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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对我国的启示

2009-06-21司海燕

科教导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行政法效力当事人

司海燕

摘要法国作为“行政法母国”,有完善的行政法,特别是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相关规定相当精密,值得我国借鉴。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概况,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其特点,最后提出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C975文献标识码:A

1 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概况

法国是公法发达的国度,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是与行政诉讼的类型紧密相关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是根据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而确定的。行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秘密评议后,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可以作出如下不同判决:

(1)在越权之诉中,对不合法的决定只能作出撤销判决,不能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对没有违法情况的决定,判决驳回起诉。

(2)在完全管辖权之诉中,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变更、重作行政机关的决定,也可以要求行政主体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命令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典型的完全管辖之诉为关于行政主体的损害赔偿的诉讼以及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这两种诉讼称为狭义的完全管辖权之诉。”①在这类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某些权利,法官对此可以作出撤销判决、变更判决、重作判决,还可以作出赔偿判决,但不能作出履行判决。

(3)在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中,法院可作出解释判决,除解释和审查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合法性外,没有其他权力,不能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也不能宣告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

(4)在处罚之诉中,法院可以作出处罚的判决。对于撤销判决,行政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在说明理由部分指出行政机关违法的原因和合法行为本来应当采取的方式。

在法国,明确规定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判决一旦确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判决的事项不能再争议。这种效力即为既判力。在一般情况下,既判力只有相对性质,即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基于同一诉讼理由不能再有争议。但撤销之诉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绝对性质,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对任何人不再存在,不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论既判力的效力属于相对性质或绝对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必须遵守。同时,行政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行为,以实现法院判决的必然结果。判决的这种效力,即为执行力。

2 法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特点

(1)在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具体、明确,便于法院操作。缺点在于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无法作出判决,出现权利保护的漏洞。

(2)法国在完全管辖之诉中,法官既是中立的裁判者,又好像是政府的行政人员,可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决定;在越权之诉中,法官不能命令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但可在判决说明理由部分指出行政机关违法的原因和合法行为本来应当采取的方式。

(3)法国行政判决的构建都是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如法国越权之诉中的撤销判决,目的在于保护公益,而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

(4)法国判决书的判决主文都在首部之后,文字简练,注重结论,但说理不够,受到法学家的抨击。法学家们主张法官“在判决中说明其论证,并解释如此判决的原因,另外也不应隐瞒任何相关的考虑。”②

3 对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启示

我国现行行政判决制度在运行中出现诸多问题,行政判决种类简单,适用范围狭窄、缺漏,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着很大差距。通过对法国行政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1)增加判决种类。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针对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给付判决缺失,在行政合同、行政承诺等案件中,不利于相对人及时实现权利。部分判决可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救济,因此,上述判决形式值得我国借鉴。

(2)废除维持判决。维持判决违背了判决是对诉讼请求的回应,体现了极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国亦没有维持判决的规定。

(3)法国在撤销判决中,判决说明理由部分表明法律见解。这些作法对我国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4)法国在撤销判决中,对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予以撤销;轻微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法院不予撤销,这是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而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上述规定值得我们重视。

(5)改进判决书的制作格式,注重论证、说理。

(6)明确规定判决的既判力,承认既判力的法律效果。实践中,尤其有利于行政机关对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的执行,以确保再次行为和即将作出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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