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拓展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的对策思考
2009-06-17李晓虹
李晓虹
民行抗诉案件成了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如何拓展民行申诉案件案源,是民行检察工作者应尽心思考,着力应对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浅析以下几方面:
一、民行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
当前,造成民行申诉案源匮乏,导致民行监督工作下滑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是多种成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民行检察工作自身存在的不足
1.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根据法律规定,民行抗诉案件,从受理、审查、提抗,到上级院审查、抗诉,再到法院立案、再审等,程序复杂,时限较长。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但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最终结案,消磨了当事人申诉信心,而到法院申诉或上诉,程序简,期限短,见效快,且抗诉案件最终仍由法院来裁判,所以许多当事人选择向法院申诉,不到检察机关申诉。这是造成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少的重要原因。
2.监督手段不足,监督效力缺乏保障。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设计,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抗诉(检察机关设计的“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对法院无制约力,法院一般并不“买账”,实践效果差),未赋予检察机关其他监督权,导致监督软弱无力。而抗诉后,法院虽然无条件进入再审,但又因审级、审限和本位主义及排斥监督心理的影响,法院迟迟不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有错不纠等不正常现象屡屡发生,这种抗诉结果使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失去了信心,大大挫伤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3.民行检察宣传不到位,社会公众知晓度不高。我院每年都举行2次举报宣传月活动,宣传内容却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对民行检察职能缺乏深入宣传;虽然也开展了一些宣传活动如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刊发案例、到有关乡镇人口集中地散发宣传材料等宣传民行工作,但社会公众,尤其是乡村农民对民行检察职能仍不十分了解,对裁判不服的,也不知道向检察机关申诉。此外,律师、法律工作者要考虑自身利益,在其代理的案件裁判后,要么督促当事人上诉,要么主张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建议向检察机关申诉。代理申诉流于形式,也就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渠道不畅,申诉案件就进不了门。
4.民行干警素质与民行工作发展不相适应。民行干警人数少力量弱、队伍不精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近几年来,我院民行干警均是2人,一人是非法律专业的,一人参加工作不久;因限于经费,较少购买业务书籍和参加业务培训,现实的办案水平与工作的实际需要不适应。另外,在实际办案中,也往往为了保证提抗案件的采纳率、再审能改判,对一些可抗可不抗的案件,一般都未提请抗诉。因此,更新办案理念,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是亟待解决的现实的紧迫问题。
二、拓宽民行申诉案源的对策思考
解决民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有赖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有赖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等。在现行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要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最为迫切的是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自身的工作。
(一)强化民行职能宣传,营造“裁判不公找检察院”的社会氛围。加强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虽是老生常谈,但在案源匮乏的背景下仍然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對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使群众自觉把民行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以疏通渠道,广开案源。一是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行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深入企业、社区、村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橱窗、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渠道,宣传介绍民行检察工作范围、受理案件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让更多的公民、法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改判效果好的抗诉案件进行宣传,扩张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知名度。
(二)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构建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一是发挥好与法院协调配合机制的作用。其中涉及民行部门的借阅案卷、抗诉再审审级、再审检察建议范围、民事执行监督、对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内容,很好地解决了当前制约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要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县法院及其有关业务庭的协调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理顺工作关系,取得相互理解与支持,力争促使法院主动将裁判文书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开辟抗诉案源。二是健全完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交流与联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以掌握他们所代理案件的案情与裁判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等,了解其顾问单位涉诉情况,掌握与民行检察工作有关的线索,特别是充分利用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和行业特色,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积极建议或协助当事人到民行部门申诉或举报,有效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案源。三是要建立与信访、纪委等部门的长效联系机制。充分利用县人大、县纪委、政法委、信访等部门的来信来访资源,主动搜集案源,并通过审查转办件、交办件拓展案源。
(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社会公众中树立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办理民行案件要实现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五个并重。首先,要严格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公开审查制度、申诉风险告知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在提请抗诉前请示上级院;同时要完善、健全有关办案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进一步加快各个环节的办案进度,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民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让当事人满意。其次,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升抗诉实效。唯有通过公开充分说理,说服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纠错,才能在根本上有助于民事抗诉取得实效。再次,根据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业务工作拓展的需要,应适当充实民行队伍,配齐配强民行部门骨干力量,并保持相对稳定和办案力量的有序衔接;要切实加大民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民行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要用新的执法理念强化民行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民行工作的需要。
(四)构建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拓展民行申诉渠道。设想是:“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由检察机关制作,其内容主要包括:民行监督的职能、对民行案件可抗诉的情形、申诉人的权利义务、民行部门联系电话等;检察机关商请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一并将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应当保障每一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时收到该告知书。建立、健全这项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民行检察职责,也有利于他们在诉讼中及时发现和收集可能引发日后申诉所需的证据材料,从而避免当事人不知申诉或不能举证之苦;人民法院自觉、切实有效地执行该项制度,就能够实现所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民行检察监督的知情权,保障每一位对生效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时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具体操作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送达情况进行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加强自我约束。这一制度设计符合《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
(五)积极、主动争取县委、政府、人大的支持,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立法不完善,制度存在缺陷,造成民行工作遭遇许多困难和阻力。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化解检法之间的“法律隔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从外部方面改善开展民行监督工作的执法环境。□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