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潜规则”胜似“倒钩”
2009-05-30王琳
王 琳
法官和老板,法庭和市场,司法和拍卖显然都是些无法归入同类的概念。如果法官暗地里将自己的身份视同为老板,不但市场将因此而失范,司法也将陷入不公。
不幸的是,还真有一些法官将自己当成了老板。他们手中的商品,叫做“司法公正”;他们的腐败方式之一,就是“拍卖”。
最新的案例来自台州中院。《中国青年报》10月23日的一篇报道,详细披露了法院利用委托拍卖而生财的“潜规则”。台州某拍卖公司的经办负责人表示,法院从拍卖款中拿走四成。台州中院执行庭庞威法官也曾承认这一点,称“四六分成”是法院统一的。
在这赤裸裸的利益纠葛背后,是无休止的讼争。报道中当事人最后万般无奈地感慨:“包公都已经死掉了。”
其实不仅是台州中院,拍卖背后的执行腐败几成司法惯例。不久前,重庆市高级法院院长钱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大曝拍卖内幕。这位院长直言“司法拍卖存在潜规则”。近年来发生的司法腐败大案,如深圳、天津、重庆等地的法院窝案或法官腐败案中,均与这一拍卖“潜规则”有关。
台州法院拍卖丑闻曝光之前,最为人关注的还有在此次重庆“打黑”中被打掉的两名高级法院的大法官张弢、乌小青。两人涉嫌违规操纵拍卖重庆化妆品厂和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三工场”65亩地。《重庆晚报》10月18日披露说,“司法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及重庆化妆品厂相互勾结,采用贿赂、非法拘禁等手段,让一宗实际价值一两亿元的土地,拍卖成交价仅3710万元,而黑恶势力及其腐败分子拿到的代理费高达5500万元。”
“槌子一响,黄金万两。”司法拍卖中的“腐败利润”惊心触目,手持法槌的法官一敲这“拍卖槌”,钱财就滚滚而来。
但法院毕竟不是拍卖场,法官也不是拍卖师。否則,法院就可以上市圈钱了。此等垄断营生,市场前景较之中石油、中移动之类还要看好,一定可以赢得股民的热捧。如果不想如此荒唐的景象发生,制度就应该做点什么。
一个办法是将执行权从审判机关彻底剥离开去。审判权乃是一种判断权,审判职能正是要通过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适用来产生正义。通俗地说,法院是个明是非、讲道理的地方。审判不应该跟强制执行、更不应该跟拍卖执行财产发生超越裁判之外的纠葛。如刑事裁判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就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来承担的。
然而在刑事司法上已经得到较好践行的“审执分立”,在民事司法上却一直难以获得认同,这其中主要的障碍恐怕还在于执行背后那巨额的部门利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执行腐败在社会舆论中已是一边倒的指责与批评,中央政法委甚至启动了“执行年”等轰轰烈烈的运动式解决方案,仍收效甚微。对法院而言,坚守执行权实则面临着巨大的政治风险与舆论风险。如果没有超出这些风险的利益存在,“民事执行”这块烫手的山芋很可能早就被审判机关所抛弃了。
当然,让审判权撤出执行的“战场”,退守审判的剧场,也要面临另一个风险:行政机关未必比审判机关更清廉。在得到执行权这块金砖之后,行政机关同样可能产生执行腐败。这就需要让法院的执行裁判权来制衡行政机关的执行实施权。权力的科学配置,才能遏制因权力的绝对集中所带来的绝对腐败。
另一个办法则是正视执行权的现实制度框架,先将拍卖权让渡给市场,并让决定由谁来拍卖的权力交给公开进行的电脑摇号等程序。司法与市场、司法与社会的错位,是权力腐败的根源。拍卖有拍卖的市场,在市场的配置下,涉讼资产自能实现变现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债务人利益。现有的司法拍卖“潜规则”主要是由于涉讼资产处置均由法官指定拍卖机构进行,这一司法介入市场的不当权力滋生了法官寻租的空间。若能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真正设立起一道难以逾越的防火墙,还是对法官最有效的保护。看看那些把自己都“拍卖”进监狱了的前法官们——这样的人生际遇固然与他们的欲壑难填相关,也与那难称健全的制度相联。一味靠道德说教和政治学习想要保证司法廉洁,注定要失败。当法官之手够不着拍卖槌,拍卖腐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权力的让渡,总是知易行难。司法拍卖的“潜规则”就像一个个“倒钩”,在诱惑着手持执行权的法官们。不拿掉这些“倒钩”,类似台州中院、重庆高院的司法拍卖腐败就注定还会要在别的法院重现。(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