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出台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规定
2009-06-23张德木
浙江人大 2009年5期
张德木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出台了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规定,就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人、职责及行政问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椒江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生鲜牛奶安全情况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视察,提出了加强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等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出台相应规定,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各镇、街道、农场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区政府组成的三级责任体系。第一、二级监管责任人按照生鲜牛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分别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第三监管责任人即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同时规定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管责任人,由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