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族习惯法融入云南省国家公园保护立法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
2009-06-22张一芡郑晓琴
张一芡 郑晓琴
一、引言
国家公园是世界上广泛采用的,尊重人类精神需求,用于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一种保护地模式,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双赢的有效管理体制。在对生态系统、地质地貌和人类文化实施有效保护的同时,国家公园还能够为公众提供游憩和享受大自然的场所,并开展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并能够带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保护云南省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云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并实践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创建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国家公园——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目前正在推进丽江老君山、迪庆梅里雪山国家公园的建设。然而,由于建设国家公园尚属新生事物,目前没有成熟的法律规章和管理制度可循。以现在已建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为例,《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已经起草,目前正在审批过程中。因此,云南省正在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国家公园的有序发展。
纵观云南省省内已建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在建的(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德钦梅里雪山国家公园)以及将要建立的(香格里拉大峡谷国家公园、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怒江大峡谷国家公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的国家公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国家公园都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如,普达措国家公园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老君山国家公园位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因此,在进行国家公园立法的活动中,能否考虑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将其习惯法中有利于国家公园建立、运行以及保护的因素纳入到立法者视野中,制定出更适合该地区的国家公园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国家公园在民族地区的建立、管理,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居民更好地遵法守法,促进民族融合。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仅以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规章制度和藏民族习惯法为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二、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与藏族习惯法结合的必要性
普达措国家公园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性为一体,以碧塔海为核心,辐射属都湖和弥里塘原生态牧民村庄在内的自然、人文景观。国家公园包括高山湿地、原始生态、雪山湖泊、民族风情等丰富景观。公园规划面积为300.4平方公里,保护面积占总面积的99.81%,公园游憩用地面积为0.60073平方公里,占总用地面积的1.9‰。整个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用于生态旅游开发的面积低于2%。
以国家公园的保护模式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是近年来才引入中国内地的。作为中国内地第一个国家公园,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自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文化生态的原始性并存,这也就为中国国家公园本土化进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使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即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本文认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有必要和藏族习惯法相结合。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境内,藏族占全州总人口的35%,同时,有部分藏族村落散落在普达措国家公园景区内,这些藏民世代在那里游牧耕种。可以说,藏族是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参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守法主体之一。从法理上说,守法的依据和理由其中有一条是: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对此英国法学家布赖斯曾有这样的论述,他认为,心理上的惯性问题涉及到法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习惯的问题。如果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和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比那些不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①此外,我们都知道,法理上认为守法状态分为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机守法的高级状态三种。立法者都希望守法主体能够达到守法的高级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在这一状态下,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持完全肯定态度的,他们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发自觉地去积极地守法,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可见,只有守法主体能够从内心认可法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因此,为了使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能够被藏民族更好的接受,从内心认可法律法规,以实现守法的高级状态,实现主动守法,就有必要将藏族习惯法中的有益部分引入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中。尤其是对那些在普达措国家公园中世代生活的原住民来说,只有当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后,才能最终做到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这也才能实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的调整目的。
三、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与藏族习惯法结合的可行性
为了能更好地运行管理普达措国家公园,更好地实现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与发展当地经济双赢的局面,作为中国大陆首个国家公园的实践者,迪庆州积极地推进国家公园的立法工作,由于国家公园的立法在国内尚无上位法可循,在制定《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时除了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条例外,他们还同时参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了有关林业、土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
当然国家法应该作为云南省国家公园地方立法的主要及重要法律依据,然而本文认为民族习惯法也应该纳入到香格里拉国家公园地方立法者的视野中,作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本文认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与藏族习惯法结合的具有可行性,这表现在:
(一)从区位上看,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与藏族习惯法具有结合的可行性
如前文所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境内,这里是藏民族聚居的地方,全州37.3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4%,藏族占总人口的35%②。此外,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还散布着部分藏族原生态村庄,藏族人民在国家公园内以放牧和耕种为生。可以看出,藏族是香格里拉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参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藏民族对藏族习惯法的理念看,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与藏族习惯法具有结合的可行性
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俗称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藏族习惯法中既有藏民族宗教习俗的成分,又有吐蕃王朝和西藏地方政权律令的内容,还包括历代中原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政令的内容。藏族习惯法虽然建立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但内容丰富,体系也比较完备,在藏族的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维系藏区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③藏区的绝大多数人认为(事实上也如此),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藏区基本上是协调的,可以作为国家法的补充。④这主要是由于:
1.民族习惯法作为法律多元或社会控制多元事实而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事实上是一种文化传统的积淀,它是有别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是一种法制资源。⑤
2.即便是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也并不是唯一的法律。由于历史、地域以及文化等各种原因,藏族习惯法早已成为藏民族生活的一部分,成为藏族群众风俗习惯和法律观念的一部分。藏族习惯法可能而且也应该成为藏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资源。
3.藏族习惯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地域特色突出,涉及教法与俗法以及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长期以来作为区域性法规的法文化渊源和补充,藏族习惯法对藏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4.藏民族有是一个普遍有宗教信仰的民族,藏传佛教对藏区人民有着极大的影响,而藏族习惯法与藏族道德特别是藏传佛教道德密切相连。所以,至今,藏族习惯法至仍然是藏民族生活的一部分、是藏族群众风俗习惯和法律观念的一部分。不管是从藏区的生态和文化环境、藏区的经济状况、藏族伦理道德、藏区法律资源的供给来看,藏族习惯法仍有存在之依托,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⑥。
(三)从藏族习惯法中蕴含的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念看,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律法规与藏族习惯法具有结合的可行性
在藏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被当地藏民尊奉为“神山”和“圣湖”自然景观,而且一般“神山圣湖”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持良好。藏族习惯法中对“神山圣湖”的禁忌以及禁猎等规定虽然其本意出于佛教禁止杀生的教义,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社会效果。这种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凡是藏族聚居区或宗教寺院周围,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都比较好,这与宗教习俗有关系,也与习惯法的严格规定密不可分。如玉树藏区习惯法规定:“禁止狩猎,若发现随便狩猎者,没收猎物、枪支。”四川德格藏区习惯法规定:“不准开垦‘深山,不准在‘神山打猎、采药等。”甘肃甘加藏区习惯法规定:“禁止在甘加草原上捕捉旱獭”。⑦
藏族习惯法中的环境资源法规与藏传佛教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藏族习惯法就是以藏传佛教哲学为其宗教哲学基础的。藏传佛教的自然观和环境观,除了受到原始的灵魂观、苯教万物有灵思想以及佛教教义的影响外,还与佛教的宇宙观有关。⑧佛教缘起论认为,大千世界,森罗万象,无一不是因缘和合而生。世界上一切现象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和互为条件的,都是由于互相依存、互相作用才得以存在,即都处在因果联系中,是互为因果的。这种人与物共生共存的观念,加强和发展了苯教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想。此外,佛教认为人是六道众生之一。由于贪嗔痴等业力之故而轮回于六道之中,因而,六道众生皆有可能曾为生身父母,因而认为对众生都应以礼相待。佛教教义中认为众生平等,众生皆有佛性,只要弃恶从善,众生皆可成佛,所以无时无地不有佛存在,在这些思想观念的影响下,藏人均虔心向佛、尊重一切有生之物。正是在这种众生平等、众生为母等思想的影响下,以慈悲心对待一切动物,使动物得到保护和繁衍,从而使雪域藏地的生态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⑨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云南省已建、在建以及将建国家公园几乎都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因此云南省国家公园地方立法,有必要也有可能将当地民族习惯法的有益部分纳入视野,实现国家公园的制定法和当地民族习惯法的有益结合。这样,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公园法律法规的调整目的,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园中的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还能通过不断提高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当地的旅游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在环境保护的和经济发展共赢的局面下更能调整好民族关系,建立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