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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公寓管理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2009-06-15

管理观察 2009年11期

文 泉

摘 要: 留学生公寓管理是高校留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又是留学生公寓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和制度。其中,访客登记制度与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尤其密切相关。但在具体执行当中,两种登记制度在留学生和外宾当中的接受度、支持度完全不同。鉴此,本文通过合法性、操作性、文化适应性三个方面,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造成两种制度不同反应的原因。

关键词:留学生公寓管理 住宿登记 访客登记

留学生公寓管理是留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证件、收费、治安、物业等多个方面的管理工作,而访客登记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相当部分的留学生对访客登记持不理解、不接受和不支持的态度。前台工作人员对来客提出登记要求,也常招来不满和怨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外国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对住宿登记遵循有加。

同样都是登记,为何两者之间的接受度、执行度差距如此巨大?本文拟通过对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两种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者之间在合法性、操作性和文化适应性方面的异同。

一、 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的合法性研究

1、 适用法规和标准的确定。

由于本文所要探讨的两种登记制度主要是指在发生在专为留学生、外国专家提供住宿服务的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公寓大楼内的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从目前的管理体制和所应获得的一些法律资质属性来看,应归于旅馆业管理范畴。目前对这两项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3;《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从行业规范来讲,与这两项制度有关联的行业标准主要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4、《北京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标准》5(于德斌等人编著)、《住宿业服务质量标准与评定》6、《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基本标准》等。

2、 住宿登记的合法性依据。

A、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项条款的规定要求住宿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明示了管理人员渎职后的处罚措施。

针对于北京地区,北京市出台了《北京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旅馆要“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这一规定要求旅馆不但要将客人信息进行登记保留,而且需要录入(传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再次明确:“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警务公开”栏目,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细则第三条要求如下:“接待境外人员的旅馆,应告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由公安机关填写《旅馆业接待境外人员登记表》。境外人员入住后,旅馆应及时、全面、准确的登记、录入、上传住宿信息。”这项规定对外国人住宿登记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根据这些法规的要求,北京地区高校的留学生公寓基本都设有信息录入的终端机,每日只要有新的人员住宿都必须进行相关身份信息的录入工作。

B、 行业标准的要求。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7第七条规定“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从这一条要求来看,住宿登记是行业中一项规范程序。

《北京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标准》8中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中规定,前台“接待”的服务标准包括:“a) 掌握饭店各种服务设施类型,价格;b) 掌握当日房态;c) 查验有效证件,办理宾客入住手续快速、准确;d) 准确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中英文)。登记表必须具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有效期、永久性地址、抵、离店时间、房号、房价、客人和开房员签名及提示客人有关贵重物品丢失、损坏饭店物品赔偿等内容的责任声明。”这一条更明确了旅馆饭店业中,住宿登记的具体工作细则。

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制定了《住宿业服务质量标准与评定》9。在《住宿业服务质量标准与评定》10第4条第5款“前厅/服务台”服务标准中第一条规定,前台服务台应“提供24小时的接待、问询、入住登记、银行卡支付、结算服务”。这一款再次明确提出“入住登记”是行业的标准服务内容和项目。除了以上规定外,北京市公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11中对前台服务提出“前台服务要及时、热情,办理住店登记手续要尽可能使用电脑管理手段。”

3、 访客登记

A、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中,基本没有访客登记的规定。但在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中有相应的条款。其中,北京市政府2006年公布的《北京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7年2月1日执行)中有两条涉及该行为。该规定的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中第六款规定:“建立会客登记制度”。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即:“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旅馆必须建立会客登记制度,对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行为列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B、行业标准的要求。

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3月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对访客登记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明示。但是,在北京市旅游局颁布的《住宿业服务质量标准与评定》12和《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基本标准》13中有关于访客登记的要求。其中,《住宿业服务质量标准与评定》第6.1.2.条规定:“访客登记手续完善规范,并征得住客本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基本标准》规定,“安全保卫部”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登记和会客制度”。同时规定“来访客人应在23点前离开客房;服务人员不得把住店客人的情况向外人泄露”。

4、 综合比较

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但是,从微观层面来看,住宿登记的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更明晰、具体、严格,从法理上和行业标准上,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访客登记的要求和标准比较笼统、模糊,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具体登记的内容不明确,是登记姓名就可以了,还是需要登记具体的身份证号、到访时间等。而住宿登记的要求很明确,包括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住址等等;

第二、登记适用对象不精准。所有来访客人都需要登记,还是只有陌生人,或者被住宿客人认为是“客”的人才需要登记?被访者自己带进来的人是否需要进行登记?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不精准定位,或者说不严格定位,容易导致执行当中的偏差、走形。而住宿登记的要求很明确,只要住宿,住宿人就必须登记,登记对象的指向性非常明白。

第三、访客登记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十分明确。尤其是来访者是否需要出示证件,是否需要告之来访的目的等,以及如果不遵循这一规定,行为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而住宿登记则很明确,“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对不执行这一规定时,责任很明确,即:“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4

二、 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的操作性研究

1、 住宿登记的操作性

从操作层面上讲,入住一个房间及到开房、交钥匙等一系列环节,而住宿登记是这一系列流程的第一步。如果住宿人不住宿登记,其住宿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登记的行为成为入住的一个必须程序,无法跳开。

2、 访客登记的操作性

从操作层面上讲,访客登记不是访问能否成功的必要条件,即:是否进行访客登记,“探访”这一事实都有可能完成。其次,访客登记与住宿登记相比,有5个重要的不同特点:

第1、发生的概率不同。住宿登记是一客一次的概率,只要不间断住宿,一般不用再次登记。而访客登记发生的概率很高。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式来看,如果200人入住,其住宿登记的概率为200×1=200次,而且,如果这些人住三周,这三周不再进行重复登记。但是这200人平均每天有3个人来探访,或者每个探访者每天重复3次探访,则其访客登记的概率为200×3=600次,3个星期则为:21×600=12,600次。而且这种访客登记的概率,理论上无法封顶。也就是说,每个住客平均每天可以有3个人来探访,也可以有10个或者是20个人来探访。因此,每天进行600次或者4000次的访客登记都是可能的。

第2、产生的后果不同。住宿登记会直接导致住宿权益的买卖关系。而访客登记则不会在当事双方产生任何利益转换。访客不需为访客付费,旅馆也不需为访客提供住宿或者其他相应的服务。

第3、关联性等级差异巨大。住宿登记直接导致房间的使用,从而带来住宿费、耗品、水电等的变化,也会和客房部、保安部等部门的工作产生联系,因此,其登记的结果与其他部门、人员和物资的关联度极高,住宿登记需要留存,以便核账、销账。而访客登记除了与安保部有一定的关联性以外,与其他部门基本不发生实质关联。

第4、登记的内容和要求不一样。住宿登记项目固定有序,包括证件的类型、真伪都有一系列要求和鉴别的设备及系统。而访客登记的登记内容没有统一标准,是否需要出示证件,出示什么样的证件等都没有规定。

第5、最终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渠道不同。住宿登记的内容每日需要进行查验、核帐、交接,并须完整、无误上报公安管理部门进行户籍登记。而访客登记则没有这样的处理要求。

3、 综合比较

综合以上的比较,从当事双方主观愿望来看,住宿登记都是一件不敢不做(法律要求)、不得不做(程序要求)的行为。而访客登记,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上看,地方性特征比较明显;从操作程序上讲,有登记概率无限放大的可能,同时没有统一和规范的标准。

三、 住宿登记和访客登记的文化适应性

文化适应性主要是指这两种登记制度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的普及率。文化适应性越高,国际普及性越高,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人,对该制度和程序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就越高。

如前所述,住宿登记不仅仅是一个信息登记,实际也是住宿人与提供住宿单位之间一种买卖关系发生的重要凭据,是住客和住宿单位之间订立一种合约(合同)。对合约的尊重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之一。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只要承认自由市场经济规则,这种明确买受人身份的行为就一定是会产生的,不管是形式如何。事实上,根据留学生15和外国专家的介绍,住宿登记在各国都是宾馆饭店最基本的住宿要求,包括在外国的大学中学习也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真实的身份证件,才让注册、学习和住宿。所以,住宿登记中外概莫能外,这种制度的文化适应性很强,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教师对住宿登记的接受度很高也就毫不足奇。

访客登记没有任何买卖合约的性质,访客登记以“合约”形式成为市场经济通行作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差。而从安全防范的角度讲,访客登记只是让访客进行了一种纸面上的身份确认,不足以防止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访客登记成为各国旅馆等住宿单位都必然选择的安全措施的可能性也很小。事实上,访客登记在国际上通常是配合事先预约进行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再次身份确认。访客登记的地方多为重要的机关。这样的部门,其工作环境封闭,工作内容有一定机密性,需要严格防范。在程序上,访客登记也只是一种末端程序,是事先安排好的。而旅馆等住宿单位与住客没有从属关系,住客接待访客是一种私人行为16。在一些国家的文化当中,只有警察才有权让公民出示证件17。因此,很多国家的旅馆,包括大学生宿舍基本都没有访客进行登记的要求18。对于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要求,在很多国家是由不断的巡逻、摄像监控、门禁卡和电话询问等方法的完成的。因此,访客登记在不同其它国家的普及率不高,留学生和外国教师对其接受度差也就不难理解。

四、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住宿登记有很强的合法性依据,可操作性强,更具国际化特点,因此,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对住宿登记制度的接受度高。

而访客登记在合法性方面,地方特色明显,其权威性较住宿登记稍逊。在操作性方面,访客登记的内容和项目比较模糊,发生的概率极高。在有些国家的文化中,访客登记还会被认为是对私生活的一种侵犯。因此,除了在特殊时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的安全管理和防范的手段和措施外,访客登记的普遍适用性和实用性都比较差。从现实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来看,访客制度的功能完全可以通过摄像监控、巡逻、门禁卡和陌客询访19等技术和制度手段来替代完成。◆

注 释:

1文泉:硕士,助理研究员,外交学院国际交流中心主任( 邮编 100037)

2 2005年8月28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3 2006年12月14日颁布,2007年2月1日执行。

4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3月颁布

5 引自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官方网站http://www.bjtsb.gov.cn/ 该标准系北京市地方技术标准,标准号:DB11/T 187-2003,备案号:13520-2003。2003年4月25日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3年5月25日开始实施。

6 引自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官方网站http://www.bjtsb.gov.cn/ 该标准系北京市地方技术标准,标准号:DB11/T 357-2006,备案号:18987-2006。2006年6月14日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6年8月1日开始实施。

7 全文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tha.org.cn/zuixinzixun/content.asp?newsid=34 该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8 该标准也转载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tha.org.cn/

9 见中国广播新闻网官方网站“关于北京实行住宿业服务标准规范化”的报道:http://www.cnr.cn/2004news/internal/

200608/t20060801_504253215.html

11 见 北京市旅游局官方网站http://www.bjta.gov.cn/zcfg/hybz/133780.htm 公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十九款。

12 见北京市旅游局官方网站:http://www.bjta.gov.cn/zcfg/hybz/122995.htm及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官方网站http://www.bjtsb.gov.cn/

13 见北京市旅游局官方网站:http://www.bjta.gov.cn/zcfg/jgfxwj/index1.htm

14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15访谈对象包括尼日利亚博士生Odey 先生、留学瑞士中国学生孔繁娜小姐、留学英国中国学生玛晶晶小姐等15人;访谈方式有直接面谈和电话访谈。

16电话采访原外交学院外国教师Thomas Bork 先生。

17 访谈英国切斯特市市民Roger Croston先生。

18对俄罗斯、法国、尼日利亚、哈萨克斯坦学生进行统计调查,这些国家的宾馆饭店和大学生宿舍均没有访客登记。

19陌客询访指陌生客人前来探访时,应由前台接待人员电话询问被访者是否预约探访、是否愿意接受探访及如何接受探访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宾馆饭店里的一种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