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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2009-06-17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8期
关键词:冲突

吕 珩

[摘要] 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有关信息享有知情权。由于两权自身的法理冲突、主体法律意识的失衡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空白,两权不可避免发生冲突。可以从法律、情理两方面协调两权的冲突。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 父母知情权 冲突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是指未成年子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父母知情权是指父母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权利义务而享有的知悉、获取未成年子女思想、学习、生活有等方面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和父母知情权的碰撞逐渐凸现,极端个案也有发生。

一、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冲突之表现

一方面,父母滥用知情权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以自己的隐私为由抗拒父母知情权。

1.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

父母知情权的滥用而导致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两权冲突最集中的表现。

(1)父母任意干涉未成年子女的私人活动

干预孩子的交友自由。出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考虑,有的父母会对孩子选择交友对象进行粗暴干涉。

偷听孩子的电话谈话。有些父母用分机窃听孩子电话,有些则会偷查孩子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

干扰孩子的网上冲浪。担心孩子浏览不健康网站及沉迷玩网上游戏,有的父母禁止孩子上网或偷看孩子的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箱。

(2)父母不当泄露未成年子女的生理缺陷、曾经过失和失败经历等隐讳

有的父母喜欢依据生理特征给孩子起绰号,这会让他人注意到孩子身体上的缺陷。

孩子过去所出的洋相或做的不光彩事情,有些父母却会把它当作趣事,和别人随意谈论,这会使孩子陷入尴尬之中。

失败经历多是孩子想努力隐藏的事情。孩子成绩不好,有的父母总爱向别人诉苦,这无疑是在孩子“伤疤”上“撒盐”。

(3)父母随便翻查未成年子女的书包、日记、信件等个人物品

未经同意父母擅自进入孩子的个人领域,某些父母隔三差五查看孩子的书包,偷看孩子的日记,私拆孩子的信件。

2.未成年子女抗拒父母知情权

未成年人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苗头:孩子以隐私权为由驾空父母知情权。

子女的学习,是父母最为关注的事情。现在学校已逐渐承认并正视“分数是学生的隐私”的观点,基本上没有哪所学校大张旗鼓地公布分数、排名次。然而,有些孩子却以此为由拒绝学校向父母报告学习成绩。

子女的安全,亦是父母的心头之患。孩子出去玩,父母若是追问,有些孩子就会不高兴,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掌握孩子的外出行踪,有的父母聘请私人侦探或开通“亲子通”手机追踪服务。只是,孩子一旦知道父母这些举措,必然又会引发孩子更激烈的对抗。

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冲突之原因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之所以易发冲突,原因主要有:

1.两权自身的法理冲突

从法理上来说,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是一对冲突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是阻碍他人获得自己信息的权利,父母知情权是父母获得未成年子女信息的权利。同一客体、相异主体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一个要“隐”,一个则要“知”,致使两者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

2.主体法律意识的失衡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父母保护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意识的缺失、淡薄。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赋予家长的权威特质依然广泛存在。仍有很多父母认为,父母有权知晓子女的一切。诚然,随着我国法治的逐步推进,有些父母多少认同未成年子女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当,子女不愿与父母沟通。父母担心子女误入歧途。为了及时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有的父母就会采用偷看日记、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等方式,理所当然牺牲子女的隐私以达到对子女成长的保驾护航。父母无视或忽略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存在,其后果是父母盲目滥用知情权。

另一方面,社会上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趋高涨,由于宣传的偏颇,加之未成年人的叛逆反抗,造成未成年人隐私权权利意识的误区。有些未成年子女在盲目的权利意识支配下无限扩大自己隐私“边界”,从而导致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3.现行法律规范的空白

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完善、不成熟,对权利法定的界线比较模糊。这种法治发展状态既为权利保护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权利冲突制造了条件。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一直有较大空白,除对未成年人信件的规定较为明确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并没有做出清晰界定。

三、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的协调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和父母知情权的冲突,轻者会引发亲子关系紧张,重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摆在了父母、孩子和教育工作者面前。

1.法律的制衡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权利主体的法律素质。学校通过政治课、法律课的教学让未成年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开设讲座、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加大对父母的普法力度,使权利主体能自觉地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加强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立法。明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及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未成年人隐私内容而言,应依据年龄特征,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及父母知情权的权限予以细化。孩子未满10周岁,在父母面前无隐私。孩子处于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前,独立拥有个人领域的隐私权。但基于监护的需要,父母知情权对子女隐私权有一定的限制,诸如学习成绩、外出活动这些隐私事项,孩子应当向父母履行告知义务。父母知情后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得到允许不得披露孩子隐私。

适当运用权利协调原则。权利协调,是指通过一种权利在某些保护范围或程度上做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的满足。父母对孩子的保护、教育、培养为重,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孩子隐私权应做出让步而使父母知情权得到实现。但对此应有严格界限:只有父母在有充足理由认为孩子有不良行为或举止严重失常时,才能以承担监护职责为由采用有效方式来知晓孩子的行踪和思想动态。

2.和谐的共处

在家庭教育中情更胜于法,只要父母能够得到孩子的信任,使孩子主动、自愿地披露心中的隐私,两权完全可以和谐共处。

父母要尊重孩子,要多与孩子交流。如果孩子告诉父母一些真实感受和想法,父母首先理解他们,然后告诉他们该怎么办。父母也可谈谈自己的成长经历,父母对孩子坦诚了自己的隐私,孩子也会向父母敞开心怀。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也就不成为其个人“隐私”,父母也能知情﹑教导并分享子女的隐私,达到“润物无声统一”,两权自然和谐共处了。

参考文献:

[1]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2]刘金霞.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和谐、冲突与法律规则.法学杂志,2007,(4).

[3]贺光辉.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社会科学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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