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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箱的运输责任

2009-06-09李爱云

集装箱化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李爱云

摘要为明确甲板箱运输责任问题,对甲板箱和传统法律框架下的甲板货进行比较,分析集装箱提单甲板货选择条款的内容和意义以及承运人对甲板箱负有的义务,认为应当根据承运船舶的实际情况判断甲板箱是否属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甲板货。在运输甲板箱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应当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管理货物,并遵从托运人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集装箱运输;甲板货;法律责任

1传统甲板货运输的法律规定

对甲板货(舱面货)进行特别规定是从《海牙规则》开始的。《海牙规则》虽然没有对甲板货进行直接定义,但在划定“货物”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动物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甲板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此处“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甲板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指的就是甲板货。《海牙规则》之所以将甲板货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是因为在传统件杂货运输时代,船舶甲板仅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或海浪拍打等特殊风险造成损失。如果将此类损失的责任统统归于承运人,则有欠公允。因此,若托运人甘愿冒险将货物载于甲板,因货载甲板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免责。相应地,因甲板货的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要求共同海损分摊。

鉴于甲板货运输的特殊风险,法律不允许承运人任意将托运人的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与《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不同的是,《汉堡规则》并没有将甲板货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只有在以下3种情况下,承运人才有权货装甲板:(1)符合承托双方之间的约定;(2)符合业内将某种货物载于甲板的习惯或惯例;(3)符合法律或公约关于货装甲板的强制性规定。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可构成甲板货。但在承托双方约定货装甲板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在提单或其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上作出说明,若无此种说明,承运人应当举证证明承托双方已就甲板货运输达成协议,但不得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3方。

我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运输的规定与《汉堡规则》基本相同。《海商法》第53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既未规定承运人是否应在提单上对甲板货加注说明,也未规定承运人可否举证证明承托双方具有甲板货运输协议以及能否以此种举证对抗第3方,这个法律漏洞应该引起重视。

综上所述,在传统件杂货运输中,如果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由于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不在规则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不得擅自将货物置于甲板上,但承托双方可自由订约,决定货装甲板的有关事项,出现纠纷时根据双方的约定判定责任。如果适用《汉堡规则》或基本借鉴该规则的国内法,承运人只有在符合前述3个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并按照要求在相关运输单证上载明该项事实。此时若货物因装载在甲板上的特殊风险而遭受损失,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若承运人擅自货装甲板,则构成对托运人的根本违约,将导致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不利后果。

2甲板箱运输的新问题

随着国际班轮运输的大规模集装箱化,甲板货运输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船舶可分成4类,即普通货船、兼用集装箱船、半集装箱船和全集装箱船。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早期集装箱运输主要利用普通货船进行,兼用集装箱船、半集装箱船和全集装箱船是后来发展起来的。现在这4种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仍然在航运生产中并存。随着兼用集装箱船、半集装箱船和全集装箱船的出现和应用,甲板箱运输的新问题开始显现。

2.1甲板箱是否属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甲板货

众所周知,集装箱船舶构造的特殊性和集装箱运输的经济性要求相当数量的集装箱必须装载在甲板上运输。[1]14比如,全集装箱船满载时约有30%的集装箱装载于甲板。[2]33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装载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就是甲板货,而应当结合承运船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2.1.1全集装箱船:甲板箱不构成甲板货

全集装箱船又称“集装箱专用船”,是载运集装箱的专用船舶。集装箱货物多为轻泡货,如果集装箱全部装在舱内,船舶载重量利用率通常只有60%。为提高集装箱船的载重量利用率,必须将部分集装箱装载在甲板上。另外,集装箱运输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货损货差小,如果承运人必须取得托运人同意才能决定集装箱的积载位置,必然会大大降低运输效率,在积载方面给承运人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装载在甲板上,集装箱装于甲板如同装于舱内一样,承运人无须事先征得货主同意。[3]

依据传统观点,装于甲板的货物不如装于舱内的货物安全,但集装箱自身的特点以及全集装箱船的结构和装备已经将这种风险大大降低。所以理论上认为,全集装箱船上的集装箱无论装于舱内还是装于甲板,都是普通货物,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约定。

综上所述,为满足全集装箱船的载货要求,必然有部分集装箱装载在甲板上,且集装箱运输的实践要求对船上所有集装箱给予平等对待,而传统法律框架下的甲板货与其他货物的法律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因此,全集装箱船上的甲板箱不构成传统法律框架下的甲板货。

2.1.2半集装箱船:甲板箱是否构成甲板货取决于船舶载运条件

半集装箱船分为旧式半集装箱船和现代半集装箱船2类。旧式半集装箱船又称“分载型集装箱船”,既设有装载集装箱的箱格结构,又设有装载杂货的普通货舱。现代半集装箱船又称“集装箱两用船”,其船舱既可装载集装箱,也可装载普通杂货,舱内无箱格结构,但有集装箱的固定装置。半集装箱船的载箱量不大,一般在以下,通常从事支线运输,或在无重型装卸设备的港口间和短途航线上运营。[4]

半集装箱船上的甲板箱是否构成甲板货取决于船舶载运条件,主要有:(1)船检证书表明船舶甲板可装载集装箱;(2)装于甲板的集装箱除正常投保外,已加保甲板险;(3)承运人签发集装箱提单,且未批注“装于甲板”的字样。[2]33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则半集装箱船上的甲板箱不构成甲板货,否则实践中可能按普通杂货船的一般原则处理。

2.1.3非集装箱船:甲板箱是否构成甲板货按一般原则认定

非集装箱船不具备装载集装箱的客观条件,甲板箱是否构成甲板货按一般原则认定,承运人无权擅自将集装箱装于甲板。

2.2集装箱提单的甲板货选择条款

2.2.1甲板货选择条款的内容

航运实践中,承运人事先难以确定哪些集装箱装于甲板。因此,集装箱提单背面通常印有甲板货选择条款,规定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装载在甲板上,甲板货的灭失、损坏和共同海损等与舱内货物同等对待。比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集装箱提单规定:“集装箱(平板、托盘或其他类似装运工具除外)货物无论由承运人装箱还是由货方装箱,均可装于舱面或舱内,无须通知货方。集装箱货物(活动物和植物除外)无论装于舱面还是舱内,就本提单所载的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均应视作舱内积载。”日本邮船、昭和海运和大阪三井等船公司使用的集装箱提单规定:“本公司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于甲板下或甲板上运输,如装于甲板上运输,对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均视为装于甲板下运输。”[1]14

2.2.2甲板货选择条款的意义

尽管货物装在集装箱内遭受的海上风险大为减少,但装于甲板的集装箱仍然要比装于舱内的面临更大的风险。那么这些风险如何在船货双方之间分配呢?总的来说,集装箱货物装于甲板产生的各种特殊风险由货主承担,这正是承运人在提单背面加印甲板货选择条款的意图所在。

甲板货选择条款的意义在于表明:首先,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装载于甲板上,无须取得托运人的同意;其次,舱面货物与舱内货物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实务中通常认为这种做法已经构成航运惯例。[5]

甲板货选择条款的应用除符合集装箱船结构的特殊要求、满足承运人方便配载的需要外,还能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航运实务中,承运人无须事先确定将哪些集装箱装于甲板,而是由码头绘制配积载图,确定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交由船方确认后开始作业。这样不仅方便操作,而且等于将甲板箱面临的部分特殊风险转嫁给货方。

在承运船舶为全集装箱船的情况下,不存在所谓的甲板货,因此不能无条件地认定货装甲板的特殊风险当然由托运人承担。而甲板货选择条款可以帮助承运人转嫁风险,甲板箱虽然不是传统法律框架下的甲板货,但其面临的特殊风险仍然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对此免责。

2.2.3集装箱提单甲板货选择条款与普通提单甲板载运自由条款之比较

笔者认为,甲板货选择条款是甲板载运自由条款在集装箱运输时代的衍生品,但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在承运船舶为普通件杂货船的情况下,甲板载运自由条款仅表示承运人有甲板载运的意图,不能视为已取得托运人对甲板载运的同意,也不足以说明货物事实上装于甲板。此类条款在英美法院被判为无效。[6]若承运人将货物装于甲板运输而未取得托运人同意且未在提单上注明,仍为无权甲板载运,承运人应负绝对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条款不能独立构成甲板货声明,不能表明已取得托运人同意,承运人单凭此条款无权将货物装于甲板运输。

集装箱提单甲板货选择条款的意义则大不相同,该条款使承运人有权决定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不必在提单正面作特殊声明。时至今日,这一做法已成为行业惯例。[7]这主要根源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

2.3承运人对甲板箱负有的义务

2.3.1遵从托运人的特殊要求

由于集装箱装于甲板要比装于舱内面临更多的特殊风险,因此,在航运实务中,为保护自身利益,货主向船公司订舱时往往会提出特殊要求,比如:集装箱不得配装甲板;集装箱必须装于舱内且远离热源;集装箱应装于船舶水线之下;集装箱应防水、防潮,不得经受风雨或遭受海浪冲击。对于托运人的特殊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但船公司或其代理一旦接受货主要求,就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否则若因违反货主要求而发生货损货失,货主可以船公司根本违约为由提出索赔。详见以下案例:

上海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电子产品。美方托运人向船公司订舱时,在订舱托运单上注明“装载舱内”。船公司接受托运,但实际并未将集装箱装在舱内,而是装在甲板上。提单运输条款为CY-CY,并记载SLAC。集装箱运抵上海外高桥集装箱码头,收货人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正常,拆箱时却发现箱内部分电子产品受潮。经商检认定,货物锈损系海水所致。收货人以根本违约为由起诉承运人。此案经法院判定,承运人对箱内货物锈损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得享受责任限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3.2承运人适航、管货义务并未免除或减轻

集装箱提单对甲板箱一般不予批注,仍是清洁提单。除非承托双方明确约定货装舱内,否则承运人将集装箱装于甲板并非违约。但对于甲板箱,承运人仍然负有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换言之,如果承运人没有做到使船舶适航或没有履行管货义务,导致货物因特殊风险而受损,承运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实践中船货双方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在承运船舶为全集装箱船的情况下,因甲板箱直接引发的纠纷并不多。托运人对于其托运的集装箱装载于甲板上大多没有异议。航海技术的提高以及承运人管船和管货能力的提升使得甲板箱因特殊风险而受损的几率大大降低。

但是,船货双方仍然应当注意甲板箱可能涉及的问题。对于承运人而言,首先,如果在半集装箱船的甲板上装载集装箱,要保证船舶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在非集装箱船的甲板上装载集装箱,应当事先取得托运人的同意或符合法律或行业惯例的要求。其次,承运人要特别关注甲板箱的绑扎和积载问题。许多集装箱事故是因绑扎不牢引起的,需要船员提高责任心和操作技能。有些货物具有特殊性,承运人应当利用专业特长对各类集装箱进行合理积载。对于托运人而言,如果托运的货物有特殊要求,一定要事先告知承运人,并取得承运人的书面承诺,否则出现货损很难索赔。

参考文献:

[1] 万敏.集装箱船甲板箱装卸与案例分析[J].集装箱化,2003,14(5).

[2] 顾丽亚. 甲板集装箱装载运输责任[J]. 集装箱化,1996,7(4).

[3] 刘鼎铭. 全集装箱船[K]. //司玉琢. 海商法大辞典. 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302.

[4] 刘鼎铭. 半集装箱船[K]. //司玉琢. 海商法大辞典. 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215.

[5] [1994]Vol.1 Ll. L. Rep.: 296.

[6] [1969]Vol.2 Ll. L. Rep.: 536.

[7] 杨良宜. 提单及其付运单证[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85.

(编辑:张敏收稿日期: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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