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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2009-06-21

科教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经济体制市民利益

邓 涛

摘要按照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现实的社会主义政治国家中理应有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其对应存在。本文就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概念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条件和建构路径的选择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基本条件建构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1 市民社会及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开始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市民社会的概念缘起于西方。在古典市民社会的理论中,“市民社会”的概念实质上是指称与人类的自然状态或者野蛮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社会相对应。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①马克思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促使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真正分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②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因而他也常常直接把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阶段,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逐渐收回了本来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新的基础上再度合而为一,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我们考察现实中的市民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按照马克思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对应的基本理论,现实的社会主义政治国家中也一定有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存在。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与代表普遍利益的社会主义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代表特殊利益的领域;(2)它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3)它的典型特征在于,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机构和过程。

2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条件

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和作用的发挥,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相对的分离的根本原因,那么,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也必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经济领域进行了广泛改革。中共十四大上,党正式作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所起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逐渐退出对经济领域的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并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私人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不再由政府的计划决定,而是主要依靠市场的调节,这就构成了一个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释放了蕴涵在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大能量和多样化的需求,为整个社会走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2政府权力下放和政府职能转变

改革开放以后,同经济领域的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按照宪法中确立的“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合理扩大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使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合理划分两者之间的权限,政府逐渐把从社会集中来的权力还给社会,政府只做社会和公民个人无力做和做不好的事情,把主要职能转向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面来。

2.3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

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他们的利益和需要,自由和权利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的目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逐渐承认个人正当利益的合理性,鼓励个人以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牟取正当利益,并积极地对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予以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第一,改革国家的经济体制。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在城市,在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使之进一步壮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第二,改革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第三,明晰现代“产权”概念。“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③努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第四,加强以法律手段保障私人利益。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

2.4自治性社会团体的建立和发展

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相结合起来的中介,有助于公共精神的培养。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基本的要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淡出,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也大为松动,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中都在大幅度的自上而下的下放权力。在国家放权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的政府做不好,市场又不愿意做或也做不好的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问题,为中国非政府、非营利等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截至2008年底,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0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基金会1390个。④各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体育、科学技术、社会福利和公益性的社会团体,通过不同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在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体重中担任重要角色。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活跃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它们在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自治性的社会团体的兴起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组织体系复杂化和多样化的需求,日渐成为人们寻求自身利益表达、利益整合和社会寄托的最为直接和简单的形式。

3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路径的选择

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但是,这一点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能够彼此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认识到只有人人遵守活动规则(包括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时才能得以实现。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具备了这样的思想境界,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才能从其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来,否则就只能依靠国家用强力从外部去建立秩序。

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正在经历从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多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从政府选择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社会选择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转型。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我们对市民社会的成长和作用开始给予较多的关注。但是,无论在经济的市场化、社会的多元化还是公民自我意识的培养的过程中,都显见国家的权威和推动作用。因而,作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种战略思考和可用手段,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其自身的建立和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外部推动。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国家而言,一方面必须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尊重和保护市民社会成员的基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培养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治的契约性精神和理性精神,同时对市民社会内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以稳定社会秩序。在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构的路径选择上,我们要力图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因而,笔者主张“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个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要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个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⑤

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构和发展,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有助于明确社会主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从积极意义上讲,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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