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
2009-06-23周叶中祝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5期
周叶中 祝 捷
海峡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重要意义已为两岸所公知,两岸领导人亦在不同场合提出过签订和平协议的问题,但是,海峡两岸之间签订和平协议,还需要时间推进,也需要理论研究。在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体系中,和平协议是什么,即和平协议的性质尤为关键。
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分析方法的多结构性,其中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之定位是主要的分析方法。两岸认同包括政党、政权、国家和民族四个层次。而两岸共识之定位包括临时协议、法理共识和重叠共识三个阶段:临时协议可以理解为两岸在各种因素导致的均势下,通过认可某一平衡点而达成的协议,临时协议可以通过对某种平衡点的认可以维持两岸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容易被打破;法理共识可以理解为两岸在某种共同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安排,从而将两岸的稳定状态常态化、制度化,并为两岸达成重叠共识进行制度上的准备;重叠共识是两岸在同一问题上所形成的共识,重叠共识所形成的两岸关系的稳定状态便是两岸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一状态。
两岸之间取得一致认同是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基础,而两岸以哪一层次的认同为基础协商签订和平协议,将决定和平协议是否签得成、谁去签,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问题。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现状和前景可见,两岸在政党、政权和国家等层次的认同上,均有较大分歧,短时间内难以取得一致,而在民族层次上形成共识,则是签订和平协议最为现实的选择。另一方面,两岸关系若要长期稳定地维系下去,不能仅仅依靠一种临时协议的方式来运作其制度,但是,和平协议也还没有达到重叠共识的程度,因此和平协议应当是一种法理共识。综上所述,海峡两岸和平协议是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
(摘自《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