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研究
2009-05-29赵晶萍
赵晶萍
摘要 行业协会本有协调价格,防止恶性竞争功能,但近来频发的行业协会“领涨”事件显示其在价格卡特尔中的负面作用。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在产生背景、特征、危害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其规制要求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行业协会本身等多方面入手方可见成效。
关键词 行业协会 价格卡特尔
中图分类号:DF419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2006年下半年以来,全国CPI (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指数不断攀高,有经营者趁机不顾成本跟着提价,更有甚者结成各式各样价格卡特尔联合提价,造成消费者恐慌,去超市哄抢物资,进一步恶化了CPI上涨形势。而在众多价格卡特尔联盟背后,都有行业协会身影,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走入更多人视野。
二、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现状、成因
(一)行业协会性质职能。
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在功能本质上与企业一样,均为减少交易成本。行业协会按职能可划分为服务、协调两大类。协调行动包括:向政府游说争取有利法律、政策,制定、监督和实施行业规范,协调价格,拓展市场等。提供的服务有:行业统计、办刊咨询、组织展销会、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成果、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市场建设(反倾销等)、技术培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维权、发展行业公益事业等。
(二)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发展起来的,其功能实现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紧密关联,在发展中存在着如下突出问题:(1)政会不分,行业协会角色定位错乱,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2)双重管理体制导致的管理混乱和主管单位的权责不清,规制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3)行业协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内部管理混乱、社会信誉差、自律水平低等。作为行业利益代言人,难以发挥的倡导行业集体行动、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处理企业间争议和纠纷、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等功能,由此造成协会社会合法性(行业内企业对其的支持、认可和拥护) 的不足,阻碍其进一步的发展。
(三)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及其成因。
1.概念、表现形式。
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是行业协会领导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进行的价格串谋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行业协会领导企业进行的价格串谋行为,常表现为:①行业协会为价格卡特尔行为宣传造势,成为串谋企业的利益代言人,作为利益集团代表对政府以及监管者施压。②通过关联交易和协同方式,将串谋企业价格的实施和调整为统一步骤,统一规划、统一策略,以维护整个行业正常发展为理由发展价格卡特尔。③企业之间通过行业协会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2)行业协会与企业合作进行的价格串谋行为,常表现为:①行业协会为串谋企业作借款担保抵押而承担不正常的风险。②行业协会开立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证明、评选的荣誉奖项,提供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对称的行业内企业发展报告误导消费者和监管者。
2.危害的特殊性。
(1)行为的迷惑性、公开性。行业协会常常公开打着“维护整个行业正常发展”的旗号进行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一般民众很难辨别。
(2)危害性较一般价格卡特尔行为大。通过行业协会来组织的“卡特尔”形式,除了侵害其他非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成员的经营者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扭曲价格信号;阻碍生产进步外,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比一般企业或自然人更有优势争夺社会资源、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扼杀非行业协会会员生存空间和合理竞争,恶化市场竞争风气,引导市场走向恶性竞争的深渊。最终可能拖垮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导致政府过度管制,回到计划经济。
(3)阻碍行业协会自身功能角色定位、发展,可能导致全体消费者乃至全社会对行业协会的不信任、不认可。
(4)规制行业协会行为规范本来就少,从成本等角度分析个人(极个别律师除外)基本没法与之斗争,政府与大部分行业协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3.产生原因。
(1)计划经济的残余影响。
我国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绝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实现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严格管制的条件下,行业的价格结构及其利润都受到于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制,给经营者提供了免于价格竞争的稳定的商业环境。当长期所依赖和习惯的这一条件突然不复存在时,残酷的价格竞争显然会使经营者觉得非常不适应,进而自然地趋于以一种同样可以限制价格竞争的方法来作为管制条件下的规则的替代。因此,价格卡特尔往往便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2)行业协会特殊环境下发展的需要。
行业协会在我国是新兴的社会力量,其并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来统摄成员企业,也缺乏必要的手段来整合团体力量,并成为与国家管制可以相抗衡的重要组织,所以行业协会是希冀通过某种方式的运作,取得或者提高其在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面前的话语权,主导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发展,取代国家成为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权威力量。
(3)监管者事实上的缺位、民众麻木、企业无知无畏。
因牵头方便面行业统一涨价而引起轩然大波的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被民政部出具书面证明未在民政部登记,即在引起关注前该协会根本无人监管。社会媒介公开报道卡特尔行为时,报道者与读者都未准确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也未对其给予足够的谴责。整个社会上没有效培育正确的竞争文化,缺乏对卡特尔行为能够有效给予制约的社会压力。企业也对于卡特尔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没认识到行为的非法性。
三、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的规制
(一)行政规制。
目前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处理多由行政部门进行,如发改委等。原因在于两个方面:现行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和大政府的较高工作效率。建议如下:
1.落实行业协会监管责任。
我国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是不合适的。建议采用注册制,对其违法处罚交由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实行政会分离。要通过立法完善监管方式,通过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通过法律监管,防范和制止行业协会容易导致的价格同盟、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2.强调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的建设和自律。
内因起决定性作用,杜绝行业协会滥用职权,违法牟利,要从行业内部做起。选用懂法的年轻人,不再作为干部的退休所。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功能,而不仅仅是企业跟政府谈判的工具。形成自己独立有效运行的治理结构,相对自治,不受行政权利或企业干扰。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立法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要从行业协会的发起、筹备、章程拟订、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产生、变更、终止和解散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其成立和运行的合法性。
(二) 法律规制。
1.规制内容。
主要规制于《反垄断法》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价格法》第十七条。行业协会违法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如何区别“维护整个行业正常发展”与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
缺乏专门的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认定规范,让民众、企业、行业协会无所适从。再加上政府出于政策考虑偶尔还支持行业价格卡特尔,大家就更不知道如何认定,只能交给行政部门。
(2)法律缺乏针对性、可操和可诉性。
缺乏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定,相关规定少,而且只是涉及于《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极少数法条中,没有规定执法机构、程序、规则。没有个人可以进行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诉讼的相关规定。
(3)处罚畸轻。
现行法律既没有按行业制定不同的罚金,有没有涉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与巨大超额利润相比,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反而让违法人员预计可承受后果,放心违法,变相鼓励了行业价格卡特尔。
3.解决法律规制问题的措施。
(1)加快制定《行业协会法》。
当前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杂乱,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的规定之间还相互冲突,已不能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整理,并加以统一和规范。
(2)加重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处罚力度,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当行业协会为了超额利润实施价格卡特尔行为时,其责任除了弥补受害者损失外,还应符合一个基本原则“谁都不能从危害他人的行为中获利”。应当剥夺企业的超额利润。对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施以惩罚性赔偿金、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3)让公民成为反垄断诉讼主体。
公民应当有权起诉行业协会及其企业并要求赔偿垄断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培养公民的反垄断维权意思,让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活动得到最大范围监督,增加其违法成本,形成良好竞争风气。
(三)根本解决措施:维护促进市场竞争,积极实现有效市场。
自由进入才是约束垄断者的最重要的武器。如果说,一个企业垄断地位竟然能够长期维持的话,那可决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失灵;因为,假如这个世界上确实存在垄断的话,那么,惟一的垄断就是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命令,人为地在某些行业设置进入壁垒,从而把普遍的经营权利,变为某些企业、某些利益集团独享的特许权(政府刻意制造“租金”)。
四、结论
综上,从我国行业协会主导价格卡特尔的形成历史背景、原因、独有危害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要规制行业协会主导或合作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必须运用经济(市场)、法律、政治(政府)多种手段。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社会中间组织对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应重视培育社会中间组织力量,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更加稳定合理。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07级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专业)
注释:
①转型时期的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2第32-35页
②张云峰.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5期.
③何继新,刘莹.不完全合作、非合作博弈的逻辑: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分析.经济经纬.2008年第1期
④鲁篱.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1总第195期.
⑤反垄断:自由竞争是唯一途径.http://news.csdn.net/n/20020805/6792.html.
参考文献:
[1]反垄断:自由竞争是唯一途径.http://news.csdn.net/n/20020805/6792.html
[2]转型时期的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
[3]何继新,刘莹.不完全合作、非合作博弈的逻辑:企业与行业协会价格串谋行为分析.经济经纬.2008年第1期.
[4]鲁篱.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11总第195期.
[5]张云峰.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