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增权理论本土化研究
2009-06-16左冰
左 冰
中图分类号F 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75(2009)-02-0001-08
摘 要:增权是促进旅游发展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云南省迪庆州政府、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权力关系状态的实地调查,探索将旅游增权理论应用于中国旅游实践的框架和途径。研究表明,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晰、信息不对称、缺乏权利意识和管理技能,社区居民普遍处于被排斥的无权状态,导致了旅游发展中尖锐的社会冲突,成为我国旅游发展面临的最大的约束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源。必须打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增进社区的权能。其中,明晰资源产权,改革旅游资源租赁使用制度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起点,同时也需要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的支持。
关键词:旅游;社区增权;本土化;迪庆
一、引言
增权是旅游目的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Sofield,2003)。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政府的权威和资本的力量相比,旅游地社区普遍处于无权状态,旅游往往被开发商、政府所控制而不是社区所控制。因而有必要通过社区增权,帮助当地社区形成权利意识,打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增强社区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控制权和利益分享权,保证当地社区利益最大化并且能够部分地控制旅游在地方的发展(左冰,保继刚,2008)。旅游增权理论最早出现于1999年斯彻文思(Scheyvens,1999)对生态旅游的研究,此后澳大利亚学者索菲尔德(Sofield,2003)从南太平洋所罗门群岛和斐济旅游发展实践出发,进一步深化了旅游增权的概念、理论和方法。2008年,左冰、保继刚将旅游增权理论引入中国,首先从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吸收和批判。他们指出,旅游增权理论为推动旅游发展的公平性,探索形成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有效模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理论突破点,必将在中国的旅游研究和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中西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将旅游增权理论引入中国需要避免贪图简便地“套用”或不加质疑地“移植”的做法,必须从中国复杂的历史背景以及现实条件出发对该理论加以“解释、补充、修改”,这样的“引入”才会具有有效性与生命力。
2007年10月至11月间,笔者前往云南省迪庆州,对当地旅游发展状况以及政府、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权力关系状态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地调查,以期深入考察增权理论在中国旅游发展实践中的有效性与应用价值,探寻为社区居民进行增权的途径和制度框架。旅游增权理论的本土化研究,既有助于补充和完善旅游增权理论的理论体系,也有助于构建中国旅游增权的实践框架,形成“健康地”学习西方的学术态度,兼具理论、实践以及方法上的多重意义。
二、云南省迪庆州案例
1.云南省迪庆州旅游发展简况
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为迪庆州)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和中国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迪庆州是我国西部高品位旅游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拥有梅里雪山、虎跳峡、哈巴雪山、白马雪山等雄奇的自然景观;以康巴文化为主体的多元少数民族文化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谐地融为一体,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旅游价值和科学价值。其边缘的地理区位和相对未开发的状态,成为中国中西部地区旅游发展状况的一个缩影,为研究旅游增权理论及其实践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实验场”。
迪庆旅游业发展正式起步于1994年。复杂的地质地形造成该地区历来交通极为不便,因而旅游业发展十分缓慢。1999年,香格里拉机场建成并通航,使迪庆州可进入性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至2003年底,随着214国道二级公路新建项目、香格里拉—德钦三级公路改建项目、以及香格里拉旅游东环线建成并通车,极大地改善了可进入性和流动性,迪庆州旅游业才进入了实质性开发和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迪庆州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次数、旅游外汇收入、旅游总收入分别居云南省第三位、第二位和第四位。旅游业提供税收占当年全州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5%增加到34%。旅游已经成为迪庆州重要的经济产业,并将继续作为推动迪庆州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主要动力(注:摘自迪庆藏族自治州旅游局《迪庆州旅游产业发展调研报告》(2007年10月25日)。)。然而,在旅游走向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同利益集团对于旅游收益的激烈争夺。
目前,迪庆州政府正在大力推行鼓励旅游发展的政策。2007年12月,迪庆州委、州政府召开全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正式颁发了《中共迪庆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提升香格里拉国际旅游品牌,实现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州政府将按照新的构想对全州旅游资源进行规划布局。旅游资源的空间重组在表面上是对地方旅游生产力布局的调整,而其实质是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重新调整并形成新的空间分配格局。这种调整将同时触及既得利益者和新进入者的利益,因而往往会加剧旅游发展中已经存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2.旅游开发中的利益争夺与冲突
冲突之一:政府与开发商的讨价还价。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虎跳峡、白水台以及哈巴雪山将统一纳入虎跳峡国家公园旅游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迪庆州旅游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州旅游投资公司)统一开发和建设。然而,早在2002年,虎跳峡、白水台、哈巴雪山以及碧塔海景区就已经被天界神川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界神川公司)承包了40年的经营权。天界神川公司由云南华能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主要投资方是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中国华能电力集团。据悉,华能集团投资虎跳峡景区的主要目的并非发展旅游而是要开发虎跳峡水利资源修建水电站。由于遭遇到各方阻力,虎跳峡电站是否修建至今未定,但该公司已经在景区进行了前期地质勘探,“对于发展旅游似乎并不在意”(注:根据笔者对迪庆藏族自治州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访谈整理。)。
新的旅游空间发展格局的需要促使迪庆州政府终止与天界神川公司的租赁合同,将虎跳峡、哈巴雪山、白水台景区一并纳入州旅游投资公司进行开发和经营管理。由于天界神川公司投资背景较为复杂,终止租赁合同难度较大。但是,迪庆州政府在组建州旅游投资公司时,采取政府控股的形式收购了当地原有旅行社的大部分股权。原旅行社所有人成了小股东,受雇于州旅游投资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这样,州旅游投资公司便几乎完全控制了地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在与天界神川公司的博弈中,为取得谈判优势,迪庆州旅游投资公司已暗中禁止本地旅行社招徕游客进入白水台景区旅游(长线地接团以及国外游客除外;白水台自身吸引力不强及路途遥远也是部分原因),双方博弈结果至今未知。
冲突之二:政府与社区的控制权之争。松赞林寺是迪庆州著名的景点之一,几乎是每位游客必游之地。2006年7月,香格里拉县政府将松赞林寺门票由10元调整到30元,但并未相应调整门票收益分配。这引起了松赞林寺喇嘛以及东、西两侧的崇古村与小街子村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们认为,松赞林寺是村落的寺庙而不是政府的寺庙,是他们世代供奉集资修建而成的,理当享有更多的门票收益。于是当地村民堵塞了前往松赞林寺的必经之路,所有的旅行团都不得入内,只在路边开了个小口子接待自助游客,并向每位游客派发一份村民自治宣传单,同时收取门票10元。这次争执甚至引发了流血冲突。至笔者调研之时,松赞林寺经营秩序已经恢复,但本地旅行社均不再招徕游客进入松赞林寺(长线地接团以及国外游客除外),门票也由松赞林寺内的喇嘛负责收取,且票面无地税专用章。
德钦明永村的情况则更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德钦县境内的卡瓦格博雪山(媒体称梅里雪山)是中国海拔最低的冰川,是藏区八大神山之一。1999年,明永村的村民开始在入山的空地上兴建各种旅馆、食品店和小卖部接待国内外游客。后来,德钦县旅游部门将这片并不开阔的场地规划设计为冰川公园大门、停车场和其它旅游设施用地,而村民自建的接待设施则被定为不合法建筑而被迫停工。虽然此举没有引发强烈的社会冲突,但是村民们却提出了一个旅游开发中关于财产权利界定的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旅游部门可以建旅游设施,而村民不能建?”。
冲突之三:开发商与社区居民的门票收益之争与景区空间分割。虎跳峡是世界知名的徒步旅游目的地,接待游客获取的收入也成为当地村民主要的家庭收入来源。天界神川公司承包经营虎跳峡景区后,除修建了虎跳峡门景系统外,几乎没有对该景区进行任何其它项目开发建设,仅每年付给上虎跳村民每户每年500元、中下虎跳村民每户每年300元作为经济补偿。2006年天界神川公司在中虎跳核桃园村设立了收费点,当地村民担心团队游客的进入和收费点的设立会赶走带给他们丰厚收益的徒步游客,因此聚众反对。后经协调,形成了独特的空间分割格局:上虎跳峡作为大规模团队游客参观的旅游景区,门票收益归公司所有,居民仅收取每年的补偿金,且可以在景区内从事小商品贩卖和抬轿,但需交纳管理费;中虎跳峡徒步旅游收益留归当地人所有,团队旅游车辆不能进入。
冲突之四:征地中潜伏的隐患。(吉沙村)千湖山景区的开发更加具有典型性。1999年,云南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要出巨资购买千湖山的开发权,建设项目包括投资2600万元修建一条2600米的空中索道,以及修建山顶酒店与度假设施。由于审批程序的问题,计划一直没有启动。2002年该公司与吉沙村的村干部签定了一份经济补偿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子元公司没有说明开发项目的具体规划,对村民的补偿非常含糊:土地开发面积约40平方公里,开发年限为40年;前3年(2005至2007年)每年向吉沙村民给付补偿费15万元。但是没有提及3年后的财务安排,没有说明40年一共支付多少补偿金额,也没有付款违约的责任条款。该协议同时规定“村民不能进入开发范围从事任何经营”。在协议的签名栏中,86户400多人的吉沙村民只有7个人按了手印。2004年7月,吉沙村民在NGO组织(Non-Government Orgnization)的协助下第一次聘请了一位法律顾问,委托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代表吉沙村在千湖山开发中争取合法权益。其后子元公司才将2005至2007年每年的补偿改为25万元,并确定2008至2043年每年补偿40万元;但合同仍然要求村民不得在40平方公里的开发范围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此后双方争议并未停歇。
冲突之五:本地司机的本土意识。对于空间和利益的争夺不仅存在于辖区之内,也存在于辖区之间。由于迪庆州旅游客源绝大部分来自丽江,为了方便,这些游客往往租车前往虎跳峡或香格里拉游玩。这样就造成了迪庆州司机们利益的损失。2006年4~5月间,迪庆司机与丽江司机在桥头镇发生了冲突,迪庆司机不许迪庆州以外的车辆(主要是丽江车辆)搭载游客进入虎跳峡景区。凡丽江牌号的旅游车辆,不是被砸就是被掀翻。之后经协商,凡运输游客的丽江车辆只能到达桥头镇,然后让游客换乘本地司机的车辆进入虎跳峡。游客可以将门票钱直接交给本地司机,50元的门票往往只需要花25~30元即可。
除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外,迪庆州县级政府与州旅游投资公司之间的矛盾也相当突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已开发的景区归属于各地方县级政府管辖(意味着门票收入归县财政所有);将开发投资权限划归投资公司后,县级政府与集团公司面临着景区门票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3.政府、开发商与社区不平衡的权力关系状态
景观就是资本,旅游者就是现金。地理景观与工厂生产的产品不同的是,它们在空间上是固定的,也是稀缺的,是可以通过旅游者流动增值的资本。在道路基础设施“瓶颈”约束时期,无论是资本还是旅游者,可进入性与流动性十分有限,空间被商品化的机会很小,从旅游者身上获取的租金非常微薄,此时的利益冲突不会很明显。但是,当道路建设破除了空间障碍,资本增加了它接近土地资源的能力并且能够将旅游者运送到更远的距离,空间就被转化为由全球或区域性旅游流和资本流定价的场所,成为一种获利的机会和工具。这时对空间以及空间权利的争夺也由此产生了。因为谁受益,谁走在前面,可能就将由谁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控制着经济资源、收益权、生产以及更加关键的全球或区域性资本流和旅游流的分布,并由此决定着财富和权力的再分配。这样,工业生产模式下不同利益群体对生产要素的争夺相应地演变为旅游发展中对空间资源的争夺,甚至成为对于空间可进入性的争夺。所有冲突的核心都围绕着谁可以合法地控制或使用空间资源,以便掌握或获得由于旅游者流动而带来的经济上的收益。
这一空间和利益争夺过程,实质上是对现有社会权力(利益)分配机制的集中展示。旅游具有高度的场所依赖。由于吸引物的不可移动性,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土地开发控制着旅游。在发展中国家,土地常常被政府部门支配和控制,它们拥有或者能够征收土地用于开发,也能严格规制或控制开发的过程。因而,政府作为土地资源的控制者、土地权利代言人和集体利益的代理人,拥有调配空间资源的绝对权威,可以通过运用行政权力控制和限制土地利用的可能性以及旅游者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流动实现政治目标和意图(Hohl and Tisdell,1995)。在现代商业社会市场经济中,资本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权力的流动性资源。作为资本拥有者的开发商可以通过收买空间的集体代理人和精英分子话语权作为行动策略。“自上而下”的政府立法、政策和规划控制,以及外部投资者的强势地位,使社区居民基本上处于无权(powerlessness)的状态,他们在旅游发展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控制权极度匮乏,不仅丧失了控制和自由地安排自己最重要的生存要素的用途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而且承担着旅游发展成功或失败的责任与后果。事实上,他们清晰地认识到了财产权利的变化,感到被旅游发展所排斥和利用,但因既缺乏权力又缺乏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难以寻求合法的途径和产生话语来证明自己维护空间权利的正当性,和平地争取自己的利益,只有靠“梁山泊式”的蛮横的、不合法的方式来伸张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不平衡的社会权力分配机制必将对旅游发展的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
Ap(1992)与Sofield(2003)指出,在社区与旅游开发机构(政府、开发商或其他任何开发组织)的权力交换中,可能出现三种结果(见图1)。第一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1种情形,旅游机构与社区都具有独立的同等强度的权力,双方都将这种互换视为有利的,并认可其所得收益,可以获得可持续的旅游发展。第二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4种情形。交换双方都无权,此时双方都没有激励进行交换,旅游不可能得到发展。第三种结果对应着图中2、3两种情形,当旅游机构和社区任一方控制着资源并具有较强的权力时,必然产生对另一方不利的交换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失利的一方对交换结果不满意而可能损害或中止双方的利益交换,旅游发展不可持续。因此,在旅游发展中,如何在政府、开发商与社区居民之间进行适当的权力关系平衡是关系到旅游目的地能否获得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旅游研究不应当无视权力斗争的存在或粉饰其复杂性,相反,对于旅游发展中的政治和权力关系的分析应当引起旅游研究者的关注和重视。
图1 社会权力交换与旅游发展的结果
资料来源:Sofield(2003:245)
三、为社区增权:增进旅游发展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迪庆州案例并非是一个高度地方化的事件,而是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如上所述,要真正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社区和外部资本以及各类机构之间非均衡的权力关系必须得到适当的重新分配。与政府的强制力和开发商的资本力量相比,社区居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非平等的协商者,因此必须通过增强社区权能(community empowerment)——“社区增权”,建立起有助于当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权力框架与制度框架,才能真正凸显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使社区力量与外部力量达成平衡。
1.制度增权:改革旅游资源租赁使用制度为股份制
权力产生于财产权(property right)。财产权不仅是政府机构而且是个人和社会组织重要的权力资源(Mann,1986)。它是理解权力的基础和考察个体、资源、关系、结构和制度互动的通道(Church and Coles,2007),在维持不平衡的权力分配中起着重要的作用(Haugaard,1997)。在上述一系列社会冲突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土地的掌控方式。因为土地是一切景观资源的载体,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来源,“能否有效地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是人类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皮特,2008:1),因而土地的分配和使用状况才是冲突的真正的核心问题。在我国,由于土地权属变更的历史复杂性和经济转型时期法律条款在土地资源权属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即所谓的“空制度”或“制度模糊”(皮特,2008:106),不仅“限制了(社区居民)从旅游实践中获得收入的能力”(Shaw and Williams,2004:25),而且成为权力关系失衡的根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为国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注:见《把地权还给农民——于建嵘对话陈志武》.http:∥www.blogchina.com/20080214474798.html.)。而政府为了旅游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合法地征收农民土地将其转化为国有并进行旅游开发。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处置权仍然控制在国家手中,事实上控制在那些拥有金融资源、政治影响以及掌握着土地处置权的官员(Weaver,2006)或农村集体代理人手中,尽管他们实际上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同集体土地产权相似,国有土地产权同样含混不清(皮特,2008)。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森林、草原和荒地属于国有,但究竟哪一级组织或机构才是国有土地的合法代理并无明文规定。而且这些土地并非无人之地,而是当地居民世代繁衍生息,从事生产、生活和栖息的地方,是人们生存资料的来源。按照农村社会不成文的习俗惯例,一旦农民开垦并使用了森林、草原或荒地,那么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实际上就拥有了土地的习俗权(皮特,2008),因而人们常常将森林、草场等地视为共有财产。表面上似乎通过将土地开发为旅游景区接待游客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可以带动当地居民脱贫致富,但结果往往相反。因为当地居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地谈判价格,开发商作为强势阶层则可借国家之名、政府(官员)之手廉价获得土地,而且往往把社区居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例如,迪庆州属都湖景区最初是原大中甸公社的养鱼场,后来养鱼场承包给了公司,之后又变成了旅游景区,当地村民甚至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原来村民还可以在湖边的草坝上放牛,但现在只能在景区大门外的草场上放牛。门票收入没有他们的份,在景区里提供牵马服务还需要交给公司管理费。最终,作为土地象征意义上的所有者和真正使用者的农民彻底丧失了应有的财产权利,甚至连生产生活的基础也遭到了破坏;而且他们没有任何可利用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靠“不断制造麻烦”争取自己的权益。其最终结果不是促进而是阻碍了旅游发展。
这种由于旅游发展而导致的土地所有权属方面的尖锐冲突和争夺已经成为我国旅游发展面临的最大的约束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源,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仅靠社区自发的抗争行动来保护集体的利益,既脆弱又危险,不仅会使个人沦为利益冲突的牺牲品,甚至会导致更加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冲突。只有明晰资源产权,改革旅游资源租赁使用制度,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起点。
一般认为,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内的“权利束”,而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各类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属关系,在其余权属方面并不清晰。因此,在国有旅游资源或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中,必须从制度上明确:
(1) 各级各类国有旅游资源或农村集体资源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权属问题以及各级各类资源代理人(机构)的职责与权利。
(2) 将农村集体所有资源纳入旅游开发时,必须向全体所有者(村民)公开具体内容,并经全体成员表决,不得由集体代理人个人进行处置。
(3) 变更目前广泛推行的“土地租赁+补偿金”制度为土地(资源)股份制度。土地(资源)入股是指:按照政府规划和安排,需要将某地开发成为景区时,首先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应当由土地资产的使用者(开发商)和持有单位(村集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的基础;开发商除了资金入股外,还可以作为经营管理方以管理入股或技术入股,严格按照股份制进行经营管理;社区股份分配形式则比较简单,可按户入股,平均分配,也可预留部分收益聘请专业律师和财务管理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集体土地股份制可以使村民和开发商结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农民变成股东,自觉保护景区环境和维护景区形象,从而获得旅游的长期良性发展。国有旅游资源的开发也可以参照这种形式。
2.信息增权与教育增权:信息公开与能力建设
“我看到当地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权利意识,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能力,这是西部人在种种资源争夺战中一个莫大的悲哀”,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CBIK)迪庆州吉沙项目负责人在日记中这样写道,“吉沙村民在开发公司的开发合同上签字的那一刻,他们已被充满惊慌、挫败、困惑、反复无常和无助感的村民会议拖得身心俱疲”。村民集体行为能力之所以低下,并非社区居民本来是无知的,而是因为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使得他们不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Millar and Aiken,1995:629)。投资商则利用“充分信息”优势掌握着使村民道德和社会资本分化和破产的杀手锏——让村民内讧、相互猜忌,以利于投资商坐等渔利。当地精英分子、特殊身份的人以及那些被指派来的管理者也往往利用不对称信息垄断旅游的经济利益(Wilkinson and Pratiwi,1995)。该负责人还谈到,他曾经在吉沙村里组织村民阅读法律文件,“当村民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时,都很吃惊,他们以前都不知道”。一位调查者也谈到,他在吉沙村里遇到的一位村民时时地将这句话挂在嘴边,“要多宣传法律,贪污法律(隐瞒法律)比贪污金钱还贪污”。足见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以及进行相关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国内外学者都认为,保护社区居民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通过保障信息的供给,并通过相关教育,从供给信息、忠告、知识与技能的角度来为社区居民增权,使村民更自信、更自主自立,勇于采用合法而不是蛮横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主张。
图2是社区居民对待旅游的态度/行为特点。当社区居民对于旅游发展显示出不理解(例如对游客行为)和反感(例如对开发商)时,他们要么积极地反对(如前文所述的各种社会冲突),要么选择沉默地接受,这两者均不利于旅游发展。因此,有必要引入教育培训计划:一方面是知识和技能教育,增进社区居民对于旅游和旅游者的认识和了解,让社区居民获得简单的技能和相关知识,适应那些与他们自己的价值观、环境以及社会系统有冲突的旅游需求,培养他们发展旅游的信心和能力;另一方面要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如《土地法》、《物权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增进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让社区居民能够积极地自我组织起来,决定参与旅游程度,讨论复杂的利益分割问题。即使他们自主决定采用原始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也胜过外部强加的任何方法。
图2 社区居民对待旅游的态度/行为特点
资料来源:Bjoklundet & Philbrick(1972:9)
信息公开是政府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性规定,旅游开发与管理概莫能外。社区居民作为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合法地享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特别是那些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土地使用费用、补偿金、门票分配方式等都应当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开,协商处理,严格杜绝暗箱操作,防止社区中的权力经纪人、集体代理人或地方精英操纵和主导社区旅游的发展方向,垄断旅游发展的经济利益。
教育增权既可通过政府,也可通过大量非政府组织(NGO)或者组织自愿者进行。引入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也是理想的方式。大学特别是各地旅游院校可以与一些村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派学生去实习,做调查,给村民宣传一些基本的法律、讲授相关知识。当然,设想仅仅通过教育,或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知识和忠告,就可以使社区居民能互利互惠地做出理性选择,可以与开发商平等谈判、协同合作,也是一种天真的理想主义。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需要与制度增权互补互促、共同演进,其本身也需要很大程度上的制度支持(Baskin,1995:111)。
四、研究结论:增权与可持续旅游发展
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它并不必然是零和游戏(zero-sum game),将有权的人的权力分给无权的人,可以提高大量群体的利益(Parsons,1963)。因此,增权总是可能的。旅游增权的实质正是寻找一条可增进大多数人的利益,促进旅游发展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有效途径,而不是让社区分享和社区参与成为表面上喊得很响亮的道德口号,对经济活动却没有实质上的影响。当然,对权力与旅游的内在联系的考察是一项巨大的、涉及面广泛的工程,既需要理论探讨,也需要长期深入的经验研究,本文涉及的仅是冰山一角,主要目的是想阐明以下几个观点:
(1) 在旅游发展中,如何在政府、开发商与社区居民之间进行适当的权力关系平衡是关系到旅游目的地能否获得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打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增进社区的权能。明确资源产权。改革旅游资源租赁使用制度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起点,但同时也需要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的支持。
(2) 社区是旅游发展中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力量。发展中国家为旅游发展所设计的经济体制,不能只是市场和国家的结合,而是必须包括社区在内的三个组织的结合。这一特性与工业经济发展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需要引起旅游研究者和政府的足够重视。
(3) 农村社区也是具有经济理性的。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最困难的地方不是村民集体自治能力的低下,而是外界的不信任;或者是一些人将这种对村民能力的低估和不信任作为托辞,以便于把私有商业目的高置于村民的集体福利之上。因此,适宜的尝试不是用政府或市场替代社区,而是应当通过制度增权、教育援助和信息增权等措施改进社区的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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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an Province ZUO Bing
(School of Tourism,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 650221,China)
Abstract:Empowerment is an effective way to bom the equality and sustainability in tourism development.Based on the on-site investigation and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uneven power relationship among government,investors and local communities in Diqing of Yunnan Province,this paper explores into the framework and method of applying empowerment theory into Chinese tourism practices.It is found that due to the obscure land ownership,lack of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management skills,local communities are left powerless and excluded,which directly lead to the acute social conflictions which constrains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nd is the very cause of various social conflicts.Therefore,it is urgent to empower the local communities through clearly defining property right of tourist resources and reforming the contract-management into joint-stock system.Meanwhile to educate and inform the communities is also necessarily supportive.
Key words:tourism;community empowerment;localization;Diqing
(责任编辑:朱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