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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公众自我议程设置的道德预警

2009-05-27

新闻界 2009年2期
关键词:议程网络媒体言论

李 斌

摘要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公众的话语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他们运用网络形成自我议程设置的机会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本文以“甘德怀事件”为案例,通过对公众自我议程设置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网络时代社会道德预警建议:加强网民自律,完善网络自身管理,进行网络道德建设

关键词网络传播议程设置道德预警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2004年4月,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甘德怀在报考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的博士生时,初试成绩排名第一,但在面试复试中被刷了下来,而笔试成绩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两人被录取。甘由此质疑此次博士招生的公正性,向北京大学纪检部门提出申诉。与北大校方交涉未果后于7月9日,把一篇洋洋6千字的《我的北大考博经历》文章发到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新语丝”网站上,引起轰动。

事实上,如此大规模的事件在“新语丝”网站的历史上曾发生过几次,像2000年揭露“基因皇后”,2001年揭露“核酸营养品”,其持续的时间、参与的人数、形成的影响,都可与甘德怀事件相比。以前这些事件因当时国内互联网还不够发达,主要是海外华人学者、学生参与,而这一次则是真正做到了里应外合。“、网络话语权的实力大增。主要体现在网络公众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

根据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理论: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个事件和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关心和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传统的议程设置理论通常只强调传播媒介“设置”或形成社会议题的一面,而没有涉及反映社会议题的一面,但是在网络时代,传统议程设置理论的这个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公众可以随时随意将自己的“议题”在网上进行发布,其他感兴趣的网民可以就此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广泛的舆论影响,将“个人议题”或是“谈话议题”推向“公共议题”,这样就形成了“公众的自我议程设置”。网络在这样的情形下担任的是反映社会议题的角色。

所谓公众的自我议程设置是指,社会公众通过网络陈述自己的遭遇或发表自己的不满,以各种不同的表达形式引起广泛的社会舆论。公众自我议程设置功能的实现,是对传统媒介“议程设置”理论内涵的补充和延伸。传统的“议程设置”实际上是一种积极的“把关”功能,它与新闻学中的舆论引导功能有相似之处。舆论引导理论强调对群众的认知、价值、态度和行为等的全面引导,而传统的“议程设置”却只停留在传播过程的最初阶段,即认知层面上。对于这一点,传播学者B.C.科恩曾经指出:“在许多场合,报刊在告诉人们应该‘怎么想时很难奏效,但是在告诉读者‘想什么方面,却是惊人的成功。”事实上,社会舆论的形成,常常需要一个对新闻事实的选择、交流和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争论的过程。在网络公众自我议程设置的整个过程中,网民自己根据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并通过讨论升华自己的思想,进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态度和行为。从“甘德怀事件”来看,网络的参与性、互动性、开放性等特点在事件整个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传统议程设置的权利正在向社会公众转移。在网络社会公众有了表达个人意见的渠道,网民的话语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在当今社会的转型期,价值观的多元性导致了网民接触到信息的杂乱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这时的自由话语权便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现象。

本文就是以“甘德怀事件”为案例,讨论网络传播中已经被塑造成形的公众自我议程设置所带来的一些危害,提出与此相关的传播伦理和网络道德建设的意见。

一、造成“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

弱势群体总是在社会中占有较少的资源,这些资源既包括物质上的,又包括精神上的。他们生活在匮乏、不安全感和对未来的恐惧之中,饱受他人的歧视,无法有效地参与群体生活。就“甘德怀事件”来看,甘德怀就是在博士研究生面试的时候处于弱势的地位,失去了与他人公平竞争而继续受教育的机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群体总是要寻找发泄的途径,网络的存在就恰恰给他们提供这样的手段。虽然甘德怀有在“新丝语”上表达的不满的权利,但是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连锁反映却不能不让人反思。

现代社会被福柯绝妙地形容为“圆形监狱”,“监狱”里的人们时时刻刻感受到自己所看不到的监视者的存在,所以不得不按照社会的规范小心翼翼地行事。另外,生活中的人们受制于现实的社会角色,也难免会有一些顾忌。但到了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就像到了假面舞会的现场,人们可以自由的尽情发泄,而不必为自己的言论承担多少责任。近年来,对于高校招生所产生的舞弊事件层出不穷,每一个经历过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人都或多或少的有所感触。然而这些人又正是中国网民的主要构成者,他们有感想也有能力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议论。按照拉扎斯菲尔德提出的“政治既有倾向假说”和“选择性接触假说”。来类比,和甘德怀有相似或相关经历的网民一般和受害者有相似的观点,而且这些观点又造成受众的选择性接触,然后两者相互加强,表现为更多的人对受害者表示不同程度的支持而最终形成群体的集合行为。这里的集合行为,指的是在某种刺激条件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行为,遵循的传播机制有如下几种: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群体模仿和“匿名性”;集合行为中的“信息流”。再加上一些对社会不满的人从中有意歪曲,就表现为通过大量的言论而诉诸于网络的“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

总之,遭遇伤害的弱势群体,由于面临的问题无法在现实中解决,就可能会在相对自由的网络媒体上诉说自己的不幸而求得帮助和声援。一些有相似经历或是相关经验的网民,又往往在不了解事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情况下,就轻率的根据自己的见解去表示支持或是反对。这些言论又在网络媒体特有的机制下强化和持久,最终形成“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对舆论的错误引导。但是对于网络中不良信息的控制,目前从技术上还无法有效实施,从管理上也无法完全制止。现行的主要办法,是加强网民的自律。

二、网络侵权的发生

网上新闻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由于网民在因特网上的信息传播几乎不受审查,因而既可能造成涉及人身权利的民事纠纷,也可能造成涉及财产权利的民事纠纷。就这个事件来看,太多不负责任的言论确实造成了对事件另一位当事人——朱苏力教授名誉权的侵犯,就“甘德怀事件”所引发的网上大讨论来看,网络的言论要有法律去规范,这既包括自律又包括他律,在实际操作中就更多的表现为需要网站制订相应的规定和bbs的版主们采取严格的管理。另外,还要有相应的网络道德去约柬。

网络社会其实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反映,人们在网络中的关系多多少少表现了在现实中的真实情景。“在网络空间中,人虽然摆脱了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现实空间中制约人的道德环境;但在超传统地域的网络范围内,人发挥作用的动机并没有变,植根于现实空间的传统道德与新型

网络道德的行为者是共同的行为主体,它们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区别。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是构成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参照”。网络道德,就中国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而言有了一些新的形式和内容,这主要是由网民的特征形成的。“个性化”,“自由性”,“虚拟性”是三个本质的特征,是网络特质在网民行为上的反映。“快速性”,“匿名性”以及“技术依赖型”是非本质特征,是网民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与网络特质相结合的产物。所以网络道德着重要关心的是个性的张扬,言论的尖锐,尤其要约束的是那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及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蓄意夸张和编造事实的不诚信行为。

法制的特点表现为强制性和稳定性,而道德多表现为约束性和灵活性。近年来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多了起来,其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是侵犯隐私权的案子。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隐私权的规定,于是最高法院就对于名誉权进行了扩张解释。把隐私权包括在内,但是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还尚须时日。于是现今网络道德建设作为网络法制建设的前提和补充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误导舆论而容易造成“媒介审判”

在这几年当中,“刘涌案”,“宝马撞人案”等诸多案件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影响中,网络作为新兴的媒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有权确认本案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只有法院的判决书;在判决之前,任何人、任何文书,都不能作这样的确认。但是现在的一些网络言论中,说当事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等言论随处可见。虽然“甘德怀事件”没有涉及法律诉讼,但是网络媒体或多或少的发挥着类似“媒介审判”的作用,于是公众的自我议程设置所带来的潜在危害是我们不能不关心的。

在该事件中,很多人在没有完全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一致把矛头指向了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虽然北大法学院在招收博士生的复试中,确实存在一些过程上的操作失误,但是这并不能证明确实存在舞弊行为。即使确实存在舞弊行为,网络媒体在事件没有定论的时候公布了一系列偏袒其中一方的评论就显得不适当了。由于没有及时的对大量批评的言论进行控制。面对铺天盖地的谴责声,即使网上有一些持相反观点的言论,也基本上都被淹没了。没有确定自己意见的受众面对不清楚的事实,往往会显示出“趋同行为”而去附和主流的言论——同情甘德怀,这样就容易形成舆论一边倒的局势。这就要求媒体应该给予当事双方平等的说明理由的机会,而且应该有意的发挥“把关人”的功能而适度限制信息过量的一方。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也要求媒体客观的报道和评价事件,按照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去把握事件的走向。虽然这起事件网络媒体没有明显的刻意介入和煽动,但是对于不负责任的言论的放纵却客观的造成了舆论偏向其中的一方,产生了一定的“媒介审判”效应。

由于网络的自由程度较高,非主流言论往往没有表达的市场。造成舆论倒向主流言论的一边,以至误导了受众对于事件客观的了解;再加上没有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也使得网络媒体不能很好的引导正确的舆论。对于这种情况,网络媒体应该尽量多的提供一些可以供网民查找的相关事实,让受众发挥自己的思辩能力去衡量事件本身,而不是仅仅使其参考一些不良信息。对于网民的自由言论,在给予释放的机会和空间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技术和管理上限制不理性的言论,还要尽量的转载传统权威媒体上的有关评论去引导正确的舆论。网民也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素质。多去关心事件的本身,而不是附和网上的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李普曼在他的《公共舆论》这本书中谈到了很多媒体愚弄舆论的现象,但是不应该由此就放弃对直接民主的追求。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人民发表意见的渠道比以往多了一些,这的确是一种进步。

然而事情总是具有两面性,没有适当限制的自由言论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以上的三点考虑只是其冰山一角。但是传播和控制同样是一对矛盾,“当通过网络技术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时候,控制这种技术的技术也会同时产生”,现实中,网络的控制和反控制之间存在着时间和技术发展的距离,人仃有可能利用这种距离,某种程度上较为自由地获得一些被封锁的信息,发表一些想发表的信息。于是我们就要考虑在法律和技术的控制成熟之前所能做的是什么。关于加强网民自律,完善网络媒体的自身管理,以及网络道德的建设就是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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