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

2009-06-04

管理观察 2009年13期

杨 辉

摘要:本文主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中重新仲裁制度进行论述,重新仲裁已经为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和示范法所承认,但是在我国重新仲裁尚不为人们所熟悉,急需促进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商事仲裁 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英国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与司法救济相依随,没有救济,权利就会被暴虐吞噬,只剩下一纸空文。本文拟就重新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问题加以讨论。

一、重新仲裁的含义

在我国,重新仲裁是指法院在受理了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虽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仲裁庭重新对原争议进行仲裁。

二、法院裁定重新仲裁时面临的问题

(一) 重新仲裁的决定权

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提出重新仲裁的请求是前提,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我国《仲裁法》没有重新仲裁需要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规定。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之后,方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由此可见,对于国内仲裁裁决,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外仲裁裁决,重新仲裁的最终决定权实质上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重新仲裁的裁定是否允许上诉和申诉,我国《仲裁法》未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对于法院做出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既不准上诉,又不准再审。由此可以推断,有关重新仲裁的裁定不可以上诉和申诉。

(二)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仲裁的事由

我国《仲裁法》对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仲裁的事由未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仅解决了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问题,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尚悬而未决状态。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在此种情形下,只能撤销裁决,而不能通知重新仲裁。因为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庭做出裁决的依据是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将丧失仲裁管辖权,自然也无权重新仲裁。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可以由法院通知重新仲裁。对于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的情形,重新仲裁时可以赋予被申请人替换仲裁员的选择权,以便弥补这一程序缺陷。对于其他情形,可以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消除原来的缺陷。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笔者认为,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法院应以重新仲裁的方式替代撤销仲裁裁决,显然重新仲裁更符合效率原则,同时也不会有失公正。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首先,如果仲裁庭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做出的裁决可以与提交仲裁的事项做出的裁决分开的话,法院可以撤销仲裁庭对未提交仲裁事项做出的裁决的部分。根据司法解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载部分。其次,如果仲裁庭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做出的裁决与提交仲裁的事项做出的裁决不能分开的话,法院应该做出重新仲裁的决定。

三、仲裁庭重新仲裁时面临的问题

(一)仲裁庭是否需要重新组成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首先,应由原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为重新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则。其次,需要对更换仲裁员和重新组成仲裁庭进行区分。更换仲裁员是指仲裁庭的部分成员被该原仲裁庭之外的仲裁员代替;重新组成仲裁庭是指整个仲裁庭被更换,由全新的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对原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对于原仲裁庭的某仲裁员因法定事由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基于自行回避或被请求回避,或仲裁员在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更换该仲裁员,而不应该由原仲裁庭继续仲裁,因为仲裁员的公正性已经受到严重的怀疑。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更换仲裁员的方式与任命或选择原仲裁员的方式相同。

(二)重新仲裁是否可以增加或撤销仲裁请求

笔者认为不可以随意增加或撤销仲裁请求。因为重新仲裁制度旨在有针对性地、公平而又经济地消除仲裁中的瑕疵,所以重新仲裁的范围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仲裁庭究竟应在多大的范围内重新仲裁,取决于法院认定的仲裁裁决所存在的瑕疵,仲裁庭应该围绕人民法院在通知中说明的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进行仲裁,当事人不能随意的增加或撤销仲裁请求,除非当事人对新增或撤销的请求能够达成和解或者一致。

(三) 重新仲裁的期限

《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重新仲裁的期限。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关于重新仲裁期限的规定较为合理,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更能体现仲裁的快速性。 至于仲裁庭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做出裁决,应该视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而定,不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