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程序正义促进制度之善
2009-06-18宋阳颜旭曹婷婷
宋 阳 颜 旭 曹婷婷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制度的作用日益突显。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而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从善的制度的两层含义入手,通过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解读,阐明了程序正义对于构建制度之善的重大意义,并最终指明了实现程序正义的有效途径,即通过公开制度设计过程,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制定专项程序规则,实现制度的透明化、民主化、规范化,从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12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212-02
我们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被公众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制度称为 “善”的制度;与之相反,与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相悖的,不被公众认可的制度则称为“恶”的制度。善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基础保证,是和谐社会的生存基础。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理念的解读
一般而言,善的制度包含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内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源自法律的理念,但其具有普适性,对于制度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价值,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第一,实体正义,是指针对制度的实质内容所作的伦理道德评价,即评价制度安排的内容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公众对制度的预期需求,并使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最大的保障。善的制度,就其实体方面来讲,首先应该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人生而进入社会,没有一个人可以脱离社会而存在,每个人又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个体,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信仰选择。善的制度能够保证公众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制度,它通过形成使公众满意的制度实体,赢得承认和认可,从而具有普遍的制度效力,来调节和规范社会生活。善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公众可以根据自身的价值标准作出善恶评判,而且这种评判标准往往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善的制度必须是一整套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一旦制定,就要囊括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使公众相信制度的合理性,从而自愿自觉地忠诚于制度。
然而,人的差异性使得社会中的独立个体常常是各种信仰和道德价值观的统一体。善的制度是如何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从而争取到公众的普遍认可,这就涉及到善的制度的第二层内容。
第二,程序正义,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针对制度执行过程所作出的伦理道德评价,程序正义可以保证制度面向的所有公民都拥有利用制度程序规则的机会,确保制度得以贯彻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公平地实现。社会成员个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性,各自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却最终都能自愿地遵循制度规则,正是因为制度的程序正义使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共识,即程序正义的制度所产生的结果同样也是正义的,而无论这种结果是什么。程序的善在防止公共权力肆意扩张的同时,为公共权力的正当合理形式提供了导向与保障,从而实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化保障。从分配制度来看,善的制度在肯定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权的同时,也承认成员之间能力、素质以及其他偶然因素方面的差别,因此,即使在我们这样的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只能选择有差别的按劳分配制度,毫无原则地搞平均主义,最终只会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挫伤公众对制度的忠诚度。
二、程序正义对于制度构建的重要意义
中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制度的基础作用逐渐彰显,而中国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事实,又需要我们以正确合理的方式方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体系,因此,以程序正义为着手点势必成为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1.程序正义确保制度之平等理念
程序正义要求尊重社会成员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并且从制度上保证其各种程序权利的实现,真正做到了确保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程序正义理念坚持,人生而成为社会中的平等一员,不承认在地位、权力、财富等社会价值上享有特权的个人或阶层。这正与制度设计安排的初衷相一致。公众在评价制度是否善的时候,往往把制度能否反映公民的平等权作为首要的核心的评价标准。善的制度正是能够体现公民平等权的制度,只有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民利益的制度,才是与社会运行相统一的制度,才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基于程序正义的善的制度,在设计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偏私,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所述:“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善的制度就是以这种程序性的规定,维护着公众的切身利益,也以此来获得公众对制度的承认。
2.程序正义确保制度之民主理念
人类对民主的追求由来久远,制度也倾向于通过周全的设计安排来尽可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特别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如罗尔斯所述,善的制度应该是能够满足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幸福的制度。程序正义通过一种相对民主的方式,选举出能够代表广大公众利益的一少部分代表,并由他们来评价制度的善与否,最终选出对社会成员整体有利的制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全民民主注定是一件既浪费人力财力,又不一定能真正表达民主的事情,代议制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而程序正义是代议制充分体现民意的基本保证。因此,只有经过公正的程序规则约束,才能汲取多数人的民主意见,形成社会成员认可的善的制度。
3.程序正义确保制度之差别理念
公平正义的社会不是无差别的社会,而是鼓励差别,利用差别的社会。程序正义的实现,暗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程序公正地运行下去,其结果也必然是公正的。善的制度也是在肯定差别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成员个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别,但是,他们都有着一种对善的制度的信仰和忠诚,他们相信善的制度中蕴涵着善的程序,而善的程序将保证制度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善的,尽管这样的结果常常是有差别的、不平均的。正如上文提到的有关分配制度的例子,按劳分配的结果必然是有差别的,能者多得,然而公众却不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社会成员都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别性,制度体系在尊重差别的基础上,通过程序的正义运作,确保公众对分配结果的认可,而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则通过设计出另一套体现国家福利的救济办法,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
三、程序正义的实现途径
建立一项公正的制度体系,通过程序正义的方式,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具体说来,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1.公开制度设计过程,推动程序透明化
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我们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公开制度设计安排过程是使公众认可程序的正义性的有效途径。程序之中所使用的规则和标准,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们来说,必须是透明的。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国家的主人,他们将权力委托给一部分代表来行使,因此,他们有权知道这些权力的运作过程,这是一个国家制度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公开制度设计过程,将程序透明化,可以使社会成员看到了制度设计与安排的真实过程,排除了公众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怀疑心理,塑造社会成员对制度的信任与信仰。事实上,社会成员更在乎的是他们的知情权,而对于制度设计的结果,只要他们肯定了制度设计过程的合理性,那么他们一定也认为其结果是合理的、正义的。同时,公开也是对制度制定过程的监督和约束。将制度置于公开的环境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实现程序正义,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途径。
2.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实现程序民主化
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程序的正义在于承认和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而且把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其价值目标。在中国,公民主动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仍不高,只有通过构建民主的程序正义,鼓励公民表达自身意愿,并努力为其利益辩护,才能真正提高我国的民主化程度。善的制度有利于社会成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社会成员的个性解放,有利于社会成员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也有利于社会成员全面自由的发展,只有做到这些,才是合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的制度。鼓励公民参与制度设计,集思广益,提高程序民主化水平,在为社会成员提供表达合理意愿的平台的同时,也形成了亲民、爱民的制度背景环境。例如中国不断完善的听证制度,正是为了弥补代议制不能完全反映民意方面的缺陷应运而生的,是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程序民主化的有益尝试。
3.制定专项程序规则,促成程序制度化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同样如此。在我们这样历史悠久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许多珍贵的文明财富,通过将其制度化可以获得更多人的支持与信任。中国关于程序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专门作为制度来确立的更是很少。制度化在中国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将程序原则制度化、规定化,也便是将社会公众的权利制度化,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选择。程序制度化将程序正义的原则以明文的方式固定下来,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符合善的制度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协调的社会,程序正义的制度化不仅可以为社会成员寻求制度保护提供依据,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问题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是从程序方面来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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