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标志设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09-06-23胡柳
胡 柳
◆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企业标志受到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保护。设计师受托为企业设计企业标志,需要就知识产权问题与委托企业进行协商,既明确企业标志知识产权的归属,也要明确进行必要权利检索的责任分配,以规避与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发生冲突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企业标志 设计 知识产权
企业标志的含义
企业标志是具有象征意义和特定内涵的视觉符号及图形,通过视觉语言体现特定企业的精神、理念和实质。企业标志集中地展现了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品牌价值和商誉资产的载体,代表着企业本身及其品牌、产品、服务的独特价值,是企业识别系统的核心。几乎每个成功的企业都具有个性化的企业标志,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标志知识产权
企业标志作为企业品牌价值和商誉资产的载体,是广大消费者在市场上赖以识别特定企业并获得其产品、服务的主要依据。
(一)商标权
企业可将其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企业也可在企业标志之外为其产品或服务另行注册商标。企业通常只有一个标志,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注册可作为企业保护其标志的一种方式,但企业标志并不必然等同于企业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采用的,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所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除少数国家实行使用在先制度外,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采用注册在先制度,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注册才能取得。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未及时申请注册而被别人抢先注册,便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著作权
企业标志是设计师为传达企业精神、理念和展现企业个性、形象,系统运用各种视觉语言而精心创造的独特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来源于作者的创作,因此作者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民事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既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也享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出租权、整理权等著作财产权。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权利
除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各种形式的仿冒、侵犯企业标志,意图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也作了广泛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任何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标志即使未经申请为注册商标,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
企业标志设计中知识产权的归属与责任
(一)企业标志著作权的归属
设计师受托为企业设计标志,其设计成果作为一种创意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即受著作权法保护。
设计师如果独立接受企业委托,产生的企业标志作品属于委托作品;设计师如果作为设计单位的雇员接受企业委托,产生的企业标志作品对于委托企业来说是委托作品,对于设计单位来说则是职务作品。企业标志著作权的归属应依据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相应规定来确定。
委托作品。企业出资委托设计师为其设计企业标志,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委托关系。设计师创作的企业标志作品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并不当然属于委托企业,即使委托企业已经为设计支付了创作报酬。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除非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企业标志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企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受托的设计单位或者设计师。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委托作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但在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外的使用需经受托人许可。因此,企业标志著作权属于设计师或者设计单位不妨碍委托企业在委托范围内使用企业标志。
需特别指出,即使委托设计合同约定企业标志著作权属于委托企业,所规定的著作权也仅是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不能依合同转移。但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著作人身权的行使方式,以利于委托企业行使其著作财产权。
职务作品。如果设计师是作为设计单位的雇员,为履行设计单位与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而进行创作,则对于设计师和设计单位而言,该企业标志属于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为了履行设计单位与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由设计师创作完成的企业标志,符合“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应属于上述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职务作品。
(二)企业标志侵权产生的设计师责任
侵权责任。设计师在受托创作企业标志时,如果模仿他人的标志、图案、包装、装潢等设计,可能因此侵犯他人著作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由四部分组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尽管依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著作权人只需证明存在侵权行为,而行为人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或者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认定其有过错。因此,设计师在创作企业标志时,应对市场上著名企业标志以及与委托企业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其他企业标志进行适当检索,避免侵权。
违约责任。对于商标法项下的商标侵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要求侵权人为经营者,因此,设计师或者设计单位通常不会作为此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但是,如果委托企业使用设计师设计的企业标志,结果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并因此受到损失,委托企业可能因此追究设计师在委托设计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企业标志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委托企业能否追究设计师在委托设计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一般取决于设计师的过错,以及委托设计合同对发生侵权时双方风险和责任分配的规定。关于设计师的过错,如发生侵权的企业标志是由设计师单方面完成,导致委托企业发生侵权,则设计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关企业标志是设计师运用委托企业提供的设计元素完成,或者按照委托企业的特定要求完成,并且侵权正是因为委托企业提供的设计元素或者委托企业的特定要求所引起的,则设计师应可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双方各自在标志设计方面所起的作用外,委托合同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委托设计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师仅负责设计,而委托单位应自行负责权利检索,自行调查有关的企业标志是否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则设计师也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不论委托设计合同对于发生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的情况时对于设计师的责任如何约定,如果设计师是有意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除非此种侵权是与委托单位合谋或者委托单位明知,委托设计合同中对于设计师责任的免责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肖勇.标志设计.山东友谊出版社,1999
2.李国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写.《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丛书.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