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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2009-06-20

经济师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

赵 阳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民主法治、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等方面全方位进行,但是在这一系统中,这些措施的功能和作用并非等同的,而是有轻重、主次之分。法治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追溯法与和谐思想的历史,“和”作为一种哲学理念。是中华民族最具特点的文化特征。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就是对“和”文化的最具时代特征的内涵挖掘和解读。而法作为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自诞生那天起就担负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天然使命,作为一种标准和规则,它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人际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法与和谐思想二者具有同源性和交汇点。法不是万能的,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的实现也并不意味着社会就一定是和谐的,但是社会和谐这一美好目标的实现离开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万万不能的。法治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才会更好更快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和谐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038-02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在中国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动员和参与,并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作出努力。东西方从古至今对和谐思想的探讨以及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一、从法与和谐思想的历史回溯法与和谐的同源及交汇

“和”文化是中华民族最具特点的文化特征,追求和谐是中华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和的最为一般的解释可将其描述为“在承认并尊重事物间存在差异的基础之上,以平衡为手段达到不同事物间互利共存的目的。”在胡锦涛总书记《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讲话中,把和谐社会界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的第二部分也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思想家对“和”文化的阐述。从东西方不同历史时期对于和谐的理解深入分析不难看出,和谐与法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我国有关和谐的探讨,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左传·襄》曰:“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在中华民族传统儒家思想文化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和睦的。为了协调人际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孔子提出“和为贵”的思想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主张也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和谐社会的美景。如上所说,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和”文化倡导宽和处世,协调人际关系,创造“人和”的人际环境,追求以此为基础的和谐社会环境。不仅如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中国古代思想家也倡导“天人合一”的思想,肯定了人与自然界的统一。《老子》中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意在强调尊重自然是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庄子也强调人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

诸子百家中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古代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政治法律影响最大的当属儒家和法家。儒家对政治法律理论的阐发突出地表现在:孔子从他那个时代的社会特征出发,提出“礼”的概念,作为处理人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礼的核心原则是“尊尊”和“亲亲”,强调对君权与父权的维护,在君臣关系上,儒家主张从国家政治到日常生活都要严格按照等级名分行事。在家族伦理上。儒家强调对父权的维护。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人与社会应该和谐相处。与主张“礼”的儒家不同,中国古代法家主张以法“治”天下。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的“法”的古体是瀵。“渡,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涯,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以去。”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公平和正义是法的首要意义,其第二个意思是社会规则,与儒家的“礼”一样,也是一个社会标准,在这里,所谓“法”者,就是一个治理社会“整齐划一的标准”。在法家看来,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帮助人们解决纠纷,营造安宁的社会环境。法家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治国手段,而不是治国目的,通过“以刑去刑”的手段,达到天下无刑的目的。

与中国古代相似,在西方思想史上,“和谐”思想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和谐社会”思想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事实上都是整个西方“和谐社会”思想的一部分。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就是一个和谐”是对和谐最早的阐释。柏拉图的“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以及欧文的“新和谐公社”等都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憧憬。西方古代思想家对于法律的起源及法的具体意义的解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原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这种原则是市民们“有益于和好的纽带”,是众神之神宙斯分配给“所有的人”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律不单是一个特别社会的规则,乃是正义和德行的永远不变的原理的说明。”可以看出,东西方古代思想家对法的理解存在相似之处。公平和正义都是东西方思想家认为的法的最近本的含义,另一方面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这一点也是东西方思想家都认可的。

在中国古代文字史中,“和”字最早出现于甲骨文和金文。在早期甲骨文中,“和”作“稣”。《说文解字》:“觫调也,读与和同。”“和”的字源可以追溯到“稣”字,二者在古代经传中是通用的。“和”字源于“稣”。而“稣”又源于“龠”从“禾”。《说文》:“龠,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众声也。”龠是中国古代竹制的吹奏乐器,最初只有三孔,后来发展为多孔,即今所谓的排箫。“稣”以左旁的“龠”表形,以右旁的“禾”表声,表示吹时,从长短不同的竹管发出的“和和”乐音以调和众声。“和”源于“龢”,又源于“龠”。因此,“和”字的产生乃源于上古的乐器以及音乐,并由乐器的合奏及音乐的合鸣,引申出“和调”、“和谐”、“和合”、“唱和”等涵义。从上述对“和”字字源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和”是从古代乐器及其演奏的音乐中发源的。中国古人通过音乐提出“和”的理念,而音乐又源于天地自然之和。这样,音乐就成为沟通“天人之和”的桥梁。

“法”在古代中国与“律”是同义的。《说文解字》中对律进行解释时也与音乐不约而同地联系在了一起。“律,均布也。”《说文解字注》中称:“均律双声,均古音同匀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用的器具,作用是使音乐更加一致、和谐。将法律比作均布,意即法律是调整社会,促使社会和谐一致的工具或手段。西方思想史上也有类似的现象。柏拉图在谈到法律之美时说道:“……从前人还有另一种歌,就叫做‘法律,上面还冠着‘调竖琴的字眼……”亚里士多

德也认为:“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一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会得到相应的表现。”

不难看出,东西方人们都认为音乐是美的,而音乐的美是和谐的。当人们把法律和音乐不约而同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表明法律与音乐一样也具有美与和谐的功能和作用。因此,从法与音乐的关系中,我们可以轻易的看到法与和谐的联系。无论是法治还是和谐,都是人们对于社会秩序一种状态的向往,秩序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有和谐之意,而和谐本身也就恰恰意味着是一种良好的秩序。法与和谐本身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义和平衡就是这两个概念的交汇点。正义标准和平衡标准都包含有公平、合理、正当、公正、均衡等多方面的含义和内容,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没有正义、没有平衡,就不可能有和谐。在社会的法律中,同样也需要和谐的秩序,正义和平衡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特征。

二、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自古至今,思想家及统治阶级都在追求着和谐的理论和实践,法治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中国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虽然主要凭借和依靠的是德治和人治手段,但是却从未忽视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尽管他们在统治上一贯主张“德主刑辅”,即使如此,他们依然相信并充分利用法律这一手段,“礼法结合”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中国古代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繁荣盛世之中,法律在促进社会矛盾解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的和谐往往与法律紧密相关。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法治”界定为其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法治状态下的和谐社会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实践目标。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在古希腊、罗马法治实践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基础上,确立了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并且经过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高度增长,使得其在当代也发展到比较稳固的状态,国家制定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和执行,也基本上满足和符合了自然世界发展和社会各个群体和谐的规律。那么,在这里我们不免会产生疑问,法治社会是否就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究竟如何界定?

1、从法治社会到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并不等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但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多方面全方位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仅仅是这一系统工程中的起基础作用的一环,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法治之外,还需要其他多种多样的因素。从法治社会到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的理想和追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做好法治社会这一基础环节和前提工作。

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举措,其原因是在于,在现实社会存在利益严重分化,多元利益的冲突,必须有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和谐,而这种力量且只有法律。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主要形式。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平衡社会矛盾,从而消灭社会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社会和谐需要人们拥有最大限度的理性和共识,而法律则为人们提供了普遍行为规范和理性标准,促进人们交流与沟通。逐渐摆脱盲从与极端的意识和行为。理性的时代要求呼唤着法治,和谐社会也不是脱离法治的和谐,和谐需要法治,依靠法治,只有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扎实打牢法治社会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社会,真正从法治社会走向和谐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独立性、自主性都不断提高和增强,作为传统的人治手段已经难以解决社会问题,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现代社会依靠的是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厉行法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和进步。但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文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上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内最为重要的内容。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应当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社会和谐必须是有规律有秩序的状态,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以确保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与权利分配的公正,以及利益分配的均衡;社会和谐必须充分尊重个人,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依法保障权利,约束公权力,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应该且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途径

和谐社会应当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稳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个人利益的实现,这就需要良好的调节机制进行调整,这无疑是法治。法通过权力监督与制约,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公正、和谐。法治是如何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如何对待国家权力,构建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关键。社会需要公正的权威,公正的权威需要法治。正如恩格斯所说:“法律应该是以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是摆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一项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方式应重点从以下两个途径着手:

1、推行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于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安定、团结、繁荣、协调、全面进步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民主法治、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等方面全面着手进行。其中,法治有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系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应当围绕法治着手是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有学者提出,好的社会在于能不断地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去化解社会中存在的冲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当代中国法学界也提出了一项重大课题和挑战。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中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法治的巨大作用,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和谐社会二者有机结合并达到统一,这样才能达到建设和谐社会预期的目的和效应。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和谐社会这一美好目标的实现,离开了良好的法治建设则是万万不能的。如前文所述,法本身就蕴含着和谐之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的调整需求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凸显,其作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多元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广泛存在,如果失去法治。必然会对一定时间和空间里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与和谐造成破坏,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理念是关于法律的一般问题和普遍本质的思考,是法的内在精神。法理念是在法的现象、规则和制度背后思想性的存在,是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内核。法理念是以思想的普遍性的形式而对法的“沉淀”。因此,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以一种良益的手段去解决社会多元化利益所带来的冲突。笔者认为,最为基础扎实的手段便是在全社会大力推行法治理念。注重法治精神的培养,努力并建立健全法治,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

2、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建立和谐社会,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规则。这就要求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系统规范。凡是法律所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均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应当相互衔接。并有机协调;法律在制定、执行、遵守、监督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依据和途径。法律是一个体系,良好的法律体系是随着社会客观需要的不断自我修正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动态变化的,不断发展,不断完备。当然,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实施,就难以发挥解决纠纷、监督政府、保障权利的作用。完善法律体系不仅要求立法上保证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更为重要的是将完善的法律切实贯彻落实,真正做到法律的有效实施。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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