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改革后之利弊分析
2009-06-20张长义
张长义
摘要:统一法人改革后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业务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较改制前呈现出明显的跨跃,但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改革和运行不可能一帆风顺。文章就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改革后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键词:统一法人改革利弊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192-02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不少地方农村信用社实行了以县(市)联社为统一法人的治理结构。初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制约的治理架构。统一法人改革后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卸掉了历史包袱,焕发出勃勃生机,业务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较改革前呈现出明显的跨跌。但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改革和运行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就县级联社统一法人改革后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供管理层参考和借鉴。
一、统一法人改革后取得可喜成效
经过统一法人改革,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取得突出成效。以山西省忻州市辖区历史包袱较重的某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例,具体表现为:
1、业务发展规模稳居区域“鳌头”,资金实力进一步壮大。截至2008年9月底,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9454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16712万元,占到辖区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9.14%、35.26%,业务规模稳居区域“鳌头”;与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前2007年10月底相比,存款市场份额增加1.66个百分点,贷款受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市场占有份额减少0.94个百分点,业务发展稳健。资金实力进一步壮大。
2、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实行县联社统一法人核算后。整合了经营资金,提高了贷款限额,有力地支持了优质中小企业的大额贷款需求,社会影响力得到明显提高,推进了增资扩股工作,资本实力稳步增强。截至2008年9月末。全县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全总额达到6429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4.37%,比改制前提高了1.25个百分点。
3、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截至2008年9月末,全县农信社不良贷款奈额为5383万元。较改制前减少654万元,降低10.83%;占贷款总量的比重为4.61%,较改制前下降1.29个百分,最。贷款存量的优化加上贷款增量的扩大。尤其是统一法人改革后加强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减少了原先基层法人社的各种摊派和费用,经营成本明显降低,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9月末实现盈余2674万元,较改制前增加盈余834万元。
4、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三会”协调运作模式进一步确立。按照统一法人体制和“三会”制度的规范要求。“三会”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构架基本形成,“三会”中社员和企业法人的比重得到提高,个人股额度大幅提高,广泛性和群众性增加。
5、适应改革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初步建立,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统一法人后的县级联社,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一级法人核算体制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逐渐加强。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经营,分级核算”的方式,实行以授权委托书或以授权文件的形式下达分支机构经营权限。理顺了管理层次,减少了管理环节,有利于联社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统一法人改革后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难以发挥社员代表大会作用。社员代表候选人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的持股比例分别提名。由于受持股比例的限制,股权过于分散,股东过于弱小,导致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出现投资人无法负责的状况。况且,基层信用社的投资主体大部分是农民。农民入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信用社的信贷支持,缺乏行使股东权力的意识,致使作为投资者代表、最高权力机构的社员代表大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仍以忻州市某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例,从股东户数上看,法人、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占比分别为0.75%、17.19%和82.06%。其中,法人持有资格股17万元,投资股21万元;职工持有资格股48万元,投资股828万元;非职工自然人持有资格股3248万元,投资股934万元。人数众多的非职工自然人的股权分散,入股金额小:且持资格股多、投资股少,股份的稳定性差,与农村信用社利益关联度不大。导致治理结构的基础薄弱。
2、领导层来源过于狭窄。民主监督缺乏约束力。一般地,信用联社的理事长、监事长和主任、副主任全部从信用社系统产生。根据规定,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的从业资格(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选基本上局限在信用社范围。信用社领导人员的产生实行核准制,基本上是先由有关部门内定、后进行社员民主选举的逆程序方式产生。股东民主监督缺乏约束力,领导层经营管理行为难以对所有股东负责,难以维护广大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3、“三会一层”及“三长”权责不够细化。其决策权与经营权界定模糊。目前农村信用社机制转轨处于磨合期,各联社虽然都建立了“三会”制度,各自权力和义务在章程和议事规则中已经明确,但都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好相互关系,确实很难把握。运行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权限界定不清、权责不够明确现象。
4、法人自主经营受到行业管理干预,基层经营的积极性受到挫伤。根据改革制度设计目标。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具有资本控制权,而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具有指导、服务、监督的功能。但由于各方对多级法人体制下治理机制的“自治”本质缺乏统一认识,现行监管规定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约束制度缺失以及基层社及其社员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等多方面原因,省、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县(市)联社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竿子到底的统管模式,不仅管监督,而且还统管县(市)联社的干部任免、经营计划、财务审批和工资审批,经营管理层自主经营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
5、收入分配上回归平均主义倾向。在统一法人制“统一”的过程中,收入分配上平均主义重新抬头,从信用社职工的角度来看,统一法人制以前不同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不同收入差距较大,但在统一法人制完成以后,基层信用社失去了经营自主权。分配上的差异也随之减小,部分职工的积极性有所下降。
6、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在金融监管不到住、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的条件下,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披露很难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难以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7、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够彻底。实行统一法人改革后的联社再次与全体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联社还将个别部门的管理职
位拿出来进行竞聘,但仍然没有解决“进口不宽、出口不畅”的老问题,引进人才的决定权依然由上级统筹安排,竞聘也仅仅是个别联社的个别职位,尚未形成制度全面铺开,改革后的薪酬改革制度也仅仅是拉开了联社管理层与中层干部、与普通员工的差距,同级别员工中按劳、按绩分配机制与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几点建议
1、优化股权结构,发挥资本的约束作用。建立良性的增资扩股机制,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逐步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适当提高八股起点金额和最高股金限额,弱化内部人控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应大胆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规范控制权和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加强对社员的培训与指导,提高社员代表、理事和监事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其组织程度和活动频率,拓宽出资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
2、改革高管人员聘用制度。实行一级法人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在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的前提下,对经理人员的聘用由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按市场原则选聘,扩大选择范围,进行横向的、纵向的人才交流,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真正选拔出水平高、能力强、职业道德优的能代表社员利益的高管人员。
3、明确职责定位,处理好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者之间的关系。理事长应在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机制塑造上多花心血;主任应按照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监事长要对理事会的决策、经营层的执行实施监督,使“三长”之间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做到既不越位,也不错位,更不缺位。
4、完善县(市)联社法人治理机制。确保县(市)联社自主经营。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法人社各自的职责定位,正确处理行业管理与基层联社经营管理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章规范行业管理部门的服务、指导和协调等职能,使其工作重点逐步向提供政策指导、智力支持、行业维权、业务培训、风险控制、合规审计和监督的方向转变。建议要及时出台《合作金融法》,为县(市)联社自主经营提供法制保障。
5、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广泛吸纳贤才,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才队伍,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上,实行竞聘、试聘制。明确考核、考察程序,实行公示制,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严把“入口”;同时试行末住淘汰制,疏通“出口”。将职工“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打破正式工与临时工的身份界线。二是推进绩效考核改革,建立起以经营目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经营目标的完成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6、切实落卖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风险管理、法人治理结构、重大事项等信息,特别是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金状况、盈亏状况、财务费用支出等关键性指标,强化外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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