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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协会的覆盖率及其相关制度的再设计

2009-05-25张贯一

改革与战略 2009年4期
关键词:覆盖率

张贯一

[摘要]企业协会要行使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职能必须具有高的行业覆盖率。由于形成的途经的不同和产业链的细分,我国许多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一业多会”现象,导致了企业协会的覆盖率降低、内耗严重,协会的应有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研究表明:走出“一业多会”困境的出路在于强制入会制度的实施、政府背景的隐退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取消,以及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择优转移和“第三部门”的形成。

[关键词]企业协会;覆盖率;第三部门

[中图分类号]F27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4-0168-04

企业协会最早出现在1173年的英国,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协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部分,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机制。一般认为,企业协会具有市场经济支持和市场经济补充二大职能(NadviK,1999;Doner RF and Schneider BR,2000;余晖,2002),并且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治理方式(余晖,2002;Ouchi WG,1980;Streeek W and SchmitterPC,1985)。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企业协会也就应运而生,尤其是在1997年、1999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相关法规和2003年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后,企业协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企业协会17747个(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8),企业协会功能也开始显现。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协会的覆盖率较低,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和行业管理的功能远没有得以发挥,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提高,本文选题的目的就在于研究这种现象的制度性成因,并对相关的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一、文献综述:企业协会覆盖率及其提高途径

企业协会覆盖率,是指某企业协会会员在所在行业中所占的比重,它反映着该协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通常用二个指标衡量企业协会覆盖率,一是用协会拥有会员的数量占行业内企业的总数量的比例来表示,二是用会员企业的产量占整个行业的总产量的比例表示。相比之下,后者更能反映协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因此本文采用后一种方法。

(一)高覆盖率是企业协会功能发展的前提

企业协会要发挥其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就必须具有较大的覆盖率,否则就不能代表整个行业,更无法对行业进行管理,同时也就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利益相关方讨价还价,很难获得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和授权,于是协会所能提供的益处也就非常有限,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强。协会的生存和发展势必非常艰难;同时,如果覆盖率太低的话,在同一行业内或者同一区域内必然会出现其他同质协会,协会之间就会相互竞争和内耗,削弱了协会的影响力,协会职能的发挥也必将受到影响。

(二)提高协会覆盖率的途经

从世界范围来看,提高协会的覆盖率有以下二种途经。

一是利用法律的手段硬性规定,企业必须加入相应的协会。如荷兰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归属于一个行会,而且必须按时交纳会费{曲东杰、刘怡,1999)。美国许多州的立法机构规定:所有执业律师都必须成为州律师协会会员(曼瑟尔,奥尔森,1995,陈郁等译)。德国虽然没有法令规定企业必须人会,但是由于文化传统因素,事实上是强制人会(Bennett rJ,2000)。整个阿拉伯世界中大多实行强制性人会(Doner RF andSchneiderBR,2000)。

二是协会利用自身具有的选择性益处吸引会员加入。所谓“选择性益处”(selective benefit)是指向会员提供的各种利益和好处,并且这种益处是“俱乐部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只有会员才能享有和使用。如果协会能够,尤其是只有协会能够提供某种选择性益处时,会员的资格就会变得非常宝贵,对潜在会员就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会员的退出成本也就非常巨大,于是会员对协会的忠诚度、工作的支持程度就会增加,协会就会具有很高的权威,管理就会更加有效。

通过对国外资料的分析和对国内的调查可以发现,企业协会的选择性益处主要有:信息传播和销售推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如出口许可证的颁发、进出口配额的分配),作为一个集团,增强了与利益相关方(政府、工会、供应商团体、消费者团体)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享受到单个企业无法享受的待遇。

在二种提高覆盖率的途径中,前者克服了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后者是企业协会出了“集体行动的困境”,对于协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人会,却并没有规定企业加人哪一家协会,因此协会的发展最终还必须依靠选择性益处来吸引会员加入,从而不断发展和壮大。

二、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

我国法律中没有企业必须加入协会的条款,但是为了理顺协会间的关系,提高协会的覆盖率,在相关的规章出台吋设计了“一业一会”的规定。

(一)我国法规中对“一业一会”的规定

为了提高企业协会的覆盖率,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即“一地一会”、“一业一会”或者“一品一会”的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同一协会在一个区域内不重复设立的原则”;同年出台的《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行业协会按行业成立,实行一业一会。市或县(市、区)同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县(市、区)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参加市同类行业协会。”;同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也规定,“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

在这些制度的保护和促进下,经过企业协会自身的努力,一小部分企业协会发展很快,规模迅速壮大。如,成立于1994年的温州服装商会,到2004年行业内90%的大中型企业都加入商会。成立于2004年的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在短短的两年时间,会员企业在行业内的覆盖率达98%(晶报,2006A。

(二)现实中的“一业多会”

从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九年过去了,但是“一地一会”、“一业一会”、“一品一会”的政策并没有得以很好的落实,现实生活中的“一

业多会”现象比比皆是。以郑州市物流业为例,同时存在着河南物流协会、郑州物流协会、河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河南省交通物流协会五家协会,即使在市场化程度较高、企业协会发展较好的东南沿海地区这种现象也同样严重(沈恒超、贾西津,2003;雷柳贞、范佳凤,2008),如温州市制鞋业同时存在着八家企业协会,分别是鞋革工业协会、鞋材工业协会、鞋楦工业协会、皮碎商业协会、皮革化工商会、合成革商会、鞋料商会和鞋机商会。这些繁多的协会、商会彼此争取资源,互相拆台,致使内耗严重,协会的行业代表和行业管理功能受到严重伤害。同时,会员企业面对众多良莠不齐、重复设置的协会感到无所适从,还要同时向多个协会交纳巨额会费、评比费,苦不堪言。

三、“一业多会”现象的制度性成因以及走出该困境的途径选择

(一)“一业多会”现象的制度成因一:多种生成渠道

我国企业协会的生成渠道主要有二种:一种是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办或者由政府推动成立的企业协会,即体制内的生成途经;另一种是指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自发成立的企业协会,即体制外的形成途径。

根据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体制内形成的企业协会又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在我国进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通过直接撤销、转制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如轻工部、煤炭部等等),用行政手段建立了大批的官办行业协会,目的在于以“行业管理”替代原来的“部门管理”,如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另一类是由政府的不同业务部门成立的企业协会,如由河南交通厅成立的交通运输协会,由河南省商务厅成立的河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与河南省商务厅、郑州市商务局成立的郑州市物流协会,河南物流协会的前身(2002年前)由当时的河南省贸易厅成立,后来随着政府的改制,目前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离。

在体制外的生成途径中,由于企业关注点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协会。如,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如国有、私有企业,大、中、小型企业)以及行业细分后的各个细小行业都可能分别成立协会,上述的温州制鞋行业就属于这种情况。

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协会都是依靠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建立的,真正民间自发成立的很少,不论是中西部地区或者是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充分的沿海地区(沈恒超、贾西津,2003;雷柳贞、范佳凤,2008)。可以说,不同的生成渠道以及不同层级协会的共存是“一业多会”现象的主要制度成因。

(二)“一业多会”现象的制度成因二:选择性益处不足

“一业多会”现象的另一个生成原因是选择性益处不足,无法吸引会员加入。一般来讲,企业协会的选择性益处和权力主要有二个来源:政府授权和契约形成。

从政府授权来看,虽然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协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行业管理职能大多还保留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1997家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中规定了行业协会参与制订、修订工作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但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对企业协会的职能又加强了限制,即使是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也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2001年经贸委正式授予企业协会对行业资料的统计职能,同年,经贸委又授予企业协会“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2002年经贸委又规定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但是,权力的转移必然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很多地方并没有认真落实这种授权,行业管理职能在绝大多数地方仍然保留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一些企业协会对自身职能认识不清,致使无法赢得会员的信任,权力的契约形成基础不强。企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为会员企业服务,可是有的企业协会,尤其是一些官办企业协会以领导者和管理者自居,有的把自己定位于会员企业联络的平台,有的热衷于搞大型活动、制造新闻效应,这些都背离了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自然无法赢得会员企业的信任,也就无法通过契约发挥其行业管理职能。

由于上述二方面的原因,企业协会无法获得自身的选择性益处,于是也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它协会的竞争优势,从而无法优胜劣汰,大家都在各个主管部门的庇护下勉强维持,“一业多会”现象就具有了存在的依据。

(三)走出“一业多会”困境的路经选择

从理论上讲,企业协会是企业自发成立的为会员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本不应该存在竞争,之所以存在“一业多会”现象,很大程度是由于体制内外二种形成渠道的存在。因此,要走出“一业多会”的困境,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首先,政府中止对官办企业协会的支持,创造一个企业协会公平竞争的环境。体制内形成的协会不具有自发性,即其先天社会合理性不足,只要政府停止对其支持和保护,它们中的大部分就没有了生存空间,被淘汰是必然的,那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企业信任,具备了社会合理性的协会自然会被保存下来,并赢得更好的发展机遇。(也许,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西部,还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将逐步失去存在的理由)。

其次,保护市场竞争的环境,促进企业协会的自发整合。随着政府有关部门的隐退,各种企业协会也就具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体制内外形成的各种企业协会就着自发地进行资源的整合,会员也就逐渐集中到那些真正代表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协会旗下。应该说,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不同类型企业分别成会,以及产业细化形成的“一品一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协会过多,每个协会的会员必须下降,协会的影响力和生存能力也必然降低。同时协会间的竞争也必然产生内耗和不经济现象,随着时间的发展,会优胜劣汰,进行自发的整合,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状态。

再次,政府选择运作良好、行业代表性相对比较强的协会转让自己的行业管理职能,促进企业协会进一步的整合(当然,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管理功能的转移应只限于竞争充分的行业)。当政府将自己的行业管理功能授予运作良好、行业代表性较强的协会时,这些协会就具有了宝贵的选择性益处,从而使其具备了相对于其它协会的竞争优势,将促使会员进一步向这些协会集中,于是“一业多会”现象也就会自然消亡。协会的代表性、行业管理功能更强。当然,政府管理功能的转移可以在充分竞争之后,也可以在竞争进行之中进行,虽然在竞争进行之中存在有失公平、公

正之嫌,但是可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资源快速整合和会员的迅速集中,从而节约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

最后,市场竞争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协会与协会之间的边界重叠仍然会时有发生,此时就需要一个仲裁机构,对二者的诉求进行仲裁。只要会员不是完全重叠(事实上,通过市场的严酷竞争,同一地域完全重叠的协会不可能并存),仲裁也就不会关系到协会的生死,争执应该可以解决,如若不然,竞争对双方都不利。在西班牙、葡萄牙就存在这样的仲裁机构,效果良好。

四、提高协会覆盖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建议

(一)实施强制人会,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

由于企业协会提供的很多服务都是“公共产品”,那些不加入协会的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到协会的服务,因此总是有一些企业企图搭协会的便车,从而导致集体行为的失败,即“集体行为的困境”,强制人会是使企业协会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的根本性制度,其有效性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第三部门”的形成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制度都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许多国家成功地走出另一条经济制度,即充分培育并发挥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的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在这些国家,政府在奉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经济管理职能通过许可、授权给一些企业协会,由这些企业协会来对经济进行引导和管理,比较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较好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第三部门”能否形成并发挥其应有作用主要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如果政府能够将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如,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进出口配额的管理)授予企业协会,并保证企业协会参与产业政策的制订和政府之间贸易谈判的资格和席位,这些授予的资格与权力将形成企业协会的选择性利益,用于吸收会员、形成权威,从而有效发挥企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职能,不仅可以很好推动经济增长,并且还将形成反腐倡廉的又一利器。

(三)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实现企业协会的民间化自主运作

政府只有企业协会的利益相关方之一,而不是企业协会的领导,因此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势在必行。主管部门的取消可以促进企业协会的民间化、社会化的自主运作,促进协会间的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整合协会的资源,使有社会基础、功能发挥较好的协会做大做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一业多会”的乱象,更好发挥企业协会的经济管理功能和自律功能。

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并不是割断企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相反是在更宽泛的范围内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比如,大的企业协会可以通过在人大、政府专业委员会及外贸谈判中的法定席位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在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方面的协商,还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产量质量标准、进出口管理进行沟通与协调,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原来的主管部门。当然,为了保证企业协会的规范运作,政府程序性管理还是必要的,但程序性管理应该由程序管理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或者工商联)负责,并且它们的管理仅仅是程序性的而不涉及具体业务。

[责任编辑:李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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