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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2009-06-2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共犯定罪行为人

严 燕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

(一)肯定说

日本刑法学家大场茂马、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都是持肯定态度的。比如特拉伊宁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这种见解也逐渐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反映。一些国家甚至还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对之予以支持。比如意大利“罗科法典”第113条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二)否定说

从世界范围来看,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

(三)限定的肯定说

此说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观点评析

笔者以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应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现象是纷繁复杂的。实践中,因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而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从而分别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存在。例如甲乙二人在山顶共同将巨石推落,因疏忽大意而将行人丙砸死。事实上,仔细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便可发现存有二种形态:一是共同的疏忽大意,即各行为人都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二是共同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各行为人都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可见,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事实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之规定,正是建立在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应该有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之分。事实上的共同犯罪应该包括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这就如同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样。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应当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目前刑事立法把法律上的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是恰当的。但我们却不能够一方面把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以刑事立法予以确认,从而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又把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用以衡量共同过失犯罪,从而得出其不成立共同犯罪之结论,进而否认其存在。其实,这只能说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了,但却不能据此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之客观属性。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中通常所谓之共同犯罪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不能将其与事实层面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

三、我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刑法典及理论通说对过失共犯持否定态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一样的声音。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审判实践中也有承认过失共犯的案例。重庆市九龙区法院审理的雷某、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9米左右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余米附近,将行人龙某打死。虽然不能查明被害人子弹由谁所发,但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分别判处4年有期造徒。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传统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不同声音,或许也正暗示着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以及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映于法律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附属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应具有连带的刑事责任,从而应对共同犯罪人共同定罪。在共同过失犯罪之情况下,虽然各主体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社会之结果,但由于他们之间缺乏犯意联络,故仍应对各行为人分别定罪,即为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

四、结论

如前所述,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主观等几个方面均有别于共同犯罪,这也决定了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人我们通过对其分别定罪处罚,和对各共同过失犯罪人之间根据其过失程度极其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罪责大小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是完全可以做到对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合理处罚的,而不应该通过重构我国的共犯理论体系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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