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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评估方法

2009-05-29汪占熬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操作风险评估方法商业银行

高 松 汪占熬

摘 要 本文就新巴塞尔协议浅要的谈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评估方法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作风险也日益严重,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近年来,大量的操作风险损失驱动因素和全面风险管理及监管的要求,促使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中不断寻求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完善和巩固本国的金融体系。与此同时,在2001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中,都体现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操作风险的日益重视。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以前被定义为除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的所有风险。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包括英国银行家协会(BBA)的定义、全球风险专业人员协会(GARP)的定义及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比这三种观点,三种界定方式的核心内容都是围绕人员因素、流程因素、系统因素、事件因素展开的,但三者又有不同。GARP 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是建立在对很多类型企业,包括银行的操作风险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的,因而覆盖面更广,但并非所有内容都适合商业银行。BBA主要是从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的角度来对操作风险进行界定。因而更详细,分类更为清晰,更加易于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中缩小了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为:“对于内部过程、人员或系统以及外部事件处理不当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含战略和名誉风险”,这种定义更加侧重于从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角度而非风险管理的角度来对操作风险进行界定,更加强调资料和数据的易得性、可监控性和可计量性。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正是基于可控性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界定并没有囊括银行所面临的全部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的衡量方法

在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具体评估衡量方面,2001年1月和2001年9月,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操作风险衡量的咨询文件和最终文件中进一步指出,“银行应当披露更为详细的操作风险的信息”,并提供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标准法(The Standardized Approach),以及高级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AMA法)。这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

(一)基本指标法。

基本指标法中,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金应等于前三年毛利的平均值乘以15%。其中,毛利是指净利率收益加上净非利率收益,但不包括拨款、营运费用(包括支付给外购服务的费用)、 从出售‘到期和‘可以出售证券的明确利润和损失、特别的少有的物件及保险业务收入。同时,如果三年中出现的负的毛利,应当不包括在计算过程中。

(二)标准法。

标准法规定,银行应当把毛利分成表1中所列示的八块。每一种业务所需要资本要求是按照业务对应的乘数乘以毛利计算出来的。总的资本要求将每一种业务三年的正平均值相加得到的。毛利计算方法和标准指标理论定义的一样。任何业务中的负资本要求可以没有限制的抵扣其他业务中的正的资本要求。如果某一年的资本要求是负的, 那么在计算过程中按照零来计算。另外还有一种扩展的标准法(ASA),其操作费用资本要求除了在计算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外,和标准化理论的方法是一样的。在得到国家政策的许可下,银行可以使用借款和预付款替代标准化理论下的毛利来作为计算指标。借款乘以3.5%(银行的借款回报)然后再乘以标准化理论规定下的乘数。

同时,新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采取使用标准法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首先,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的参与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中;其次,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是健全可靠的,并得到完整的执行;再次,在管理中要和控制、审计一样有足够的资源。

(三)高级衡量法。

在高级衡量法中,银行需要运用内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计算监管资本需求,故也被称为“内部衡量法”。在能够进行资本计算前,系统必须得到政策制定者的审阅,他们会评估系统的可信度和适当程度。关键的定量要求有:资本必须按照一年时间99.9%的置信度持有;除非银行能显示期望损失已经足够获取,否则银行必须为期望损失和意外损失持有资本;如果对于计算没有什么影响的话,银行可以使用内部估算的损失事件相关性;系统必须包括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事件研究和能影响商业环境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因素;如果银行有针对损失事件的保险的话,可以减少不超过最少量20%的资本要求。

同时,新巴塞尔协议规定,如果要完全实施高级衡量法,银行必须满足以下的标准:必须有个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功能来负责企业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内部操作风险评估系统必须和银行每天的管理紧密的联系。系统的结果必须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操作风险必须定期的向商业个体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银行必须有程序能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采取行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书面的形式;内部和(或)外部审计师必须定期审阅操作风险管理过程和评估系统。另外,如果银行只是部分使用高级衡量法的话需要满足条件:银行全球性、合并风险中的所有操作风险被确认;在执行高级衡量理论中,一个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部分被确认;银行在执行高级衡量理论上有明确的时间表,但不包括操作的一些非实质性部分。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进行数据建设。

从上文可以看出,从基本指标法到高级度量法对内部损失数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由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较大, 但是有关操作风险事件和数据的积累却十分贫乏, 给操作风险的度量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我们应该看到,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建立各业务部门的风险损失数据库, 为早日过渡到使用先进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提高操作风险管理的质量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其中应该注意:第一、要在整个银行统一、系统地采集更多、更广泛的损失数据, 在采集数据时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业务划分为不同的业务类别, 要明确所采集的损失数据主要反映哪一种类型的操作性风险, 采集的损失数据不能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之间出现重叠。第二、在积累内部数据的同时要引入行业整体数据作为补充, 并为补充性的定性分析建立客观的审计监督标准。第三、操作风险模型必须与相应的风险管理工具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反映这些工具应用的效果。

(二)加强人才队伍和激励机制建设,为有效引入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从商业银行人才结构看,操作风险方面有实际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客观上需要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和引进相应的人才。从激励机制方面来说, 即便商业银行建立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动态地介入整个管理过程,那么这个体系的运作效果也难以保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同样十分重要。

(三)积极学习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

实际上,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出笼以来,国际银行业中一些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大型发展银行或金融机构就已经开始了操作风险高级度量模型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其模型方法完全符合《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高级度量方法的要求。这些成果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尽快开发出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农业银行软件开发中心安全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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