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
2009-06-22陈彩铃
陈彩铃
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何为“错案”
目前在检察实践中仍存在着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逮捕唯一条件的倾向。凡是捕后作有罪认定的一概不是错捕,这是不正确的。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三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也是逮捕的重要条件。凡是逮捕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即使捕后最终作了有罪认定仍是错捕。而符合逮捕条件,该捕不捕放纵犯罪的,也是错案。而今年下发的山东省院审查逮捕个案质量评估标准中也明确规定了“批准逮捕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按每人次扣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而批准逮捕的,也按每人次扣分”。因此,应转变观念,全面理解逮捕标准,树立该捕不捕或不该捕而捕都是错案的正确观念。
二、强化对不批捕案件的跟踪监督
一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实行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尽快重新报捕,防止案件流失。
二是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案件,实行跟踪监督,建议公安机关纠正违法并及时撤消案件,防止非法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执法资源,勤走访、多交流,主动出击,广辟案源,时时提高发现、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
三、增强干警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
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要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学习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要让办案人员充分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一)实行案前严格审查制度
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侦查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实行受理前由部门负责人逐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列出问题,拟写出补查提纲,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交侦查机关送卷人带回,要求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查清补齐后再提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审查后再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受案。
(二)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乃至检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还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行全员办案责任制度
就是案件承办人在分管检察长领导下,依法独立承办案件。办案组享有批捕和不批捕的建议权,以及对立案监督、复核证据、纠正违法、延长羁押期限、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等事项的决定权。每一起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四)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确认程序。确认的主体是检委会,确认的对象为审查逮捕案件作出决定有差错的案件。检委会在听取被检查者的申辩后,经过复核确认该案件的差错责任;二是考评程序。即将案件差错责任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对办理错案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三是档案记录程序。建立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档案,将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记录存档,供晋升职级、评比先进时参考,并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请示汇报制度
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报告。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强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一是按照“全院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思路,制定侦查监督协调制度,使各职能部门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协助、支持侦查监督工作,形成大监督的格局。
二是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局交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法制科等办案部门定期互通信息,通报公安机关的发、受、立、破、撤案情况和检察机关的批捕、不批捕、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的情况,加强联动配合,增加办案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与人大、政协、政法委、信访局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侦查机关以罚代刑、违法办案等方面的线索,提升监督效能。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在防止错案发生上,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审查逮捕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来切实防范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