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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防范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几点思考

2009-06-20

经济师 2009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养老金社会化

芦 铭

摘要:针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存在的养老金冒领现象,文章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罚”三个方面阐述了防范养老金冒领的有效手段,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养老金冒领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286-01

随着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实施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离退休人员逐渐由“企业人”转变成“社会人”,从原来的单位脱离出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为社会化发放。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冒时足额发放。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由于对离退休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冒领养老金的问题日益凸现,即一部分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其亲属采取涌报、迟报、瞒报等方式冒领养老金,甚至出现了人已死好几年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现象。虽然社保机构和单位采取措施积极防范,但仍有屡禁不止之势。此类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制止,会威胁到养老金的安全,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干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损害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当前,冒领养老金的种类和手法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如何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已经成了养老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防范养老金冒领,堵住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黑洞”,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达到有效防范养老金冒领之目的。

一、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形成预防机制

实践表明,不管什么性质的养老金冒领,追缴起来都很难。因此做好先期的防范工作,减少冒领的可能性,尤为重要。

1、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指纹生存认证,是防止养老金冒领的有效手段。先进方便的识别技术是对养老金发放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指纹的唯一性和不变性作为身份认定的基础,通过计算机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个人的身份,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实施离退休人员指纹生存认证,既可准确地认定离退休人员的身份,又可将复杂的工作简化为一次性的指纹采集工作。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经费。

指纹采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采集,采集每人的指纹,并将离退休人员的姓名、年龄、照片、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等信息输入到指纹识别系统;二是对于在外地生活、因病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则定期向其亲属发放指纹识别纸,由其亲属采集活体指纹后交社保部门进行认证。

对不具备实施指纹生存认证的地区,可采取其他办法进行调查。

2、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信息库,可以准确掌握、及时查询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为进行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提供依据。

3、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发放有关调查表,对离退休人员近期的生活情况、健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委员会或村委会度以上政府机关出具证明后,将发出的调查表予以收回。对那些调查表反馈不及时。证明不完整的,且不与单位保持联系的,可暂停养老金待遇。经采取其它方式,调查落实其生存情况后,方可继续发放养老金。

4、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建立相互协查制度。参加某一地区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另一地区的,可由双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定协查协议,相互委托对方对在其区居住且在对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生存信息。

5、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公安、民政部门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注销户口、遗体火化后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防止出现因漏报、瞒报等方式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事中控制,建立完善的稽核制度

1、社保机构与单位间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大量繁重的管理工作落到了社会保险机构身上。应加强社保机构与企业、企业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让企业充分发挥社保机构和离退休人员之间的纽带作用。离退休人员死亡善后事宜仍离不开原单位,企业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主体最了解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应当发挥企业的作用,把住防止冒领养老金的第一关。社保机构要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定期审核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退休人员将停发养老金,待审核确定领取资格后予以补发。

2、事实证明。恶意冒领养老金的人只有极少数,大多数人冒领养老金以为占了便宜,根本不知道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意义,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意识。使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知道冒领养老金是可耻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使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都懂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尊严,增强法制观念,从主观上提高杜绝冒领养老金的自觉性。

三、加大事后处罚力度,惩前毖后

1、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防止和杜绝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有效手段,要加大处罚力度。处罚要有威慑力,起到惩罚违规者,教育旁观者,震慑企图以身试法者的作用。

对于冒领行为,国家有严格的处罚规定。2003年2月27日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规章的出台为防止冒领养老金,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充分加以利用。

2、建立群众监督网,实行举报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群众对发生在周围冒领养老金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组织反映。一经落实的,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举报数额大的,可给予重奖。

总之,要有效地防范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各级部门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护广大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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