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平等对待 促进和谐
2009-06-23苗红环
苗红环
鲍键同志于2002年6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经浙江省公务员统一招生考试于同年7月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进院以后,曾担任公诉科内勤及书记员工作,后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2006年2月通过竞争上岗,任公诉科副科长,并被聘任为主诉检察官。2007年9月,提任为检察员。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受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选派,参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清华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项目学习,并获得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11月,被选调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工作。在6年多的办案中,他先后办理及参与审批各类刑事案件350余件,无一件撤诉或被判无罪。先后获得杭州市优秀公诉人、浙江省十佳公诉人、浙江省首届控辩大赛“十佳辩手”奖、“全国十佳公诉人”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
鲍键,你好,“全国十佳公诉人”对公诉人来说是一个至高的荣誉,但你认为这仅仅代表了一次比赛的成绩。无论是资历,还是办理案件的能力,抑或是对公诉工作的全局性把握及前瞻性思考,像你这样一个年轻人还需要通过刻苦的办案而继续努力。那么,在你每一次的办案中都有不同的收获,是吗?
如果要说我在公诉工作中取得了一点成绩的话,那主要是出于对公诉工作的热爱。我认为,如果没有对公诉工作的热爱,就不会负责任的审查案件事实,就难以做好审查起诉工作,难以履行好监督职责。从最初对那种庭审对抗的向往,到如今对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思考,都是源于一种喜爱。因此,面对疑难案件,我并不退缩,主动去办理那些疑难复杂案件。每一次办理疑难复杂案件都是不可多得的学习机会,把每个新的案件作为一个新的课题加以研究。
近年来,我办理的大要案有:原杭州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某职务侵占案、胡某某故意杀人(抗诉)案、原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勤处行政科科长周某某受贿案、原浙江工业大学图书教材中心系列受贿案、原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主任李某某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叶某某金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你的回答让我想起了“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你公诉工作中的“乐”体现在哪几方面?
我认为:一个好的公诉人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懂得其他学科的知识,这些知识并非要很深入的学习,但也要掌握粗浅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比如办理经济类案件,我会学习如何看账目,如何进行会计运算;办理可能涉及伤势、行为人犯罪时刑事责任问题的案件,我就会学习一些法医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办理涉及新型毒品案件时,我就去查阅涉及的毒品的药理性质,并对此常感到乐此不疲。
有了这些知识的储备,能帮助公诉人顺利的厘清思路,准确定性,在开庭时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叶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浙江省第一例此类案件。在办理该案中,我对大量的计算机信息数据与犯罪次数、危害结果进行了多次比对,并对不同服务器主机产生的数据差别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认定数额。辩护人最初想以犯罪数额计算不准确为由进行辩护。我就指出认定数据的方法,几台服务器出现数据差的原因,数据比对的依据等。庭后,辩护人跟我说:“真没想到你把这些数据搞得这么清楚!一定花了不少时间吧。”
在办案中,我会注意创新方法,用生动的方法进行庭审活动,使用图表可以说是其办案的一个独特之处。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往往涉及单位主体性质问题及资金流向问题,于是我常常使用树形图表,列明各出资单位或上级单位的性质,表明涉案单位的性质,或有关流程的安排。对于经济类案件,我常常用各类带有箭头、数字的图表标明款项的流动情况。在基层检察院,我经常办理聚众斗殴等多被告案件,而各被告往往供述情况不一致,我就制作人物关系图来说明案件情况及时间顺序。这样庭审举证就能达到清楚明了的效果,大大节省庭审时间。
在检察机关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后,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鲍键你认为“以人为本,平等对待,促进和谐”是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这句话也是你个人工作方式、方法的最好的总结。你的公诉工作尤如一枝新时代的“橄榄枝”,为社会带来了生气与和谐。
我认为,任何犯罪最终都归结为一种个体性的行为。作为公诉人,所面对的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每个刑事诉讼当事人都是具体、鲜活的,作为公诉人,在办案时除了坚持公诉人应有的立场外,面对这些当事人要坚持以人为本、平等对待。
对于那些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既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也要让他们重拾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作为一名公诉人要努力发现和挖掘每个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内心善的一面,这既能帮助他们认识过去,认识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的极大危害;也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以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在最初工作的一段时间,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有辩解或供述不一致的时候,我曾认为是他们态度不好,企图逃避刑事制裁。而随着办案时间的增长,我逐渐意识到要认真对待、注意倾听他们的辩解。作为公诉人既要充分保障他们的辩护权,也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劝解,与其交心,消除其心理防线。
2008年初,我所在的公诉科受理了一个盗窃案,四名犯罪嫌疑人采用假装洽谈购货的方法分散店家注意力,后窃取财物。到案的二名犯罪嫌疑人均否认参与盗窃。且二人在被抓前串通过口供,在侦查机关及公诉部门的第一次提审中均不认罪,这对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导致另一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本案虽不是由我承办的,但我查阅了有关材料后,推断两名犯罪嫌疑人参与本起盗窃应当是可以成立的,不作有罪供述可能是出于畏惧心态,如果加以教育,案件会有转机。为此,我陪同有关承办人对他们进行了二次提审。当时正过了2008年的春节,2008年年初我国南方地区经历了50年以来最严重的灾害,而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老家都是在遭受雪灾比较严重的湖南省,我对他们的讯问就从这场雪灾开始。谈起雪灾,两名犯罪嫌疑人就表现出对家属的极大愧疚。我教育两名犯罪嫌疑人要认清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早日释放建设家园,并与他们聊起了他们在外面的自由生活,聊起了他们的家人。最终,二名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自己参与了整个犯罪的过程,并如实交代了犯罪的细节,还对二人在被抓捕前串通口供的情况进行了交代。这起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那名之前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也得到追诉。
我认为,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都是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除去犯罪人这个身份,他们也是一个社会成员,他们也有亲人、朋友、同事。犯罪对受害人、对社会来说是一个悲剧,但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也是一个悲剧。《刑法》的设置目的既是打击既有的犯罪,也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如果我们对他们多一点关心,少一点居高临下,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杜绝简单粗暴,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他们的对立情绪,促进他们真心悔过。2004年,我办理的一起普通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亦拒不认罪。虽然已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我仍坚持在提审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在查阅案件材料中,我注意到该犯罪嫌疑人曾是一名表现良好的青年,因此我并没有先讯问有关案情的问题,而是从其个人成长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等方面与其进行交谈。经过1个多小时的长谈,该犯罪嫌疑人最终承认了所有犯罪事实。并说:“以前提审的人就知道训我,我烦他们,不愿意说。你是第一个好好跟我说的人,所以我愿意承认。”在庭审中,他也选择认罪。我在发表公诉意见中提请合议庭根据其认罪的态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也得到合议庭的支持。在当庭宣判后,这名被告人向我深深鞠了一躬。
司法公正,首先要坚持为民服务。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一名公诉人更要注意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被害人受到犯罪的侵害,往往情绪受挫,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处罚甚至加重处罚的心情比较迫切。如某些伤害案件、强奸案件的被害人,精神上、生理上受到的伤害是公诉人无法想象的。如果对此漠不关心、就可能使得他们产生极端的情绪。因此,我在办案中,对被害人坚持耐心细致,对被害人多一份尊重,多一份关心,给他们倒一杯水,让一个座,陪他们说说话,听听他们的意见甚至牢骚。针对合理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他们争取,对于无理的要求则通过耐心的解释来积极化解。近年来,我所办理案件未发生被害人申诉的情况。
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不仅是关注自己所办理的案件,也要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如何在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新发展的环境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政策及法律,化解争端,积极服务社会应是摆在你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我认为,作为一名公诉人不仅仅要关注案件本身,也要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将一个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定罪判刑,从某种程度看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因为刑事判决对该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影响是每一个执法者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起诉不是公诉人唯一的手段和目的,如何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况下,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想这是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当我办理到一些青少年犯罪、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时,更感到身为一个国家公诉人的责任。
2006年,我在办理徐某等九名青少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中,经过调查走访,发现其中多名青少年有家庭教育缺陷。为了挽救这些青少年,我通过与学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父母多方进行沟通,对其中四名程度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制定了长期跟踪计划,防止不起诉后的监督缺失的情况。而在其余五名被告人的庭审中,出庭的被告人父母们居然互相指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适时调整了公诉意见,对这些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问题,在子女出现问题时不加以纠正、引导,而一味指责他人的情况进行了严厉的教育,庭审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一名担任教师的人民陪审员庭后说:“你的教育很及时,很到位。以往法庭教育就是针对被告人,而没有针对这些家长。这次对家长的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几个显著特征,一方面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恶性程度、数量都有所抬头,另一方面有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去罪化、轻罪化的要求。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公诉人,不仅要办好案子,还要把工作重心前移,承担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任。我曾担任下城区检察院志愿服务队队长,把志愿服务工作和青少年犯罪教育相结合。在法制教育中,我摆脱灌输式的教学方式,采取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使得学生在多种方案比较中掌握合理的避免犯罪的手段,也常以学生身边的事例来说明犯罪的危害。这个工作开展数年来,接受教育的中学生达4000余人,这一工作至今仍被共青团下城区委视为下城区机关志愿服务的一项特色品牌工作。而我本人也先后被授予杭州市十佳志愿者、下城区优秀志愿者等多项荣誉称号。
你是如何开发自己的事业潜力的?
我认为,虽然拿过一些荣誉,但我深知这都代表了过去。在2006年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以后,我参加了浙江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习。在此期间,又获得了一次非常好的学习机会,那就是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荐,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清华大学——美国天普大学的学习,系统学习了美国的法律知识。同时,他还得到赴美求学的机会,在美国期间,我与美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这些都使其受益良多,这些对我来说也是全新的体验。全英文的教学使我把丢掉数年的英语重新拾起,繁重的课业促使我通宵阅读,但学习的快乐始终陪伴着,最终以优异的成绩顺利毕业。我刻苦学习、认真钻研的态度也获得了很多任课老师的高度评价。通过学习,我觉得有很多需要向美国的同行们学习,一是严谨扎实的作风;二是充分、严密的逻辑论理过程;三是注重对每个个案的研究,注重对个案的考察与关怀;四是注重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都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和深入实践的。
正如我的一位老师所说,参加学习的每个人都是中美友谊的桥梁。在学习期间,我感到美国同行们对中国法律存在着狭隘甚至偏见的认识,于是我就向美国的老师、同行们介绍中国的检察制度,并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这一维护国家立场的态度获得了美国同行们的赞许和支持。
在市院的工作,更需要有全局的眼光,大局的意识,为基层服务、做好基层表率的作用,唯有关注人权、关注民生、从谦卑做起,从细节入手,这样才能在公诉的道路上收获新的果实。
非常感谢鲍键接受我们的访谈,如果有机会,非常想把你的办案创新的“人物关系图”介绍给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