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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么对付抢劫犯

2009-06-01

百家讲坛 2009年10期
关键词:徒刑伤人量刑

佚 名

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不过当时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盗案的说法,并无“强盗罪”一说,据秦史记载,当时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强抢了一个大地主后逃到了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了。当时虽无“强盗罪”的罪名,但处罚自是免不了的,《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

在汉朝以前,强盗罪一直以“盗罪”概括,也就是说盗窃罪与强盗罪是相互混淆的。到汉朝,强盗罪开始从“盗罪”中分化出来,并出现了“强盗罪”罪名。汉律规定,犯了群盗罪和强盗罪的人都将被判以“磔刑”。“磔刑”是死刑中的一种,意即分裂身体致死。

到唐朝时,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到鼎盛时期,财产关系复杂,法律对各种侵占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不仅将盗罪分为“强盗”、“盗窃”、“监守自盗”几种,《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体系较之以往朝代更完整和系统化了,将所抢劫的财产数量以及是否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与处罚力度挂上了钩。比如《唐律》规定:若犯强盗罪,没有抢到财物,也得服两年徒刑;对抢到钱物的,看是否伤人或杀人,没有伤人、杀人的,按赃物价值大小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他人的,则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处罚轻重分得很是细致,对持有凶器作案的强盗犯,处罚将会被加重一等。

唐以后,宋、元、明、清对强盗犯的处罚,基本都沿袭了《唐律》的规定,甚至更为严厉。直到清末逐渐引进西方的刑法理念后,对强盗犯的处罚才有所减轻。

在《唐律》的基础上,宋朝还另颁布了一系列严惩强盗罪的特别刑事法规,如《窝藏重法》、《重法》、《盗贼重法》等。宋朝不仅对强盗犯处以重刑,对包庇强盗者,处罚也不轻,重者可能被处斩,家中其他成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被发配到偏远地区等。犯强盗罪者,受到的处罚就更重了,本人处斩,没收家产,妻子儿女均被送到千里或几百里外州军编管。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有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才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是要刺“抢夺”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点。此条处罚规定后来在清朝沿用。

到清朝时,赃物多少已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了,量刑轻重首先要看其危害性,处罚也相应地有所减弱。譬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强暴、胁迫强取他人所有物者,为强盗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现今,对抢劫犯虽不像唐宋时动不动就处斩,但依然处罚很重。不义之财,不可得;若要得,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因为法网恢恢,从来都是疏而不漏的。

编辑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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