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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五四”文学的思想意义

2009-06-22戴智辉

活力 2009年4期
关键词:五四新文化运动主义者

戴智辉

五四文学的现代启蒙主义主要体现为:从人的立场出发,以人为目的,为中国人像人一样活着而进行思想文化上的努力。

一、“立人”思想的确立

新文化运动的中心主题是人的解放,何谓解放?陈独秀的回答是:“解放云者,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成其自由自主之人格之谓也。”而具体的解释是:“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言从隶属他人之理。”五四启蒙运动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实现这种现代人格。

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以空前的态度确立了对人的自信。他们鼓吹个性自由,为孩子而呼唤,为妇女而呐喊,为平民而鸣不平,努力创建一个与过去的历史极不相同的世界,这个世界被他们称作“人国”或“人的世界”。他们坚信:“信任天不如信任人,靠上帝不如靠自己。我们现在不妄想什么天堂天国了,我们要在这个世界上建造‘人的乐园。我们不妄想做不死的神仙了,我们要在这个世界上做个活泼健全的人……我们也许不信灵魂的不灭了,我们却信人格是神圣的,人权是神圣的。”

按照陈独秀的说法,当时的中国人需要实现“最后的觉悟”,而“最后的觉悟”是伦理的觉悟。因此,五四启蒙主义者首先着力抨击的是传统的纲常伦理。他们一齐对“三纲”展开了猛烈的抨击,对传统的伦理秩序进行了无情的颠覆。胡适的《易卜生主义》、《贞操问题》、《慈幼问题》、鲁迅的《我之节烈观》、《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等一系列论文所论都是伦理问题。他们的伦理学说从个体生命出发而以个体生命为中心,强调无论家庭秩序还是社会秩序,都应该建立在有利于个体生命的生存和发展这一标准之上。

从维新派的“新民”到新文化运动的“立人”,是20世纪中国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也是近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从五四时期开始,启蒙运动伴随着中国文学和思想文化运动的发展,主要标志就是以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评判一切的价值尺度。

二、五四启蒙运动的最高价值尺度

“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这是五四一代人的呼声。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人的自由发展是最高价值尺度。在五四一代人看来,是否承认这一点,正是“人的道德”与“吃人的道德”的根本区别,也是新文化与旧文化的根本区别。无论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道德规范、文化传统,他们都以这一根本尺度确定取舍存废。用鲁迅的话说,就是:“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苟有阻碍这前途者,无论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坟》《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图,金人玉佛,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全都踏倒他。”这正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斗争纲领和行动路线。反礼教,反专制,反迷信,反奴性,非孔,非孝,整体反传统,张扬个性自由,鼓吹妇女解放……都可以在这一纲领中得到解释。

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不遗余力地批判旧文明,整体地否定传统文化,至今为世人所诟病,然而,考察他们与反对者的主要分歧,关键在于出发点与价值尺度的不同。民族文化本位主义者为了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可以不顾一切,而五四启蒙主义者却决不愿意为了文化而牺牲人的生存和发展。他们要重新估定一切价值,而判断优劣和决定存废的唯一尺度就是人。在世纪初的中国,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已不罕见。有人指控其阻碍经济发展,有人指控其不利于国家富强,而在五四启蒙主义者的集体指控中,传统文化的根本罪状只有一条:“吃人。”即漠视人的价值,扼杀人的生命,剥夺人的权利。

鲁迅的概括是集中而有力,无论对于历史还是对于现实,鲁迅的指控都在于这种文明把人不当人,在于它践踏和剥夺人的权利。在这里,人,成为鲁迅批判传统文化的唯一价值尺度。正是在这一价值尺度的衡量之下,中国传统文明才显示了其“吃人”的野蛮和残暴。这就是五四一代人整体反传统的理由。

三、五四启蒙主义对新民思想的超越

由于人的自由发展是最高价值尺度的这种立场获得,使五四启蒙主义者终于彻底超越了维新派思想家的新民思想,走上了现代启蒙主义的道路。长期以来,一些人往往错误地理解启蒙与救亡的关系,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蒙立人之举看做手段,而把救亡和强国看做目的。这是对五四启蒙主义的严重曲解。考察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看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与梁启超的“新民”学说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根本区别。包括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的一些追随者,后来之所以背叛新文化方向而走上其他道路,也大都因为他们没有获得新文化运动领袖集团所获得的那种坚定的立场,甚至对其没有起码的认识。只要正视新文化运动的历史场景,对其目的和立场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五四启蒙主义者已经把人的解放和权利的保障作为根本目的,而决不是像维新派思想家一样为强国而新民,也不像孙中山们一样为建国而动员民众。当然,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没有因为“立人”而排斥“强国”,但是,他们决不是民族主义者,更不是国家主义者。在他那里,人是目的,是一切思考的出发点和价值核心,因而总是第一位的。按照他们的思想逻辑,国家只能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而获得合法性。因为人们之所以需要国家,是因为国家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这一切,或者国家本身就成了个人权利的侵犯者,这个国家就失掉了存在的价值。

因此,在他们那里,国家不是可以凌驾于人之上的目的,更不是可以剥夺个人权利的借口。李大钊在《“少年中国”的“少年运动”》中认为“我们应该承认爱人的运动比爱国的运动更重要。”按照胡适的说法:“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救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按照鲁迅的表述:“要我们保存国粹,也须国粹能保存我们。”“保存我们,的确是第一义。”由此可见,五四一代启蒙思想家借助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确立了一种国家与个人的新型关系原则。这一关系原则是与平等交换的市场原则相一致的,无论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群体之间,都必须,是自愿的平等交换,而不是野蛮的占有和掠夺。这种关系准则正是现代社会关系最本质的标志。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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