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掌握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2009-06-12王巍
王 巍
摘 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专利申请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人们维护申请专利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专利申请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了解不够,致使申请专利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为此,了解、掌握专利申请权属纠纷诉讼的起始时间,对于维护专利申请权益十分重要。
关键词:专利上;知识产权;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以下简称《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10条规定:请求调处专利权纠纷的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开始计算;第11条规定: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自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特别要指出的是《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只属于规章类法律规范,该办法中对时效期间起算日的规定不能想当然地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明确地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列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但是,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指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法律的系统解释理论,最高人民法院所限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应与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并不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从集合的概念上分析,最高法院所说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是一个大的集合,“侵犯专利权”案件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都是这个大的集合中的子集,而最高法院的诉讼时效的解释只是涉及到“侵犯专利权”这个子集。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和有效的时效期,应由法院来认定,法院既要依据法律、法规审理案件,还应参照《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参照《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第10条、第11条规定来计算,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中,原告被侵犯的都是技术所有权,只是在专利申请后专利权授予前表现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在专利权授予后表现为专利权属纠纷。而《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亦适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其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技术所有权被侵害时起计算。
专利申请权纠纷的起始时间,应当按照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原告已知道被告侵犯其专利申请权或者说侵犯其技术所有权时,以知道时的日期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当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原告已知道被告侵犯其专利申请权时,应参照《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以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之日为起算日,也就是推定该日期为原告应当知道其技术所有权破侵害的日期——这种推定在1993年修改专利法后,只对认定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有意义。
认定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属纠纷。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专利公告前原告己知道被告侵犯其专利申请权或者说侵犯其技术所有权时,以知道时的日期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当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专利公告前原告己知道被告侵犯其专利申请权时,参照《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10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以专利权授予之日也就是公告之日;为起算日,即推定公告之日为原告应当知道其技术所有权被侵害的日期;另一种是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专利公开前原告己知道被告侵犯其技术所有权时,以知道时的日期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当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专利公开前原告已知道被告侵犯其技术所有权时,以专利公开日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笔者认为,对于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不适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10条规定,其起算目应与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同。因为发明专利大都授权时间较长,有的多达七、八年甚至更长,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技术所有权被侵犯到专利权授予之日可能间隔六、七年甚至更长,如果适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10条规定,则很有可能原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技术所有权被侵犯六、七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仍有权利提起诉讼,而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审理案件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显然是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相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不能简单照搬《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是有条件地参照《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而严格依据的应是《民法通则》对抗晤讼时效的规定及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