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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思考

2009-06-20冯秋香

经济师 2009年4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实训法律

冯秋香

摘要:实践教学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加强实践教学,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内校外基地建设,加大师资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制定规范的实践教学规章制度。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135-02

一、法律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地位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用型、实用型法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以专业技术教育为主,突出实践教学。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为基础,着力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实践教学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成功与否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实践性教学是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根本途径。它既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讲授中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实践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相并重,两个教学体系相配套,互相交叉、互相渗透、互相弥补、互相促进,做到有机结合。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践课程安排;实践教材编写;实训基地建设;实训指导老师配备;实践方法设计。

实践教学帮助学生验证、巩固和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实践性教学通过给学生一定的感性认识,帮助他们深入研究事物的本质和内容变化规律,达到理性认识这样一种途径。通过运用,形成技能和技巧,并发现教学中的不足和问题。

实践教学培养学生从事专业工作的操作技能。学生在校期间就应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操作技能,以便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适应所从事的业务工作需要。如司法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应具有熟悉国家主要法律,掌握文秘工作的基本技能,能从事律师助理、书记员、办公室秘书等工作的能力等等。今后从事审判、侦察、法律服务、监所管理、司法行政等各项工作的毕业生,加强对其分析、判断、推理等基本能力和讯问、代理及谈判、罪错矫正、调解、思想教育等各项专业实践技能的训练。如律师事务专业,即要通过实践教学,培养起从事法律服务所必需的代理或辩护等实务的基本素质,包括必备的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辩护要领和技巧的掌握、法律文献资料的检索使用和随机应变、能言善辩的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等职业技能的训练。

二、法律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现状

笔者调研了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和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四所法律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的现状。通过近年来的实践。法律高等职业教育虽然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探索和试验,增设了不少新的实践教学环节和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取得了许多成绩和经验。但必须看到,我国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观念冲突依然存在,实践教学的定位、体系、师资、基地建设等诸多方面还有许多需要研究和改进之处。

第一,法律高职教育的定位不准确影响实践教学的地位。社会上有些人认为:高职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压缩品或附属品。将高职教育看作是高等教育的一种补充,是为了生源分流、缓解升学就业压力的临时措施。人们将高职教育看作是一个层次教育而不是一种类型教育。实际工作部门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学历层次的要求通常高于其他行业。这样,往往导致高职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不成功的嫁接。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认识不足。教师对专业理论研究比较重视,而对相应的职业教育方法研究薄弱,实践教学研究方法更是匿乏;学生只有忙于自考或者成人高考提高学历,以达到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如几所院校都存在有学生在毕业实习这一教学环节都让位于参加“专升本”或者“招警、招检考试”辅导班了。这些都影响了实践教学的质量。由于就业导向等的限制,实践性教学总的看还是薄弱的。实践教学的质量亟待提高。另外,实践教学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标准,也就无法对其教育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延缓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进程。

第二,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方面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法律高等职业学院都是由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成人院校等转制而成,虽然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等方面作了许多调整和创新。但仍留有很深的普通高等教育的烙印。高职专业的教学计划大多以原专科专业或者本科院校的教学计划为蓝本,增加了一些职业技能的培训课程而形成的。教材选定比较混乱,要么选原成人或者岗位培训的专科教材,要么选用法律本科院校的课本。这样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明显难以满足法律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要求。

第三,师资缺乏职业教育观念。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师资历来从事着一种近似普通法学教育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即使在开办各种培训班过程中,也大多注重学科理论性知识的传授。在绝大多数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观念中,法律职业教育内涵所要求的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诸多要义并未被明晰出来。在此情况下,依靠缺乏职业观念的师资资源培育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的人才,其人才的“职业教育”特性就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十分重要。现在新引进教职人员大多是法律院校(系)毕业生,亦即从学校到学校。除个别后来考取律师资格具有一定办案经验者外,多数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第四,实践基地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在法律职业岗位中有许多带有特殊性,如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审判、检察机关的某些岗位,因此相关专业学生的培养、就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或定向性,如果学校与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没有较为可靠、密切的协作关系,有关的教学(如实习、实训基地的设立、使用)、学生的就业都难以安排。过去,由于学校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大都有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学校的招生、教学安排(包括实习、实训)和毕业生的就业,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决定权,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包括运用行政手段给其下属单位提出要求、下达任务,为学校的办学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等。然而,在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普遍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后,这种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特征的职学关系,已不复存在。学校与相关行业原有的较为可靠、密切的关系势必随之淡化。

三、关于法律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的思考

法律职业院校要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重视实践教学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地位。加强实践教学,已经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每一个法律职业院校能否顺利发展以及兴衰存亡的非常急迫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应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

应该有严格的教学规范,并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这将对教学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虽然目前各院校开展的实践教学没有形成共识性规则,但各院校可以在各种实践形式的内容、环节、步骤i方法、手段和效果考核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不断地实验、交流中逐步形成统一规则。使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拥有参考依据。使实践教学更加规范,为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2、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传统的普通高等教育中,实践教学都主要依附着理论教学,在法律职业院校中,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已占有一半的比重,迫切需要改变以往的状况,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从实践课程安排、实践教材编写、实训基地建设到实训指导老师配备、实践方法设计、实践步骤的规划,每一项要逐步完善。实践方法设计应该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形成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3、要加强实践教学校内校外基地建设,为实践教学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学特点,不断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实训条件,为学生提供一个操作动手和接近社会生活实际的场所,如语音室、计算机房、模拟法庭教室、司法实验室等等。要建设好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依托行业,与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定协议,为培养辅助型、实务型和技术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提供合适的、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教学基地。

4、加强对现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技能,已成为高职院校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途径:一是鼓励教师积极走出去,根据自己所教课程的需要,利用寒暑假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监狱、劳教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安等行政部门、各类企业单位调研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自己专业技能的素养;二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些退休或在职的富有经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官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担任教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否则,要真正实现高职专业课程体系的应用性特色是很难的。

5、制定规范的实践教学规章制度,保证实践教学富有成效。缺乏规范的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就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就不能切实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因此,必须明确每一门实践课程的目的与要求,制定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采取合适的方式,并提出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在这方面社会实践教学容易流于形式,为此,必须对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课程制定专门的教学大纲和监督机制。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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