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宜快,经适房当缓
2009-05-30陈宪
陈 宪
最近,一些省市经济适用房接二连三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令我对经适房新政愈加添忧。其实,我并非在最近一连串有关经济适用房丑闻曝光后,才主张“经济适用房制度当缓行”的,而是一直以来,我对现阶段推行经济适用房的制度安排,深感忧虑,并力主在目前的条件下,只能推行廉租房。
政府推行经适房制度,出发点是好的,是为困难群众解决住房之窘。但必须认识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基本配套制度是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在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不存在、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都会遭遇当下的困境,出现种种防不胜防的问题。我曾经在相关文章中说过,在什么前提下,才能建立公正、透明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呢?很简单,就是建立全面的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度,不仅是12万元收入以上者要申报,而是每个居民都要申报;对于特定人群,(这里的特定人群,如政府高官和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居民)不仅要申报收入,还要申报财产。一般地说,现代社会的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或获得补贴(负的纳税)的权利。无论纳税者,还是获得补贴者(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就是获得一种具体形式的补贴),都要申报收入和财产,以表明缴纳税收的足额,或获得补贴的正当。设想,如果没有这一以法律约束和保障对称的申报制度,我们能够建立规范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以及各种公共福利的补贴制度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此,我们再次呼吁,中国已经到了全面建立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时候了。从先易后难,以及可操作性的角度,我们可以从收入申报制度起步,再实行对特定人群的财产申报制度。
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来说,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是使其在分配方和获房方之间信息对称的唯一途径。在没有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下,试图采用其他方法收集相关信息,结果都不理想。曾有报道说,江西省开通省长热线电话,接受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举报,一时间电话被打爆。这说明什么?问题太多!如此多的问题,怎样一一查实?这基本是不可能的。有问题,又无法查实,怎样合理分配经济适用房呢?这就是为什么经济适用房丑闻不绝于耳的原因。
在全国人大开会时,曾有代表说,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应向收入核对机构开通家庭资产核查渠道,有效限制部分廉租房申請对象“浑水摸鱼”。他坦承,目前这一核查遇到了极大阻力。为什么会遇到如此之大的阻力?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均从保护存款人的隐私权考虑,不向核对机构提供有关数据信息。这位代表呼吁,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应该开通家庭资产的核查渠道,推进收入核对工作的全面开展,以确保实施政府福利政策的公平和公正。对此,人们要问,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不提供有关数据信息是否有错?答案是否定的。而且,即便在某种制度保证下,提供了这些分散的数据,就足以证明可以或不可以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目前监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配的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公示。然而,各地反映的情况是,居民互相之间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不了解,也无法了解,即便有一些怀疑,也无法举证。这些所谓公示便成为走过场的形式。这些方法的不可行,反证了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如果说不具备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就失去了基本的配套实施条件的话,那么,经济适用房制度本身还有着深刻的内在缺陷。其一,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并存,就表明,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价格“双轨制”。在同一种商品或要素的市场上,存在价格“双轨制”的后果,就是有人试图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得低价的商品或要素,经过倒卖,获得非法利益。必须指出,廉租房和商品房是两个市场,前者是租房市场,后者是买房市场。其二,在经济适用房中有着一块公共资源,而且,这块公共资源又和私人资源混合在一起,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交易,因此,就自然会产生寻租行为,以追逐这块公共资源。价格“双轨制”和寻租行为,要么是改革的对象,要么为法制所不容。
我这么说,不意味着政府对困难群众住房难无可作为。我们还是要推出廉租房这一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类型,否则,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将异常严峻,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收入申报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即便分配廉租房时有一部分对象甄别有误,也只是损失了一部分租金,而且,一经查实,退出廉租房相对容易。相比之下,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一旦甄别有误,骗取经济适用房得手,就意味着将这些包含公共资源的房屋产权拱手相让了。其次,追回经济适用房产权,又将进入司法程序,这又是费时费力、成本很高的事情。因此,人们普遍认为,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和管理十分困难。笔者认为,如果一项充满善意的制度面临防不胜防的漏洞,而修补这些漏洞又几乎不可能,那么,我们就要冷静思考这项制度是否能够继续推行。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