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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研究

2009-06-15李慧敏胡成功宋国磊张杰军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机构

李慧敏 胡成功 宋国磊 张杰军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和科技投入的增大,国际科技合作在我国的开展也日益深入。高校,作为中外科技合作活动最活跃的场所之一,与外方的科技合作已经从以单个国际项目为主,转变为以建立科技联合研发机构为主。这种转变标志着我国在科技合作上的巨大进步,表明在中外科技合作过程中,我国高校已经逐渐拥有了主动权和话语权。然而相对而言,联合研发机构在我国还是新事物,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国际科技合作的两个重要主体——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之间在进行联合研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性对策,希望引起对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的更多关注。

一、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高校同跨国公司搞联合研发的优点已被多人撰文称道,但看到其优点时,亦应理性辨析,探寻其是否真正给我们带来了预期的目的,或者说原本很好的事物,是否在发展中变形走样。就我们观察,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重创建、轻管理,导致联合研发机构不能发挥创新平台作用

据观察,在同跨国公司搞联合研发的过程中,我国各高校表现出极大的热情,积极努力,从而使得大量的联合研发机构建立起来,但重创建、轻管理现象严重。由于联合研发在国内仍是新鲜事物,高校、跨国公司、政府在对联合研发机构管理中的位置还不明确,导致研发机构不能发挥创新平台作用和大量资源浪费。

2.众多优秀人才汇聚在联合研发机构,造成高科技人才外流

跨国公司以丰厚的报酬和优越的科研环境吸引了大批科研人才,造成我国研发机构科技人才短缺的现象。特别是在高端技术领域,我国培养的大量人才被吸引到跨国公司的联合研发机构,这就使得我国花费巨大成本培养的人才却为跨国公司服务。尤其是对于那些委托研发项目,这些人才完全成为跨国公司的员工,成为跨国公司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这无疑不利于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

3.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使我国难以在与跨国公司的联合研发中很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加剧了我国科研成果的外溢

知识产权问题是当前合作研究机构管理中的主要问题。被调查的科技管理者中,绝大多数认为“中外科技合作研究机构”的最大弊端在于容易引起中外合作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一方面,外方普遍表现出“以强凌弱”;另一方面,中方合作方多数知识产权管理不严,或是自身利益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求比较低,一旦要求真正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则会导致纠纷或合作失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跨国公司通过与我国一流的科研院所或大学进行合作建立合作研究机构,挖掘我国的科技人才和利用我国已有的技术,导致科研成果外流。

二、联合研发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除联合研发机构在我国为新生事物,各方面还不成熟外,主要如下:

1.联合研发机构的性质不明确

在对于联合研发机构的管理上,就目前来看,国家科技部于1997年制定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根本依据。此《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调查发现,多数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建立的研发机构都属于企业法人单位。规定与事实不相符,联合研发机构性质不明确,由此必然会在操作层面上导致管理部门业务交叉,相互牵涉,加之多个部门从自身部门角度出发进行管理,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阻碍联合研发机构的创新平台作用的发挥。

2.合作双方的利益驱动

在目前讨论高校“中外科技合作研究机构”的文章中,分析利益驱动在其中的影响作用的文章极少。但通过调查和分析,本文认为,利益驱动的作用不可忽视,这是造成我国科技资源外流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中外联合研究机构中,在合作实力上,外方依然占有主导地位。就外方来看,利用我国的人力资源、科学技术为其技术应用服务,实现其巨大的经济效益是其根本目的,因而在合作层次上,多以技术应用为主,而少有基础性和原创性研究。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科技合作的初衷即是利益驱动。就我国高校来看,与外方合作主要抱有三种期望:第一种是希望就此缓解高校科研经费紧张的局面;第二种是借此展开某些基础性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第三种是借此推动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为我国作贡献。仅从这三种期望来看,我们认为无可厚非,应该鼓励,但在实际的联合研发过程中,还存在一个中外双方博弈的过程。就调查和相关资料来看,目前我国高校的第一种期望大都落在了实处,而第二种和第三种期望则还处于博弈的过程中,由于实力不足,造成科技资源外流。

3.缺少双赢科技文化的营造

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进行联合研发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从深层次来看,其原因往往不在于问题的本身。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进行联合研发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饱含了中国文化与外国文化相互冲突与融合的过程。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机构的发展,其实是一个外方科技文化以机构为载体,融合于中国文化的过程。

中国文化,深受儒家、道家文化的影响,属“内倾型”,讲究“仁义”、“和气”;外国文化,属“外倾型”,其中欧洲文化崇尚“规则”、“顺序”,美国文化崇尚“实用”,让“上帝的事归上帝,凯撒的事归凯撒”。中外文化的不同,必然导致文化之间的磨擦。根据调查与相关资料分析,总体来看,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机构设立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文化反而没有处于主导地位。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一方面,联合研发机构中的科研人员很大一部分是从我国招聘的,另一方面,外方文化却处于强势地位,这是联合研发机构中中方的尴尬,也是造成我国对该类机构管理不顺畅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对此,较少有文章进行分析和讨论。

外方文化上的强势,使得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机构的运行以外方价值为中心、以外方目的为原则而进行。中方文化或者适应外方文化,或者采取尽量回避的态度,换句话说,文化霸权主义也隐含在中外科技联合研发过程中,因而在中外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就缺少双赢科技文化的营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技资源的外流,这不能不引起重视。

三、改进建议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开展中外科技合作,建立合作研究机构是为了将外方的科技力量为我所用,加强我国的科技实力,“促进科技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我国科技自主创新,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对此,科技部的《暂行办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我国要积极发展同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但就调查及相关资料分析来看,这一目的还远远没有实现,就促进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机构良性运行来说,基于上文对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宏观性改进建议:

1.明确联合研发机构的性质

上文已述,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机构的性质不明确,规定与事实不符,机构运行牵涉面广,牵制了机构的良性发展,因而明确其性质为解决问题的第一要务。

鉴于目前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机构以企业法人单位为主的事实,从实际出发,建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联合研发机构为企业法人性质和地位,既便于管理,也能有独立的财务权利,为扩大其运作资金投入提供渠道。

2.确立分类指导的管理方式

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给管理带来很多难题,对此,中央已经提出分类指导的思想,这里探讨的是在分类指导思想的指导下,如何实现分类指导的问题。

对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的分类指导不同于我国提出的对高校的分类指导。对高校的分类指导是根据高校的科研实力和水平将高校分类为:教学型高校、教学研究型高校、研究型高校,然后对其指导。而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本身就是研究型的机构,如根据其科研水平来分类则不容易划分。考虑到联合研发机构及其运行的复杂性,应采取“简单原则”,不妨根据联合研发机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多少,或者每年上交国家利税的多少进行大致分类,进行指导、管理。因为注册资金、上交国家利税的多少代表了该机构的运行实力,实力不同,所进行的联合研发就会不同,因而管理也应有所不同。

需要明确的是,确立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的分类指导,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管理,更重要的是理顺对联合研发机构管理中的各种关系,把联合研发机构切实打造成一个高水平科研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的培养之地,提升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能力。

3.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在中外科技合作方面,已有人提出了对中外科技合作模式的评价指标和对中外联合实验室的绩效评价指标,但还没有形成定期的评估制度。在对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的管理中,建议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由科技部成立评估中心,建立评估专家库,制定试用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试点评估,进而扩大范围,定期评估全国的联合研发机构。对评估不合格的联合研发机构限期整改,甚至停止其运行。对评估获得优秀的机构进行奖励或者实施优惠政策。对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的评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还需要进行专门研究。

4.加强联合研发内容的引导性

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鉴于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的企业法人地位,鉴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对其联合研发内容必须要加强引导,在确立分类指导管理方式的同时,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强联合研发内容的引导性。

对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内容的引导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定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可以参与的科技项目范围,划分出可参与、涉密、敏感领域,进行有效管理。其二,利用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承担国家大型科技项目,赋予研发机构以国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优惠政策被滥用。其三,采取措施,对参与或主持有助于国家科技重大进步或者处于国家急需但尚待进行的科学研究的机构予以重点扶持。其四,利用各种渠道,在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中提倡和营造双赢文化氛围,发挥高校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作用,使外方文化在中国的土地上融合于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之中。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我国自主创新成果外流,同时要加强机密技术保密工作

要促进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联合研发的良性互动,还必须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联合研发的领域较广,部分机构在一些涉及到国家或民族安全问题的敏感资源上也展开了合作研究,如与人有关的血样或DNA、生物资源、种质资源等,在这类的合作研究中,中方必须要在合作过程中完全处于主动地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合作顺利进行。否则,在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备,以及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我国部分保密技术可能外泄或转移,也会加大某些外国企业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垄断程度。

2006年科技部制定的《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它明确了国际科技合作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管理措施,对依法处理好有关知识产权事宜,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发展,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是中外科技联合研发的主要载体,如何促进其良性运行,还有许多需要探讨之处。需要再一次呼吁的是:与外方科技联合研发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中外国际关系相处的过程,“独立自主”、“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更加需要发扬光大。要创造环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热情和活力,努力将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联合研发机构培育成一大批中国高水平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为提升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责任编辑:蔡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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