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制度弊端的思考
2009-06-22李宏斌
李宏斌
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起到了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累,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进步作用。但它自身是否是完美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世界上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两面性共存的。有优势就一定会有弊端。这主要表现在该制度被不当利用而对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
第一,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绝大多数为中小型公司,其规模、经营风险和损失都相对较小。
第二,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不公正。
债权人一般无权介入到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对于公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且一旦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债权人只有在公司破产或者濒临破产时才享有优于股东破产的索赔权。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第三,对侵权责任的规避。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特别是现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已日益普遍,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增加。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常常不可能获得过多的赔偿。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足均可通过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适用来弥补。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适用
(一)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概念
所谓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指基于法律的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当股东有限责任被例外适用时,公司的独立责任相应的被排除或者限制。
(二)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的利益主体
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首先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形成前,债权人作为公司行为的最直接的利益的相关者对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因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而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判决对公司有限责任进行例外适用意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要件
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必然导致公司人格的否定,其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之诉的当事人。对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者,法院判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的直接目的是惩戒股东滥用权利,因此只有支配股东或控置股东的存在才有该法则运用的必要。公司的懂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以谋自己私利的情形,不能适用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 。其原因有二:其一,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其二,公司法尚无股东有限责任之说,也就无董事有限责任否认之结果。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补充,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才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适用,那么哪些人适用于此目的呢?这些人应当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受损者,例如小股东、雇员等。
(四)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各国公司法律实践,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就有必要刺穿公司的面纱,对有限责任制度例外是适用。第二,子公司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理概念被适用于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理基础是公司股东(无论是母公司或者是个人股东)因对公司有效的控制而被视为公司的委托人,而公司则顺理成章的成为股东的代理人。因此公司的行为是股东的行为,股东要为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母公司对子公司权利的滥用。揭开子公司的面纱,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有利于限制责任制度的保护。
有限责任制度的许多弊端正在逐渐被克服。例如,保险制度特别是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解决了有限责任之所未能解决的公司侵权责任问题;由于国家对公司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化,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全面的披露其内部情况制度的完善,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能够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从而有助于避免债权人的不必要的损失。总之,有限责任制度的一些重大缺陷可以通过各种措施加以弥补,不能简单地从有限责任制的缺陷中得出应取消该制度的结论。
在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必须实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我们要利用法律机制鼓励和积累资本,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都必须在公司形态中普遍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没有有限责任制,不可能广泛开辟净资本原来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也就不能促进公司的蓬勃发展。没有有限责任制,不可能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公司内部的分离,不能形成公司内部科学的管理体制。总之,有限责任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长的重要条件,也是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编辑/梁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