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体制机制研究
2009-06-13安徽省宣城市委党校课题组
安徽省宣城市委党校课题组
摘要:民间资本,就是非政府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用于赢利性经营的资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最大的活力源于民间资本。政府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实施相应的财政、货币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市场和政府在民间资本的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建立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体制机制,是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实需要。
关键词:激活 利用 民间资本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23-03
美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最大的活力源于民间资本,政府通过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实施相应的财政、货币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市场和政府在民间资本的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党中央为此提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4万亿投资的振兴经济计划,即从2008年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央政府拟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加上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总共约4万亿元。这里除了中央政府所承担的1.18万亿投资外,其它28200亿投资包括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贷款、企业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银行贷款以及吸引民间投资等,不难看出政府资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有效拉动内需政府投资不能“包打天下”,有效拉动经济增长迫切需要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建立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体制机制,是我国民间资本有效运作、民营经济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拉动内需、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民间资本的概念及其投资形态
民间就是非官方的意思或者说是非国有,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民间资本,就是非政府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用于赢利性经营的资金。由于资本具有盈利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民间资本与民间资金、民间储蓄区分开来。所谓民间资金就是非政府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资金,通常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资金应该是比资本宽泛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被用来投资并谋取剩余价值的资金才称之为资本。所谓储蓄广义的讲是国民收入中没有被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政府储蓄和民间储蓄,民间储蓄就是社会总储蓄中扣除政府储蓄后企业和个人的储蓄,储蓄只有转化成投资被用来谋取剩余价值才变成了资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发展要靠资本来推动,资本的形成过程就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就是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搭建起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体制机制。目前在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通常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要大量地投入资金,大规模地进行基本建设,要征用土地,建造厂房和设施、购置设备和原材料、招聘员工。
(2)参股式投资企业,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参股投资。投资者以一定方式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实现投资,具体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在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其二是参与企业产权改革,购买改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这两种方式都是通过持有股权实现投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投资的重要形式,因而越来越多地被采用。
(3)合资合作式投资。当某些项目需要资金过多,单个投资主体不能解决所需全部资金时,就需要多个投资者共同投资,具体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投资者与某些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政府或企业主要以土地、房屋、设施等投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设备、知识产权等投入,合资双方以股权方式相连接;其二是几个投资者用股份形式筹集资金,共同投资某一项目。
(4)承包租赁式投资。投资者承包或租赁方式掌控企业或设施等,向企业或设施的所有者交缴承包费或租金,投放必要使用维护费用和流动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储蓄转化式投资。民间投资者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使储蓄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转化成民间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贷款的形式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利用民间资本的主要措施
当今世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是国家经济的基础,民间资本是投资的主要动力,政府要做的事就是为民间资本的投资创造优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做法主要有:
1、优化宏观环境,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一是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创造有利于鼓励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美国政府及国营单位的经济及政策的决策活动被纳入完备的公法体系,在履行其弥补市场缺陷功能的同时,也避免了政府滥用权力和随意决策。二是灵活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宏观经济的基本稳定,提高民间投资者信心。在经济景气时期,发达国家一般实行比较稳健的财政支出政策,以平衡的财政政策为目标,避免过度赤字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在经济景气下滑时期,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并用,财政上实施扩大支出与减税的政策措施,货币政策上则实施低利率水平等刺激融资和投资的措施,以维持和刺激经济景气,维护民间投资的意愿与信心。
2、放宽市场准入,为本国民间资本创造投资机会。一是实施最广泛的行业准入,使本国的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真正主体。一般在保持政府对经济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前提下,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趋于扩大,投资机会不断增加。积极推进国营企业转制,将产权、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民间资本。在转制过程中,任何领域在向外国资本开放之前首先对本国的民间资本开放。二是创造条件促进本国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部门。发达国家也曾对许多重要领域实行国家垄断,如铁路、邮电、高速公路、自来水、电力、通信、银行等。但随着实践的推移,这些领域也已经陆续实现对民间资本开放。如意大利1993年以来陆续出售了一批国营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国营企业给私人经营。三是允许本国民间资本进入军事工业。如美国波音公司既是美国最大的军事工业企业,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民用航空工业企业。日本没有专门的军工厂,军队需要的各种装备都是通过政府订货和采购,由民间企业生产的。四是放松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限制措施,开辟新的投资空间。美国克林顿政府力主修改《反垄断法》,减少或取消对电信、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延伸的限制,促进同业竞争。
3、广辟融资渠道,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能力。一是推动金融体系发展,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如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就建立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体系,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二是积极为中小企业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中小企业投资提供政策支持的主要措施有:(1)贷款担保。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来减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担心,改善和优化贷款环境。政府贷款担保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贷款性质、数量以及期限的长短,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并签署担保合同。(2)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能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较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尤其适合于资金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做法,如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补贴;再如德、法等西欧国家多采用对中小企业最难获得的长期贷款给予贴息。(3)政府优惠贷款。政府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民营企业长期贷款难的问题,贷款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按一定的要求选择中小企业发放。如德国的“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基金”、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4)开辟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
4、成立服务机构,满足民间投资者的需求。美国政府曾于1953年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既是经济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联系企业与政府的重要桥梁。其主要职能有:制订小企业政策;与议会和参众两院有关小企业管理委员会以及全国小企业市议会保持联系;作为小企业的代言人,与其他政府机关保持横向联系,搞好协调工作;研究小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小企业管理局还有责任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的研究开发合同与成果,并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帮助,通过筹措发放技术开发资金、对开发产品的优先定货、开放政府实验机构等措施扶持小企业创新。美国还有众多的由政府和一些大公司无偿提供日常经费的服务机构,他们对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几乎全部免费。
三、我国对民间资本利用及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政府对于民营经济的政策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上世纪50年代初期承认、利用、限制,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限制、改造、消灭和70年代末至今的鼓励、支持、引导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承认、利用、限制阶段。我们党是在坚持走公有化道路的前提下承认和利用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我们是百废待兴,迫切需要调动一切社会资本投入到新中国的建设中去,我们对于非公有的资本采取了“鼓励”“扶助”“保护”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首次对民营经济作出了原则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第30条);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3条)。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第五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九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十条)。1955 年11 月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3条规定:“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是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果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有经济的比重由19.1%上升到32.2%,集体所有制经济由1.5%上升到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到7.3%,私营经济则由6.99%下降到0.1%以下,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民间资本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支力量仍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阶段,限制、改造、消灭阶段。在“大跃进”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受极“左”思潮和政策影响,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后遗迹也被一扫而光,国民经济成为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早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提出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改造”的实质,就是逐步消灭(廖盖隆)。1957年伴随着反右派斗争,我们开始有意忽视小型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夸大了他们之中存在的某些资本主义自发倾向。1958年4月提出要严厉制止、加以改造,组织他们加入各种合作社,不允许他们的收入超过当地手工业合作社或者国营商业职工的工资。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北戴河会议)通过的《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要求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并提出要逐步扩大公社的规模并且在并社过程中要将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逐步由“自然变为公有”。明确指出“自留地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民觉悟的提高,自然的变为公有”。1961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提出:这次会议的教育目的是宣传贯彻“六十条”,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提出要使农民认识到“目前在个别地方包产户的一些变相胆大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同时教育农民正确对待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不要把全部或大部分力量用在家庭副业上,更不要弃农经商。后来发展为对“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由经营、包产到户)的斗争。“文革”爆发后,全国掀起批判刘少奇“三自一包”的浪潮,把他说成是“撮合城乡资本主义势力向农村社会主义阵地发起猖狂进攻的一股黑风”。同时,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农民从事的饲养、编织、采集、渔猎等家庭副业统统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强迫割掉。到1975年,中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在工业总产值中,国家所有制占83.2%,集体所有制占16.8%;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家所有制占56.8%,集体所有制占43.0%,个体所有制占0.2%,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消失,民间资本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消失殆尽。
第三阶段,鼓励、支持、引导阶段。1979年11月中国温州第一个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章华妹开始,我国逐步开启了民间资本投资通道。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2006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力度规范民间借贷;年底,央行和银监会推出了村镇银行的试点。2008年5月,央行联合银监会决定开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10月又决定全面推开试点。2009年央行正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
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体制机制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完善的,我们迫切需要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体制机制,为此我们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谋划构建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有利于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服务引导机制
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缺陷极大地抑制了民间资本进一步发展壮大及投资扩张的能力,民间投资者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水平受到市场的严峻考验,投资者面临着投资决策风险、生产经营风险和产品市场销售风险。
1、设立民营企业项目投资促进中心,为投资者选择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可行性分析建议、投资项目金额预测、实施项目管理的技巧和方法、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等。政府设立的民营企业项目投资促进中心通过多渠道广泛收集各方面信息,经过有一定专业知识人员的汇总、归纳分析,往往能够做出较为全面、公正的结论,对于民间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都具有良好的参考意义。
2、成立民间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者提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技术来源与转让的途径等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在投资之前就能够了解到与项目投资有关方面的政策内容,以及生产经营所需设备与技术的一切情况,增加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可操作性,减少由于对与项目相关方面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模糊认识和畏惧心理。
3、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民营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管理;再如健全会计财务制度,使银行金融机构能从企业的财务中真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增进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
(二)建立有利于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公共投资机制
公共投资,又称财政投资,是政府将其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中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一种集中性、政策性投资,它是财政支出中的重要部分。公共投资与民间投资是矛盾的统一,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科学地处理好这对关系,才能既充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效能,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和效能的提高。形成有利于激活和利用民间投资的公共投资机制势在必行,为此,政府投资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1、财政投资应集中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基础产业和设施,这会对国民经济产生较大的拉动作用,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主要措施有:一是新农村建设、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饮水安全,农村公路,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等。二是公共服务、义务教育、重大疾病防治体系等。三是资源环境、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节能节水节地等。四是自主创新、知识创新工程。五是基础设施、国家铁路、国家高速公路、重要港口和航道、大江大河治理、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2、政府采购应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平等的机会。政府采购不能以各种借口偏袒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
3、对民间投资实行财政补贴和财政担保。对民间资本投资于农村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生态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农业产业化化发展,要研究出台系统的补贴政策和担保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激活和利用民间投资的税费调节机制
围绕有关民间投资的税收政策、目标及调节途径的调整,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实行激励民间投资发展税收政策改革,主要应当采用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调整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税费政策。我国目前尚存在着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直接影响投资供给能力与积极性的问题,迫切需要在改革和发展中加以解决。
一是治乱减负,取消政府对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民间投资的负担。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和基金,根据其成熟情况通过扩大现有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现“费改税”;对那些不宜改为税的各项收费,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要加大力度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负担,要坚定不移地向部门利益开刀。
二是结构性减税、扩大税收优惠方式,减轻民间投资的税内负担。《福布斯》杂志2007年发布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显示,我国税负仅次于法国、比利时,名列世界第三。虽然不能断定此项排名的科学性,但我国公众对税负过高一直呼吁不断。宏观税负政策的要义是通过调整结构达到减税目,一方面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实力和客观条件,实行适度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法定税率并未实际降低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实行加速折旧,以及实行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来使客观税负达到一个合理化水平,以促进民间投资的增长。
2、改革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的税种制度政策。一是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有利于公平和减轻税负,并可以有效刺激投资需求。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中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二是控制所得税的减免与返还。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促使内外资企业税负趋于一致。一些地方对于招商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税收返还,造成对非招商引资民营小型企业事实上的税负不公。三是改革消费税制度。重点是解决部分税目、税率的过时和缺位问题,要体现对以房地产、汽车为代表的新一轮投资热点的促进作用。四是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双向收税”改为“单向收税”,即将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中由交易双方共同缴税改为由卖方单独缴税。这样进入股市的股民增多,交易量上升,股市的融资功能就会得到加强。
3、规范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予以规范和调整措施主要有:一是要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废除对民间投资享受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无谓限制,如区域限制、资金来源限制、盈亏限制等,保证凡是符合国家调控政策的民间投资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扩大税收优惠方式,应努力克服单一化,逐步实现当前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运用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等为主的税基式优惠转变;三是确立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导向。明确优惠导向、积极引导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在国有资本难以发挥作用、国民经济又急需发展的产业上增大投资,这样既有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建立有利于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机制
国家统计局课题《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量化分析》为我们展现了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各自发展的空间,非国有经济的民间资本不仅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大有作为,而且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2005年2月17日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也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看起来很公平,其实不然,国资委随后出台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强调在电力、通信、石油等领域内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很明显,对民营经济的准入存在着文件与文件、文件与法规“打架”的现象。
垄断领域放开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势在必行,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国反垄断的历史进程。中央军委颁布了面向市场经济的《装备采购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为民企设置了与军工企业相同的“进入门槛”,目前,中国已有400多家高科技民企获得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或通过初审,加盟装备研发。应当借鉴装备采购的经验,从立法开始,积极探索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的路径和措施。
(五)建立有利于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融资机制
1、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目前,占我国企业99%的民营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同时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2009年上半年7.37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流向中小企业的仅占8.5%。银行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出现了明显不足,必须扭转这种状况。银行信用社要调整信贷业务,加强对民营投资者的金融服务;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优先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机构要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
2、建立服务于民间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信用等级低,再加上民间投资者的融资金额受到担保抵押的限制,且手续繁杂、环节过多等,压抑了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使民间投资萎缩、减少。成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保证金,是推动金融机构增加民间投资者贷款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支持各地方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
3、稳步发展证券市场,服务民间投资。民间投资的扩大需要长期资本市场为其筹措长期使用的资本金,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其长期经营战略目标。民间投资企业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顽强拼搏的企业精神,如果再能得到资本市场的呵护,上市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一定会像雨后春笋一样大量产生。
4、大力发展民间融资,积极探索民营企业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我们应积极研究并认真对待老百姓的金融探索,这些探索开始可能不规范,我们可以帮助其规范、使其不断完善,不能简单地以非法和不规范集资的名义进行打击。浙江的民营企业以多种灵活而有效的融资方式游走于政策边缘,摸索着产业与资本的最佳结合途径以及盈利模式,融资的效果是显著的,有资料显示:浙江民营企业所需资金的30%来自民间融资。民营企业不应该片面指望银行信用社贷款,而应该学习借鉴浙江灵活有效的民间融资的经验。中共中央2006年一号文件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据此,我们可以考虑率先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参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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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其斌《内资跨区投资与吸引内资对策建议》(《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四期).
作者简介:黄其斌,男,宁国市人,宣城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市场经济理论、“三农”问题研究。汪庆玲,女,东至县人,宣城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社会问题研究;鹿国庆,男,宣州区人,助教职称,主要从事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教学研究;李明,男,濉溪县人,教员,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