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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2009-05-25卢勇杰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4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卢勇杰

【摘 要】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权利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社会行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是法院整体独立而非法官独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既有矛盾性又有相容性。应实现二者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都属于民主与法治的范畴,两者都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二者应实现和谐发展。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的定义、特点

1、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众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社会行为。其特点是:

(1)公开性。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进行的,它通过对国家权力运行情况的公开报道,把监督客体呈现在大众的视野下,使人们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

(2)及时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新闻本身的时效性、新鲜性,通过新闻媒介人们可以迅速了解各种各样的事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的及时报道,使国家工作人员迫于监督不敢肆意妄为,有利于惩治滥用权力、贪污腐败问题。

(3)评价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意的反映,民意是人民利益的反映和体现。由于舆论监督的使命在于客观报道事实真相。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代表了人民的呼声,直接或者间接表达人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一切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对权力滥用、违法乱纪等问题发表评论。

2、司法独立的特点

我国《宪法》第12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和《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具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两个特点:

(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互相制衡,而是处于下位和上位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只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开审判权,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还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

(2)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整体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在我国,审判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存在的,对案件的审判大都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审判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司法独立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在当代西方国家,传媒舆论被视为继立法、司法、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监督政府和司法活动的重要工具。新闻舆论能够对司法独立进行监督,与公民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着密切关系。

1、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家权力的运行,为了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新闻舆论有义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批评,提出建议和意见。

2、接受监督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公正是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司法独立是保障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不可或缺的司法机制。司法公正必然要求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最好的武器。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司法活动同样应当接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它通过对审判活动的公开报道,使司法活动呈现在人民的视野下,使司法者不敢滥用司法权、枉法裁判。

3、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不同的内在特征,有时表现出不断的冲突:

(1)司法独立排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独立要求司法过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它也会排斥新闻舆论的监督,因此,司法独立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排除外界的干扰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对此,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采访、报道。

(2)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评论会影响司法审判。司法活动是一种技术性、逻辑推理性很强的活动,它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司法活动实现的是司法公正,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公正;新闻舆论是民意的反映,是将人民的意愿反馈给司法机关。由于人民往往对法律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对法律活动的评价往往是基于社会上的一般道德准则。但是道德的正义毕竟不同于法律的正义,尽管新闻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构成影响,司法机关有时也会迫于民意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但更多的情况下,仍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三、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

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但两者在本质上是协调一致的,都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因而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

1、从理论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相容性

新闻舆论监督来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即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愿、要求和愿望的权利,因而,言论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源泉,新闻媒介是民众言论的代言人,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匡扶社会正义的作用。

而司法独立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实现的是司法公正,它追求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的高度统一,并通过法律手段和司法救济措施来实现并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因此,从理论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具有相容性,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坚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的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司法机关应对新闻舆论监督持宽容态度。新闻舆论监督揭露腐败现象,反映人民强烈反腐败的呼声,能够有效遏止腐败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新闻媒体不是全知全能,它对问题的理解与思考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这不能够成为司法机关拒绝新闻舆论监督的唯一理由,分析新闻舆论监督的利弊,我们还应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良好的环境。对基本属实没有恶意的报道和评论,司法机关也应尽量保持宽容的态度,允许其良性发展。

(2)依法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由于法律模糊,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还不是非常清楚,因而新闻媒体屡屡成为名誉权纠纷的被告,给新闻部门带来了工作上的压力。当然,对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有偿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恶意炒作、舆论审判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审判活动的进行。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的新闻立法还比较滞后,应通过立法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原则、内容,以有效遏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保证正常的司法审判。

【参考文献】

[1] 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 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 毛宏升,当代中国监督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 王 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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