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年检的问题研究
2009-06-22张莲
张 莲
企业年度检验(简称企业年检),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属地管辖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一、企业分支机构在工商系统年检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为年检工作增加了难度
实践证明,企业年度检验对工商行政管理来说是一种节约行政成本,行之有效的企业监督管理手段。但是,工商年检的对象以小型企业居多,各个分支机构情况更是复杂,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于业主一身,无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答理混乱,审计报告很不规范,核算不规范等情况。
(二)年检材料上存在的问题
因为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存在年检材料无法按时提供,企业做假应付,工商敷衍对待,年检过于形式。企业分支机构未建账,无据可查,临时应付,年年照样。有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在工商登记后没有建账,年检时无法提供必要的会计账册、凭证查验,难以证明其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或有无抽资行为。企业分支机构在年检后又抽回资本金,依然不建账核算,翌年年检时又照此重复一遍。
(三)年检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实行属地管理后,同一企业的各个分支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机关,年检方式必然会存在差异,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年检方式也不够便民,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分属不同登记机关的企业,需要上多家门,占据了企业的大量时间。即便在同一家登记机关,由于审查、缴费等流程分属不同科室,企业从领取年检表格到完成年检,往往都是要往返数次。尽管工商部门开展了网上年检,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目前还难以大面积铺开。
(四)年检方式单一死板,存在检而无效
企业年检虽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依据,但是由于实行分级年检,不同的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的审查标准却难以统一。有的年检工作人员没有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死搬法律条文,能简化不简化;对企业提交的前置审批、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财务报表等年检材料的审查存在宽严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检效果。企业年年做假帐应付年检的现象确实存在,个别工商干部对年检工作认识不到位,敷衍应付,使年检起不到任何作用,这些都造成年检的形式化与无效的结果。
二、分支机构年检的合理建议
(一)积极探索新路子,创新年检制度
第一,实行属地年检制度后,可能存在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变更,与年检的不是同一级机关,应当下放权限,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年检,并将信息反馈给原登记机关,为受理企业重大事项的变更等提供依据,这样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方便了工商监管;第二,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取得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企业在对其分支机构下达指示时,要与工商部门的要求相统一,避免使分支机构处于两难的境地;第三,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在对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的年检材料作相应精简,一些重点行业(如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年检时只需提供所隶属企业已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二)建立防范机制,将年检的重点由注重合规性检查转移到以防范为主上来
首先,针对年检工作“形式多、内容少”的实际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分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面系统地掌握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不能仅仅依赖于将年检情况作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依据;其次,严格分级年检制度,对上年年检A级的分支机构,可免检或简化手续年检,并予公示;再者,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年检主查人和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度,以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
(三)规范审计报告,强化鉴证
对应当建账而未建账的企业分支机构,工商部门就不能对其办理年检,要责令限期建账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没有建账、未提供会计资料而在工商年检中应当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分支机构,应获取无账可查的确实证据,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理由。即使在审计期间企业分支机构补缴了原注册资木,只能对补缴情况予以披露,但不能掩盖其已发生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工商部门制定统一的审计报告格式,将各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规范化。
(四)加大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分支机构从严治理,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违规者增大其行为成本。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的刚性,对在工商年检中发现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企业分支机构,要给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同时,工商干部应当追究责任的,一定严查到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行为,决不能造成只有加罚款本事的假象。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倾向,上级机关只有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使违规的非法所得不足以弥补其受处罚的数额,才能使违规者望而却步。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防范风险,杜绝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加大对行为当事人和法人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使故意犯规者消除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