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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司的社会责任

2009-05-29徐唐炼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社会责任

徐唐炼

摘要 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演变和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特征、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法律制度等方面,浅述公司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 公司 社会责任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

传统商法、公司法的基本理念认为,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公司存在的宗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是公司的资本责任。公司应以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而且公司只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应是为了使公司获取最大利益。亚当·斯密以来的传统经济学观点一直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地使用资源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演变及其涵义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局限在股东利益上。在公司应当实现其资本责任的基础之上,理应对其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不仅以为股东谋求利益作为自己存在目的和宗旨,而且负有维护和增进相关者利益的义务。近几十年来,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相协调,是摆在政府和立法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公司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

公司不可能性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公司是社会一员,必然与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正是这种特定关系而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公司基于此种关系而负有相应的对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社区、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和社会性的全面发展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要以作为的方式去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对于公司而言实际上就是义务,公司不履行这种义务则应承担一定的否定后果,如员工创造力的下降、消费者评价的降低等。因此,相对于违法责任的承担这种消极责任而言,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事前的、倡导性的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资本责任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统一。

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的目标应当是“二元”的,即并不否认公司最大限度内盈利从而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资本目标,除此之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补充和完善,且使公司的资本责任和社会责任趋向统一。

(四)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和公司的道德义务的统一。

公司社会责任从狭义上讲要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从广义上讲,还应包括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这是法律义务之外对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并非单纯的法律义务,而是这两者的统一。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必要性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仍不完善,有的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用其经济优势以及信息上的优势,损害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过分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等传统的公司理念,势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将必然破坏“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主导地位的商事主体,其运作不仅关系到股东、职工等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的明确提出。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引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志。本条中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和一个基本前提:一是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原则,二是公司经营恪守道德规范原则,三是诚实守信原则,四是接受监督原则,五是社会责任原则。一个前提是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经营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这一点来说,现行公司法是一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文关怀的、以人为本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特别强调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为了落实公司法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加强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 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在《公司法》的其他相应条款中,有关于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以上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内化,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

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方式等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资料:

[1]五世袭.论公司的社会责任.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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