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2009-06-20周硕
周 硕
摘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六次关注“三农”问题,改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共识。文章分别从现有的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根据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提出了如何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体系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193-02
关于农村金融和农村发展的关系,美国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HughT.Partcik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曾提出两种模式,一是“需求追随”模式。该模式突出强调的是金融需求导致金融的供给,从而推动金融的发展。该模式是指随着经济的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作为对这种需求的反应,金融体系将不断趋于发展和完善。二是“供给领先”模式。该模式强调金融供给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这两种模式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两种模式的选择存在一个顺序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一般选用“供给领先”模式,在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以后,选用“需求追随”模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都是属于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因此可以根据“供给领先”模式的原理通过改善农村金融体系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分为正规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的金融组织。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包含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例如农村商业银行、农业保险等)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的,以正规的金融组织为主导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唯一的政策性银行,但在现行的政策性金融体制下就只承担粮棉收购贷款业务,不能充分发挥支农的作用。随着粮棉购销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很多国有的粮棉购销企业已经关闭,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业务规模明显萎缩;其次是起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管理上存在很多薄弱的环节,一些措施也未能落实到位。
2、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有着很长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历程,至今其仍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我国农村信用的产权问题。所有权从形式上看,主要是私人产权,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证;社员的收益权包括获得红利收入和享受贷款的优先权或享受贷款利率的优惠,社员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享受贷款服务的优先权,但是多年以来,这种权利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第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问题。虽然有一套合作制所拥有的外在形式,但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民主管理也只是停留在语言上面。首先,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社员代表普遍没有参加和积极性;其次,理事会虽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或现在的省联社对候选人的推举是影响选举的最重要的因素,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最后,监事会的作用无足轻重。
第三,随着农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信贷市场之后,无论从机构的数量还是在农村贷款业务的规模来看,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名副其实的核心和主导力量,几乎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这会导致农村金融竞争的缺乏,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是一个不利的影响。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主导的农村信用社也没有能够对农村地区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的数据资料,截至2006年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的存款余额为30341.2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余额为20681.90亿元,存在着较大的存贷差,农村信用杜实际上是在将农村地区的资金源源不断的抽离到了城镇地区。
第四,经营目标的冲突。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目标主要有合作制目标、政策目标和营利性目标。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冲突会造成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比较混乱,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极为不利。
3、商业性金融机构。设立在农村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新兴的村镇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一些机构。
第一,事实上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退出了县域。特别是一度作为支农信贷的主力并由政府支持的农业银行也进行了商业化改革以后,农业银行按照集约经营的原则。不断调整经营的策略,信贷资金逐渐向大中城市、大行业、大企业和优质客户集中,支农力度大大减弱。
第二,新兴的村镇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信贷的资金,但是由于其还处于发展阶段,审慎经营,信贷资金一般都贷给了那些村镇企业等,广大的农户基本上是不能够通过村镇银行进行融资的。
第三,2007年3月改制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都拥有自己的营业网点,邮政储蓄银行名义上是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从事存贷款的营业活动,但是实际上向农户和农村企业发放贷款的资金非常有限,更多的是扮演着一个把农村的资金抽离到城市的“抽水机”的角色。
第四,我国的农业保险基本上处于缺失的阶段,也有保险公司曾经承担过农业的保险,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等,但是由于保险精算技术不过关,风险管理的能力不强,还没有来得及推广就开始走下坡路了。从2007年开始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试点,根据保监局统计数据,2008年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10.7亿元,农业保险赔款69亿元,参保农户共计9015.9万户次,受益农户1098.7万户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相对于我国约2.4亿的农户,农业保险的规模实在是太小。
4、非正规金融组织。由于正规金融组织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所以农村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却满足了很多农户的融资需求。一些农村地区的抽样调查表明,农户的贷款需求的70%以上要靠民间金融解决,非正规金融目前对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但是其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民间金融组织在政府政策上面被定性为非法,不能公开的进行融资交易;其次,由于缺乏政府的统一规范、政府监管的缺失,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非常大;最后,存贷款的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后劲。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尤其是要为目前金融体系并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
1、以支持“三农”为导向的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城镇化的建设、科教文卫的发展等等,但是毫无疑问“三农”问题已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必须以“三农”为导向,只要“三农”问题解决了,农民富裕起来了,新农村其他的建设才能够顺利的完成。
2、体现市场竞争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时应该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的同时,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扶持。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改革,组织形式的选取等,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既要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率,又不能阻碍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有序竞争。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农村经济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去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只有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才能够持续不断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新活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我国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体系等方式,优化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思路
1、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政策,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金融的竞争体制基本已丧失。从长远看,需要放开农村的资金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特别是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机构,从而形成竞争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功能效率,有效扩大金融服务的数量和品种。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金融业务,加大支农的力度。(1)要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定位。首先,要尊重市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方面的政策性银行,它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凡是市场能够很好地涉及的领域,其都不需要涉足或者及时退出,避免对前者的“挤出效应”。尊重市场的另一个含义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身也应该尽量根据市场原理来经营。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需要财政的投入,过度介入会造成财政负担的增加,因此其在服务的范围和程度上面都是有所限定的。在有限的资金下,尽量拓展其的服务功能和服务的质量。最后,应充分认识到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应不断完善它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2)扩大政策性贷款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粮棉收购的贷款业务,要在加快农业开发、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的发展等方面加以拓展,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选择合适的制度,明确经营的目标。(1)在非农业经济落后的地区,选择合作制的体制;在非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选择股份制的体制。非农业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资金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满足非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股份制无疑成为必然的选择。在非农业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村信用社采取合作制依旧是互助融资的最佳制度。(2)切实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即“三会”制度,“三会”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合理地对信用社管理进行行政干预,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的配备等不应进行强力性的干预。进一步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提高社员的积极性。(3)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农村信用社不应该过多地将乡镇企业特别是塔形乡镇企业纳入社员的范围并为之提供服务,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应该以农户社员为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融资。
4、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保险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面临的农业风险也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特点建立适合各个地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第二,由于有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户收入过低,农险费率又偏高,虽然有农业保险的需求,但是没有转化成有效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助资金,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保障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从国际经验来看,只要给予足够的优惠,商业保险公司仍然乐于开拓农业保险市场。第四,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精算技术,加快对各地区农业风险的估测,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费率标准。
5、规范非正规金融组织。简单地禁止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事实上并不能禁止农村民间金融活动,而且还会使这些金融活动因为无法监管而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政府应该允许农村金融的存在并对其行为进行积极的规范。第一,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放松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准入制度。第二,对从事民间借贷的借款上限、注册原则、地域范围进行限制等进行规范。第三,坚决对那些从事违法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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