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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世纪学徒制的新思考

2009-06-04许亚琼

职教论坛 2009年4期
关键词:学徒制度化

摘要:从教育学方面来说,中世纪学徒制带给我们诸多启示。文章除认可中世纪学徒制教育方面的实用价值外,更深入分析学徒制在当时制度化的原因、目的及其所特有的社会意义。以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中世纪学徒制,从而对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中世纪学徒制;行会;制度化;学徒

作者简介:许亚琼(1984-),女,山东日照人,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论。

中图分类号:G71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9)04-0061-04

作为一种伟大的教育形式,西欧中世纪学徒制为当时人们获取职业能力以及技艺的代代相传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教育方式和方法对我们今天的职业教育事业有着诸多的启示。除了认可中世纪学徒制作为一种教育形式的价值之外,本文将从一个更广泛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即基于其制度化的原因、目的和社会意义角度来考虑。以期对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的可行性建议。

一、对中世纪学徒制制度化原因、目的和社会意义的分析

(一)学徒制历史的简单回顾

学徒制从其产生、发展、衰落,到当代以新的形式——新学徒制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学徒和师傅这一对特有实体范畴的出现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生产的发展使得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手工艺人由于生产的发展需要招募帮工,下层人士的子女为了获得一技之长而去做学徒,于是,师傅学徒这一对概念实体便产生了。在当时,对师傅和学徒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等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这种关系是私人的,因人而异,谈不上形成什么制度,所以称其为前学徒制似乎更恰当一些。随着十一世纪末手工业行会的建立,学徒制真正兴盛起来,“在行会成立以前,它只是作为一种私人的习惯而存在。随着行会的成立,学徒制度才逐渐具有社会性质,最后完全置于行会的控制之下。概括说来,从十三世纪中期到十五世纪中期,学徒制度逐渐从私人性质的制度过渡为公共性质的制度。”这具体体现在行会对学徒制的全面管理及学徒制的社会意义上,行会对所招收学徒的资格、人数、学习期限和学习质量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本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从而使得学徒这一原先私人的教育和生产形式最终内化为一种公共制度。十五世纪末,由于手工工场的兴起逐渐代替家庭作坊式的手工生产,行会开始瓦解,导致学徒制也处于解体状态。随后在产业革命的巨大冲击下,机器大生产代替了传统的手工生产,中世纪学徒制因其更加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失去其存在的基本社会基础,最终为新的职业教育制度——学校职业教育制度所取代。

(二)问题的提出

回顾学徒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行会对学徒制的兴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行会全面介入学徒和师傅关系来实现的,这也是让笔者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即行会为什么要介入学徒和师傅关系?在行会出现以前,学徒制只是作为一种生产教育形式而存在,基本上属于私人性质,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以私人订立的契约为保障,没有其他的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并没有上升到公共制度的层面。而行会自成立不久,便开始对学徒制的各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定,如要求学徒不能是外国人,要求学徒必须达到一定的学习年限等等。可以说,行会是学徒制完全制度化的主要促成力量。

这种转变是耐人寻味的,作为维护本行业利益的一种带有自卫性质的组织,行会并没有仅仅满足于对本行业经济和政治事务的管理,而是把对学徒的教育问题也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以往我们一提到学徒制,人们总是将其归为教育制度的范畴,但是,如果说行会仅把学徒制视为一种教育制度的话,那么它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结果的遴选和评价来调控学徒制,而不必对学徒制的整个运行过程作规范和细致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并不因各个作坊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师傅自身的实力而不同,而是严格要求整体划一。所以,仅仅用学徒制是一种教育制度的观点来解释这种垄断和平均主义的现象是行不通的。

可以说,行会对学徒制的严格控制以其潜在的意义向我们说明了学徒制对于行会及本行业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并不仅仅局限于学徒制对本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功能。而它到底是什么,是我们接下来要深入分析的。这就需要我们的思考跳出以前所局限的圈子,进入更为广泛的社会和经济领域来寻找答案。

(三)深入分析

上述分析揭示了我们以往在考虑这个问题上的片面性,仅仅将学徒制视为学徒获得职业能力的教育制度是不够的。我们往往容易忽略学徒制本身所具有的另一功能——生产性功能,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试着推测一下师傅招收学徒的初衷。从师傅这一角度来考虑,招收学徒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自己在劳动中找个帮手,而不是教育学徒,虽然这两个方面从一定程度来说是分不开的。学徒制的生产性和教育性这两大功能对于本行业的发展是同等重要的,正是这两大功能体现的社会意义促使了学徒制的完全制度化。这也是我们在接下来的分析中要进一步揭示的。

作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说明学徒制的生产性功能,我们欲从行会章程入手,这是因为行会对本行业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学徒制主要是通过行会章程进行,它充分体现了行会的目标职能。尽管行会章程因各行业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但一般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是对从事本行业人员资格的规定。限制非本行业人员进入本行业,如果非行会成员从事本行业则会受到许多限制,如产品质量上的刁难、商品出卖时不被承认等;规定师傅招收学徒的数量、学徒资格、学习期限等,如伦敦马刺业行会章程规定“本行业任何会员所招收之学徒其学习时间俱不得少于7年,而此类学徒亦必须按照本城惯例进行登记”。

第二方面是对各具体生产环节的要求,这是行会规章中最为详细和严格的部分。首先是对生产条件的规定,要求任何一个从业人员都必须有最基本的生产工具、场所和技能。同时又对生产条件进行最高限定,如不能最先使用比他人先进的设备,除非大家都已经在使用。其次是控制生产规模,主要通过下面两个措施:统一工作时间;限制直接生产者的人数,尤其是控制师傅接收学徒和帮工的数量。再次对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产品的质量、价格和工资报酬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如原材料和产品要保证质量,产品价格和工资要按照行会制定的统一价格和标准核发,原材料的数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等等。

第三方面则是对生产之外的行会事务的管理与要求。例如,对成员道德品行的要求;对本行业中成员相互帮助、利益共享的要求;对大家宗教虔诚的要求等。

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行会章程对行业各方面的管理实在是太细致了些。“学术界一般认为行会规章表现出两个倾向,一是它的平均主义,一是它的行业垄断和反对竞争。”表现在行会章程中,则前者的内容有:对生产环节的规定,如对最高生产条件的规定,对生产规模的规定,对生产原料数量的规定等等,“行会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师傅拥有工具的数量、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帮工、学徒的数目。师傅必须遵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规定,不准延长劳动时间,不得上晚班,加夜班。”行会禁止懒惰、禁止生产劣质产品,但也不鼓励多劳多得,而是尽量使行会成员的生产能力处于一个水平线上;后者则表现为规定学徒资格、限制非本行业人员从事本行业等等。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行会的直接目的就是限制竞争,平均主义有助于消除业内竞争,垄断则可以有效地阻止来自外部的竞争。总的来说,这与今天的自由市场是极其不相适应的,然而,我们不能主观地认为这种平均主义和垄断就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相反,在中世纪小商品生产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和垄断是行会维护其成员利益的一种必须而有效的经济政策。这是因为中世纪的经济形式,在农村是庄园式的小农经济,在城市是手工小商品生产,再加上交通工具的落后,使得中世纪的生产力和市场都是有限的,很容易达到饱和。在这种有限的市场和购买力下,竞争带来的只有小商品生产者的破产。因此,反对竞争也就是反对出现行会成员的破产,维持他们的最低的生产和生活。行会规章所反映和揭示的是行会为维持小生产者的简单再生产所进行的种种努力,所以它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

如上所述,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行会所发挥的具体职能和采取的具体措施。在当时的条件下,如何维护本行业成员的利益,如何让本行业长远发展下去是行会成立和存在的主要目的。故行会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达成其目的,籍以对学徒制的管理,行会可以更有效地完成其职能,如通过对学徒资格的规定,行会可以有效地限制非本行业人员进入本行业;通过对师傅招收学徒和帮工人数的规定,行会可以有效地限制生产规模,阻止业内竞争;通过对学徒学习年限的规定及对学徒的考核,可以保证从事本行业人员的技艺水平,保障产品的质量和本行业的信誉等。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行会的角度出发,学徒制并不仅仅是一种培养本行业接班人的教育制度,更多的是一种调节和管理生产的手段,学徒除了受教育者的身份外,还是一种生产力。对行会来说,学徒制度化一是可以保证教育质量,间接保障从事本行业人员的技艺水平;二是能够有效地限制学徒的生产性功能发挥,更好地阻止行业竞争。“行会限制招收学徒的人数,限制学徒可以自行开工之前必须学习的年限,从而限制手工业劳动者的数量供给。”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学徒制更多的是配合行会制度来进行的,每个行会的创始人在拟定学徒制时更多的应是从如何促进本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学徒个体发展的考虑则处于较弱势的地位。

同时,师傅学徒这一关系制度化后,也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它不再仅仅是一种教育方式,一种获取职业能力的途径,同时承载了调配生产的功能。一方面,学徒制对于师傅的技能水平乃至整个行业利益的维系起着关键作用,它能帮助行会更好地实现其职能。另一方面,行会对学徒制的严格管理又保证了这种制度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总的来说,行会制度和学徒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如果我们只是讨论其中一个方面,那么得出的结论势必是不全面的。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中世纪学徒制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原因,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并为个人获取职业能力、为行业维持高质量的技艺水平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但作为一种制度而言,中世纪学徒制必然有其衰落过程,随着外部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变化,制度与个人、环境的博弈最终使其走向衰落。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将学徒制看作是一种职业教育形式,而是从一种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待它,像我们上面分析的,将其放到制度的层面,更多的从其社会意义和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考虑学徒制的发展和兴衰过程,或许对我们现代职业教育会有更多的启示。

(一)制度化方式:设计模式与内生模式之别

在中世纪学徒制兴盛以前,学徒这一形式已存在了很长时间,如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为使工匠得到发展,并且传授技艺,任何人都不得反对招收养子。如果养父不向徒弟传授技艺,养父必须把孩子归还给亲生父母。”这种招收养子,并向养子传授技艺的形式,就是学徒制的最初形态。虽然这种形式并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但已经基本上是中世纪学徒制的雏形。可以说是先有学徒这种形式,然后才由行会将其制度化,而且这种制度化是伴随着当时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的一个自然的过程,因而对学徒制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程是先建立各级完善的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再试图将它内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教育形式,这种制度化方式使得我国职业教育的社会根基不强,因其不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而然生长起来的,故必然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同。从而造成了目前政府官员重视职业教育,而各行业企业不热衷的现象。这也正是某些学者提到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的设计模式与内生模式之别。“我国职教自发展之初所遵循的是设计模式。虽然学者与政府所表达的意愿符合企业界利益,但这种意愿毕竟不是企业界自己所表达的,而是学者与政府根据自己的研究和设想所表达的,它是一种‘合企业利益的意愿,这种“越俎代庖”可能使得企业界难以意识到其利益所在。因此,在我国职教模式形成过程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博弈最终演化成了学校的单方面活动,这就必然导致一种缺乏企业界支持的完全学校化职教模式最终在我国形成。”

(二)制度化主体:企业主导与政府主导之别

综观学徒制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行会是促使学徒制度化的主体力量。行会对学徒制有着充分的话语权,这不仅表现在对教育结果的评判和选择上,而且表现在对教育内容、教育时限、教育对象等方面的决定权。有人会说,这是在当时政府主管部门责任缺失情况下的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我们无法肯定行会在学徒制发展中起到的正面作用就是政府主管部门所能替代的。中世纪学徒制的兴盛值得我们深思的是: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形式,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承担对职业教育的全权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行会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在德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但是在我国,行会目前基本上是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功能在行业上的移植,其对职业教育发展有效功能的发挥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教育部门权利又过重,作为职业教育学校制度化的主体,教育部门对职业院校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绝对控权,这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我们应重视行会的中介和组织作用,作为处理本行业事务、代表本行业企业利益的组织,行会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宏观眼光和业内的权威性来组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事业,约束各行业企业的行为。如加强企业与学校的产学研合作,指导企业参与学校教学和课程设置等。总之,职业教育要获得健康发展,就不能忽视行会建设这一环节,除此之外,还应赋予行会更多的话语权,在学校专业设置、质量评估等方面都应有行会的一席之地。

但从目前来看,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到底是什么,应该管多少才算合适,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管理中各自享有的话语权多少以及行会权利的有效发挥仍是一个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三)制度化目的:初始目的与最终行动的统一

从辩证的视角来看,任何事情总是有利有弊的,学徒制度化也不例外。它一方面保证了这种教育形式的质量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使得学徒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会维护其利益的手段。这就难免就造成了制度的内容有时是与历史发展进程相违背的结果。这是因为,制度只有随着内外部条件的不断变化进行不断调整才能够顺应历史的发展,然而,当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要求制度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内容又与制度化主体的利益相冲突时,主体往往会固守陈规,拒绝改变;同时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使内外部条件不变,在没有其他机构监督的情况下,制度也容易成为制度化主体为自己谋私利的手段。这就使得制度容易背离其原先存在的目的,最终在与多方的博弈中走向衰落。

虽然中世纪行会努力维持小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进行,反对竞争实行平均主义。但是,行会的分化和不平等终究不可避免,“行会在初期原来是有内部民主精神的,但不久有一种分裂发展起来,而这种分裂到十三世纪末就固定下来,匠师成长为行会成员中的贵族,后来拒绝普通工人入会,这样行会就改成为一种关门主义的资本家的团体,这样一来,资本和劳动间的冲突,在中世纪后期,就出现在舞台上了”。同时,行会是通过特权来阻止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的,而这是有违市场经济制度的自由契约精神的,“行会墨守陈规,固步自封,不思改革,反对竞争和扩大生产规模,必然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相矛盾,因而变为妨碍生产发展的障碍。”随着生产力的增强和市场的扩大,行会规章的平均主义和行业的垄断、反对竞争的精神,最后都将为新的精神和制度所取代,而新的制度将更加适合原有目的的达成。

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这种背离职教目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作为实现培养技能人才,促进学生个人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职教目的的手段——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因为有关部门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和其他一些原因而扭曲职教制度化的最初目的。如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不是做到以学生为本、以企业为本,而是努力迎合上级的评估要求,其发展动力不是出于自身,而是为了评估的需要;我国目前中职和高职的主管部门不统一,给中高职的衔接带来很多的困难;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在职业教育的管理中各自为政,极少沟通等等。这些现象的产生往往都源于制度化的弊端,在目前的情况下,学校职业教育制度一方面促进职教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成为一个容器,容纳不符合社会发展状况的行为,并将其推广和合法化。我们应该借鉴中世纪学徒制衰落的教训,一方面要防止制度的僵化,应随着时代的变化经常对职教制度进行创新。另一方面要防止制度演变成个人和有关部门维护其私利的手段。只有这样,职教制度才能够始终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完满的完成其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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