目前我国个人分担和补偿高职教育成本的比例不宜过高,主要原因有:

首先,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实际支付能力有限。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是确定高职教育成本个人(家庭)分担与补偿的现实依据,而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都不容乐观。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居民储备总额绝对数虽然较大,但居民个人存款的60%为20%的人所有,我国1995年的基尼系数就己超过国际警戒线,居民贫富差距大。同时考虑到我国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较高(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为0.367,农村居民家庭为0.455),即居民所必需的食宿及生活必需品占去个人收入的大部分,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都不高,更何况我国高职院校约85%的学生来自相对贫困的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因此收费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恩格尔系数状况等,将比例控制在居民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能够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

其次,我国高职教育个人收益率不高。个人收益率应是高职教育成本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我国高等教育的明瑟收益率(1996年大专和大本的明瑟收益率分别为4.67%、6.58%)。不但远低于发展中国家(非洲13%、亚洲11%、拉丁美洲14%),而且也低于明瑟收益率较低的中等发达国家(8%)和发达国家(9%)。在高职教育个人收益率很低的情况下,要个人分担补偿较高比例的教育成本,显然不公平。

最后,我国学生资助体系不够完善。尽管自1987年改革高校助学金制度以来,目前高校已逐步形成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但该体系还很不成熟,国家奖学金财政资助幅度偏小,覆盖面过窄,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不完善,财政政策措施不到位。据统计,全国高校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仅占申请人数的31%。在学生资助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个人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比例过高,势必导致因经济困难不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增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经验(如世界银行研究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多数财政稳定的公立院校目前可从学生那里获得占总经常性支出15%-25%的收入),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受教育者个人应负担生均成本的20%-25%为宜。同时需要建立、健全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制度,以帮助低收入贫困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子女接受高职教育。

企业应分担和补偿部分高职教育成本

企业是教育成果的主要摘取者和教育投资的主要受益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技术竞争和人才竞争。企业通过接纳吸收大量受过高职教育的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大量利用高职院校专利成果,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实力。因此,从利益获得原则出发,企业也应成为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承担者。

我国企业对高职教育的投入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投入开办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是通过校企联合的方式对高职教育进行间接投资。第一种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比较普遍,依附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学校曾经一度兴旺,但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这种传统投入方式面临着极大考验,甚至是名存实亡,目前企业主要采用间接投资方式。企业对高职教育成本补偿方式主要有:依法纳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补偿培养成本和按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数给高校支付一定的培养费。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各种助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或帮助使用的毕业生偿还其就学期间所借贷学金,或通过对教育提供各种资助和捐赠等办法和途径来进行补偿。此外,还可以借鉴德国“双元制”,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的方式来分担和补偿高职教育成本。

高职院校应分担和补偿部分高职教育成本

高职院校应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和广阔的专业培训市场,主动扩大教育机会,按照社会需求举办各类各级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如成人高职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岗位培训、短期就业培训等,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创造收入。同时,高职院校可以立足学校专业特色,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形成稳定的校产收入。另外,高职院校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加强同产业界合作获取收益,以此来分担部分培养成本。

社会捐资助学机构可分担和补偿部分高职教育成本

在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体系中,社会分担的能力明显太弱。社会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主要形式是社会给予高职院校的捐赠。在西方发达国家,捐赠是社会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目前我国通过社会捐赠筹措办学经费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捐资仅占高等教育经费的1.4%,而加拿大达到了10%,美国更是高达30%以上。而且我国社会捐赠者为了实现捐赠效用最大化,偏好捐赠名牌学校,我国高职院校的社会捐赠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巨大的差距,就是与国内的普通高校相比也存在不小的距离。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完善我国高教募捐机制,加大开发社会捐赠的力度。国家应制订并完善更积极的促进捐赠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如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自身质量、品牌建设,以迎合社会在高职教育领域对质量、品牌的喜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职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应遵循“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即受益多者、能力强者多负担教育成本,受益少者、能力弱者少负担教育成本。我国高职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应该是以政府和受教育者个人分担与补偿为主,企业、高职院校和社会等补偿为辅,一般而言,政府应补偿高职教育成本的60%,受教育者个人分担20%-25%,企业、高职院校和社会捐资助学机构等分担与补偿15%-30%。

参考文献:

1.刘慧丽.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中存在的偏差及纠正[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3(5)

2.王志成.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2)

3.黄少容.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分担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7(10)

4.皮江红.论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的完善[J].高等农业教育,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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