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讯问语言研究
2009-06-15靳磊
靳 磊
摘 要:侦查讯问是公安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程序,面对面地以言语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手段。可见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会话形式,无论从会话参与者、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参与者参与会话的目的等各方面都有不同于其他会话形式的特点。本文运用语言理论和语言应用方面的知识,从侦查讯问语言的特殊性、侦查讯问语境的分析与运用、侦查讯问中主体所使用疑问句的语言结构和语义效果的分析以及侦查讯问心理和侦查讯问语言之间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对侦查讯问语言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与研究,试图从中总结出侦查讯问中言语的一些规律性和实用性的运用方法和技巧,对今后的侦查讯问工作做点有益的工作。
关键词:讯问 讯问语言 语境 心理特征
1.侦查讯问与侦查讯问语言
1.1 侦查讯问
1.1.1 侦查讯问的概念
侦查讯问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公安等侦查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程序,面对面地以言语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手段。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讯问是与其他言语交际活动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活动。
1.1.2 侦查讯问的特点
(1)法律规定性
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一项特殊手段和权力。当然,它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合法地被使用。《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场所、时限、程序、主体、客体等各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① 特定的场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在逮捕、拘留、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公安机关的留置室等强制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都是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犯罪证据的前提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讯问。可见,讯问活动一般是在法律规定了强制性场所发生的。
② 特定的时限。侦查讯问一般是在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讯问有专门的时间限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③ 特定的讯问主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另外,我们在讯问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侦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是女性。由此可知,讯问主体必须有法律赋予的特殊身份--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
④ 特定的讯问客体。要明确指出的是:讯问活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其他的方式的谈话,如询问,则是针对证人或者受害人的。除了在质证的情况下,每一次讯问的对象只能有一个讯问客体。这也是讯问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另外,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⑤程序合法性。国家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果要对某对象采取讯问手段取证,必须出示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否则,讯问客体可以不予以配合。
⑥法律强制性。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被讯问的事实,对讯问一般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但由于涉嫌犯罪,被确认为重点嫌疑对象或者被传讯、拘留、逮捕而不得不接受。而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体现了不以犯罪嫌疑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强制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侦查讯问与其他场合的言语活动是不一样的,它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性:特定的场所、特定的时限、特定的讯问主体和客体、程序合法性、法律强制性。
(2)参与双方不平等性
虽然在法律上,讯问主体与客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讯问言语交际活动中,讯问的主体与客体是不可能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性更多地体现在双方的交际目的、心理、交流的主动性与被动性以及正义与罪恶的较量上。
(3)互动性
侦查讯问是讯问主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针锋相对较量。审讯双方当事人在大小约十几个平方的房间里,面对面不过 5 米,双方的表情、言语、行为等变化,都将在第一时间对对方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
(4)对抗性
侦查讯问的对抗性是由讯问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讯问客体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受讯问过程中,讯问客体出于逃避或者减轻罪责的侥幸心理,往往千方百计干扰和破坏讯问的正常进行,要么一概否认,要么沉默抗拒,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像挤牙膏一样,挤一点留一点。而讯问主体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与讯问客体的目的是根本对立的。
1.2 侦查讯问语言
侦查讯问语言是与侦查活动有关联的语言,是区别于其它社会行业语言的一种特殊的语体形式。它是特殊的对话形式(在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双方的对话是特殊的对话场所(公安部门或临时需要的地方)中进行,并且双方都有明确的交际目的(警方要问出与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有关的全部经过与结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或被动地供出全部的事实真相,以便警方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想要逃避打击。) 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活动,侦查讯问语言是语言的具体运用,“是侦查讯问人员在特定的交际环境中,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这一特定的交际对象,运用一定的语言修辞手段,实现特定交际目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言语活动”就侦查讯问语言来说,它仍然是一种普通的、全民性的语言,而不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必须遵循一般语法规则,但就侦查讯问语言来说,则具有鲜明的特性,它必须遵循侦查讯问活动中的特殊规律,使讯问言语具有很强的策略性、技巧性。侦查讯问人员的言语能力、言语水平言语行为极其逻辑思维能力对讯问活动的效果都有最直接的影响。由此,侦查讯问语言就是在侦查讯问言语交际活动中,讯问主体与客体之间使用语言。
1.3 侦查讯问的合作原则
侦查讯问客体完全违背合作原则是侦查讯问语言表现出的一种普遍现象。那些确实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千方百计地掩盖事实真相,使讯问不能按照讯问主体的要求顺利进行下去;在讯问主体一方,他会想尽办法,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和掌握的有限证据,迫使讯问客体如实说出事实真相。这种讯问双方追求目的的不一致是产生对立的根本原因。除非讯问客体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否则这种不合作状态是贯穿整个讯问过程的。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Grice,1975)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综观侦查讯问语言的众多案例,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偏离了格赖斯提出的四条准则和次准则。其具体表现如下:
1.3.1.1 违背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
讯问客体违背量的准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回答的内容不是讯问主体所需要的主要信息,他们往往避重就轻。通常情况下,那些有前科并常和讯问主体打交道的讯问客体在讯问中经常实施的反讯问策略就是供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因为他们知道,侦查人员没有证据不会找他们去问话,而且是正式的讯问,但这些“老口子”又不知道这段时间所犯的事中哪些被对方掌握了,所以侦查人员问一点,他们答一点,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地说,当然说出来的是真实情况。也就是说,部分供认符合格赖斯合作原则中“质”的准则,但不符合“量”的准则。讯问客体抱着侥幸心理,他们在与讯问主体的言语交谈过程中,窥探对方已经掌握了哪些证据,而哪些证据是对方没有掌握的,只要讯问主体不问,或无足够证据,他们就不交代。这种人反讯问能力更强,在讯问实践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1.3.1.2 完全违背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
质的准则要求说的话是真实的。但在侦查讯问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讯问客体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违背质的准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讯问客体不合作,或矢口否认,或编造事实,或沉默不语,妄图蒙混过关。拒绝供认是指讯问时讯问客体拒绝回答讯问主体提出的提问,不给讯问主体关于案件的任何真实的信息。可以说,拒绝供认是违反“质”的准则最典型的体现。拒绝供认是讯问客体采取与讯问主体完全对立,完全不合作的一种最为极端的态度。一方面,表现出讯问客体内心极度的恐慌,小心翼翼地不给对方任何新的信息,主观上认为这样可以避免漏出破绽;另一方面,讯问主体要善于看破讯问客体极力掩饰的内心弱点,或耐心劝导,或对被讯问者重拳出击,一举突破其心理防线。讯问客体拒绝供认犯罪事实主要是存在“畏罪心理、恐惧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等心理因素。他们采取不合作态度、违背质的准则的表现如下:
① 矢口否认
矢口否认是指有犯罪行为的讯问客体拒绝回答讯问主体提出的任何问题。态度顽固恶劣,抵触情绪很强。他们有时候还故作无辜状,甚至反客为主,主动出击,说出 “现在的社会是讲法律讲证据的,你拿出证据来,如果证据确切,你们要怎么办就怎么办好了。”甚至威胁说“你们抓我容易,放我就难啦!我要你们为此付出代价!”例如,警方在审讯一起贩毒案件时与犯罪嫌疑人的一段对话:
问:我们进了鑫安宾馆 518 房间的时候,你们 3 个人在干什么?
答:没干什么。
问:靠窗户的茶几上有一小包黄白色的粉末是什么?
答:不认识。
问:当场从你上衣内袋里搜出 5 包黄白色的粉末是什么?
答:不清楚。
问:这 5 包粉末是哪里来的?
答:不知道。
问:5 包粉末在你的上衣内袋里,怎么会不知道呢?
答:我要是知道不早就告诉你们了!废话!
从这个案例看,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客体采取完全不合作的态度,拒绝回答承认任何问题。他们三个人在房间内交易毒品,侦查人员冲进来抓了个现行。讯问客体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他们仍然拼命抵赖,拒不交代与毒品交易有关的任何问题。可谓猖狂已极。这是严重违反合作原则中有关质的准则的行为。
② 编造虚假信息
讯问中,讯问客体为了误导讯问主体,把讯问引向歧路,达到自己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会经常精心编造出一些虚假的信息。这显然是与格赖斯“合作原则”的“质”准则根本对立的。在讯问中,实施虚假供认讯问客体的对抗心理要缓和些,表面上看他们有问必答,非常配合,事实上是想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迷惑主体,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打击。由于这一做法非常隐蔽,需要讯问主体根据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及时揭露他们。如果讯问主体不能及时发现客体编造的虚假信息,极有可能使讯问失败,甚至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1.3.1.3 违背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evant)
格赖斯在关系范畴下,只提出一个准则,即所说的话是相关的。具体在侦查中,如果用词生僻,搭配不当,就会要影响讯问的效果。例如:在审讯一起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有以下一段对话:
问:你来源于哪里?
答:什么来源?我不懂。
问:少废话!今天中午你是怎样拦劫一群小学生的零花钱的?
答:没有。零花钱怎么要去拦劫?没见过这样的事,当然就没干过。
……
这场讯问之所以陷入僵局,原因在于讯问人违背了方式准则。将与抽象事物搭配的“来源”混淆成了与具体地方搭配的“来自”,该处如果用口语语体“你从哪里来”就简单明了多了。另外,只能说“拦劫小学生”,不能说“拦劫……零花钱”,讯问者显然犯了动宾搭配不当的语法错误,让被讯问人钻了空子,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讯问中,被讯问方违背关系准则的有无意和有意两种情况。无意者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语言表达能力不强的。有意者是为了隐瞒犯罪事实,不按照讯问者提出问题的论域来回答,故意说些与讯问者提出的问题无关的话,答非所问。例如:
问:你昨天什么时候起床的?
答:我一直睡眠不好,睡不着就起来了。
问:你用什么东西砸刘平的头部的?
答:我用锄头挖地,用斧头劈柴,这是常识,谁都知道的。
从上述问答的话轮中,讯问人的问域是“什么时候”和“什么东西”,被讯问人旁顾左右而言它,回答的是与问域毫无关联的内容。
1.3.1.4 违背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
方式准则要求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尤其要:①避免晦涩;②避免歧义;③简练;④有条理。讯问人一定要重视这条准则,问的话一定要准确、清晰、明白,如果用词生僻,搭配不当,就会要影响讯问的效果。
1.3.2 侦查讯问主体遵守礼貌原则的表现
1.3.2.1 礼貌原则
英国著名学者利奇效法格赖斯划分合作原则范畴那样,对礼貌原则也划分出六类,每类包括一条准则和两条次准则。我们认为与本文有关的主要是赞誉准则和同情准则。因为礼貌原则是实现合作原则的前提,许多成功的讯问大都是讯问主体得体地、适时地遵守了礼貌原则,消除了讯问客体的对抗心理,取得讯问客体的认同,讯问客体由最初的不合作或消极合作,转变为积极合作。
1.3.2.1.1 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当讯问主体发现讯问客体讲出了实情,哪怕是讲出了一点点实情,要适时地肯定他,赞扬他,鼓励他继续说下去,也许这就是讯问成功的关键:例如:
问:你昨天下午去步步高超市吗?
答:去了。
问:去干什么?
答:拿了一架照相机。
问:价格。
答:1250 元。
问:你走哪个门出来的?
答:内部职工走的左边的小门。
问:你这种态度很好!
犯罪嫌疑人受到鼓励后,就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把三次到超市行窃的情况都交代了。讯问主体没有去纠正客体将“偷”改换成“拿”的错误说法,而是赞扬他的态度好。心理学的研究说明:一个人在听别人说他“不”的时候,他的整个身心是处于一种收缩的紧张状态,往往会拒绝他人的任何意见。而当一个人在听别人说他“是”的时候,他的身心就会处于一个开放的松驰状态,往往容易接受他人的意见。
1.3.2.1.2 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讯问主体要尽量减少与讯问客体感情上的对立尽量减少讯问双方的反感,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情感上的共鸣往往是案件侦破的关键。例如:
问:你贩毒,难道没有想过这是犯法吗?
答:想过。
问:你把毒品吞进肚子里,难道没有想过有生命危险吗?
答:想过。
问:想过。为什么还干呢?
答:真是没有办法。父母年老体弱,堂客得了子宫癌,两个小孩一个上大学,一个上高中,光靠种田、打工维持不了一家生计,我只有铤而走险。
问:(语速缓慢、低沉)你真是不容易。难啊!但是再难也不能干违法犯罪的
事。你想过吗?如果你被判刑,你这一家人不是更难吗?
答:(泣不成声……)
当警察把纸巾和热茶递给他时,他一把抓住对方的手,激动地将他所知道的情况都说了。这一事例说明,“说写者的情感对于听读者的信息转化的深度、广度等具有一种制约和强化的作用。”同情准则是基于情感之上的一种理性升华,侦查讯问主体如果能较好地遵守这一准则,情感的制约和强化作用会使讯问达到预期的目的。
答:我听别人告诉我,我不讲,你们就没法要我死。
问:查到你真正杀了人,就可判你死。
这里,“你想死还是想活?”用的是十分直白的通俗话,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最后警告他时没有用“零口供”、“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类法律用语,因为面对的是只有小学一年级的犯罪嫌疑人,他听不懂。用“查到你真正杀了人”这样的直白话,一听就明白,能起到很大的震慑力。
3.1.2.2 教育程度较高的讯问客体的心理特征及讯问主体的语言对策
(一) 教育程度较高的讯问客体的心理特征
教育程度较高的讯问客体是指具有高中文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这类人由于受教育时间长,知识面较广,有较强的分析能力,而且自尊心较强,对个人名誉、前途看得很重。他们的犯罪行为多有预谋,动机明确,计划周密,因而在讯问中情绪较稳定,侥幸心理严重。一般不与讯问主体公开较量,善于不动声色地与讯问人员周旋。心理承受能力强。这一类人的语言特点大多是:每讲一句话都经过深思熟虑,语调平和,选词巧妙,语法正确,能言善辩等。
(二) 讯问主体的语言策略
根据这一类人的心理特征,警方的语言对策是:察言观色,注意倾听,善于周旋,发现破绽及时反击,观点明确,有理有据,语言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话语柔中有刚,刚中有柔。例如,某技术员偷了实验室两台笔记本电脑,到外地去销赃,被抓获。可谓人赃俱获、证据确凿。但被告人是个高级知识分子,善于诡辩,讯问时死活不承认。
3.1.3.2 惯犯的心理特征及讯问主体的语言对策
(一) 惯犯的心理特征
惯犯是指反复犯同类之罪、犯罪成性或以作案为职业的讯问客体。他们的共同特征是:犯罪经历较长,反社会心理强烈,熟悉诉讼程序和讯问方式,有一套对付讯问的经验,他们在讯问中的行为表现带有明显的适应性、狡诈性和顽固性。惯犯主要的心理特征为:情绪稳定,对讯问有心理准备,并善于建立防御系统,实施反讯问伎俩;他们善于伪装,应变力很强,知道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情绪,谨慎回答,尽量回避正面冲突,当供述中出现漏洞或破绽时,能灵活应变,不露声色,随时修补调整自下己的防御体系;侥幸心理严重,对抗讯问意志坚定。不见证据不供述,甚至在证据面前也不会轻易投降,以各种方式顽固抵抗。这一类人大多因经验老道而语言油腔滑调,答非所问,东拉西扯,每一个词都经过精心选择,组织严密,千方百计不让警方抓住破绽。
(二) 讯问主体的语言对策
警方对待这一类人的语言对策是语气强硬,讲话不急不躁,有理有据,明确交代政策,层层紧逼,揭露真相,从气势上压倒对方,迫其就范。如某重大盗窃银行金库案,讯问客体是一个曾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刑的刑满释放犯,被审讯时拒不认罪,并一再表白自 1982 年释放后一直安分守己,不偷不抢。下面是审讯问时的一段对话:
问:你知道这次为什么把你抓进来吧?
答:不知道。
问:真不知道?
答:真不知道。你知道就告诉我好了!
问:我可以告诉你,但你失去了一次坦白交代的机会,后果你应该清楚。
答:清楚,但我确实没干过什么。我敢对天发誓!(气焰嚣张)
问:好!睁开眼睛看看这是什么?!(拿出 2003 年在某加油站保险柜上留下他指纹照片)
答:不认识。
问:这是 2003 年偷加油站时保险柜上留下的你的指纹照片!
答:(一惊,但表面仍很镇定)是我的吗?你们搞错了吧?
问:相信科学。昨天又将你的指纹进行了比对,千真万确!
答:呵!想起来了,那天事情发生之后,大家都去看了,我也去了,我还用手摸了保险柜的。
问:哪天?
答:10 月 18。
问:撒谎!明明是 10 月 15 日。你又不是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能让你进到营业员工作间去摸保险柜吗?简直胡扯!无知!
答:(头上冒汗,脚在发抖)
在这段讯问中,讯问主体面对犯罪嫌疑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样子时,不急不躁,但内紧外松,语气由弱到强,当摆出指纹这个证据时,讯问主体可谓声色俱厉。这时,讯问客体完全被讯问人的语气所镇,嚣张气焰全无,只有老实招供。
结论: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力图多角度对侦查讯问语言进行充分地研究和探讨。侦查讯问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讯问语言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讯问是不同于其他场合的言语会话形式。笔者运用语用学范畴的语境和会话含义理论对侦查讯问语言进行了比较具体、细致的考察、描写和解释。本文引入了讯问语境的概念,认为侦查讯问语境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对特定对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界定性质的特殊的语境,是制约讯问言语活动的环境的总和。通过对讯问语境的研究,得出结论:讯问主体在侦查讯问中对讯问语境的成功掌握和灵活运用,对合理运用讯问策略,实现主体讯问目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还论述了侦查讯问语境对语音、词语、句类等三个语言要素的制约情况。由于侦查讯问是讯问主体与讯问客体之间“一问一答”式的对话,讯问主体要在这“一问一答中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就凸显出疑问句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文中用了较多的篇幅研究了疑问句在侦查中的运用,将侦查讯问语言中的疑问句分为回声问,提醒问,问句连用等 3 种,并分别举例子做了详细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侦查讯问是一个讯问主体与讯问客体之间心理交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心理以及双方的应对策略直接影响着讯问的结果,双方心理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双方语言的应用。讯问主体必须了解和掌握不同类型讯问客体之间的心理差异,以便制定出针对不同讯问客体的语言策略,以顺利实现讯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