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工商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
2016-03-18刘麦林高小全王强
刘麦林 高小全 王强
摘 要:近期,天水市工商部门接到有关“P2P平台贷款”的群众举报不断增多。放眼全国,?P2P平台风险事件频发,参与其中的投资者“被套”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政府及有关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监管课题。本文拟从P2P的认识分析入手,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工商部门如何履行P2P平台监管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工商部门;P2P系统;融资模式
1 什么是P2P
百度百科,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 有“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可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P2P借贷自?2005年以网络平台方式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并逐步成熟,它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行为。可见,P2P网络借贷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向其他人提供小额借贷的融资模式;P2P平台作为媒介将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和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衔接起来,实现资金资源优化配置;在资金供需双方交易过程中,P2P平台收取一定费用。
2 国家法规政策与P2P
根据2015年7月,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将P2P平台理财定义为“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2015年1月20日,中国银监会启动监管组织架构的重大改革,其中普惠金融工作部的职责之一是网贷监管;鉴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复杂性,《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一行三会”、工信、工商、公安、网信办等各个部委的监管职责。
3 P2P平台发展现状
3.1 近年来,P2P呈爆发式增长。
由于国家简政放权、商事制度便利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极大激活了市场活力,市场上投融资需求旺盛,传统银行服务无法有效满足人们的资金需求,P2P网络借贷以其快捷便利的优势,短时间在国内获得爆发式增长。目前,P2P平台公司众多,且呈持续增长态势。据《中国经济报告》(2015年第5期)杂志刊载,“截至2014年11月,国内P2P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200家大幅增长到1540家,P2P平台总贷款余额也从2012年的56亿元增长到896亿元。” “网贷之家”预计,“2015年中国P2P平台将猛增超过4000家,行业将逐渐迈入竞争分化期。”
3.2 银行等纷纷进驻P2P领域。
据《信息时报》报道,“相较于P2P行业近20%的平均收益率来讲,银行P2P产品的预期年化利率大约在5.5%-10.5%之间,并不具备收益率优势”。然而,银行P2P平台以其专业的信贷背景和良好的信用保障,成了P2P行业中的“新宠”。从银行进驻P2P行业的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三种。
一种是银行自建P2P平台,如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
第二种是由子公司投资入股新建独立的P2P公司,如“开鑫贷”就是由国开行子公司国开金融和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P2P平台;
第三种是银行所在集团设立的独立P2P平台,如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P2P的发展已呈现行业深度洗牌、大平台优势凸现趋势。
3.3 P2P平台存在较大风险。
P2P平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其收益率的大幅下降和问题平台数量的大幅增多。《中国经济报告》杂志刊载数据显示,“2014年P2P利率从1月份的19.8%起伏式下降到当年10月份的16.5%;P2P问题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16家增加到2014年11月的275家,其占比从8%增长到17.86%。P2P平台借款人逾期、展期、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事件新闻频发;有的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从事不法活动,令行业监管迫在眉睫。据“网贷之家”网站统计,“北京P2P平台里外贷待收本息共计9.34亿元,山东平台呱呱贷、上咸BANK待收金额分别达5272.9万元、1.56亿元,湖南安宜贷待收金额达2885.7万元”。还有的P2P平台打着理财的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4 工商部门如何加强P2P平台的监管
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平台(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业务,其监管主体和牵头治理部门为金融银监部门。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力军,根据《指导意见》,以职履责,主要对P2P平台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等不法行为进行整治。尤其针对 “吸引眼球”,使用“排名第一”、“回报率最高”“绝无风险”等P2P平台发布的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对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整改。同时,使用预警教育、行政约谈等手段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机制,对涉嫌违法的P2P公司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管,通过发挥部门优势进行违法案件协查,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权威,形成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