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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制内如何应对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德缺失问题

2009-05-23

经济师 2009年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道德价值

梁 霞

摘要:我国正处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能够极大地发挥市场调节优势,在人民实现富裕的同时,国家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让我们不得不意识到,社会法治进程以及思想道德建设乃是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在经济体制之外,我们必须确立相应的价值引导和约束机制。

关键词:市场经济价值道德法治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3-094-02

引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也有让人产生“不安全”的感觉,被曝光的一桩桩一件件舍有害或致病物质的食品混迹于市场。从瘦肉精到吊白块,从苏丹红、福尔马林到三聚氰胺事件……诸多掺入了化学元素和工业用料的商品充塞进百姓人家的菜蓝子、餐桌上。陆续引发出人们对食品的安全问题、市场监管机制乃至社会公德问题的思考。诚然,这一方面反映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机制尚需完善,法律监督仍需更强劲的力度: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企业或个人在社会公德层面上存在道德约束力弱化的倾向和市场诚信走下坡路的趋势,在价值观方面缺少基本的社会认同感,在精神层面上缺乏对社会基本价值的普遍信仰扣敬畏。在努力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忽略了遵守社会公德是对他人、对社会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社会公德的理念没有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相应提高,就有可能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物质财富的增加,而道德观念的滞后将会给和谐发展形成阻力

从唯物史观来看,道德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升华或变化;基于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因此,道德简单地说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一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荣与耻、正义与邪恶等价值范畴及行为准则的总合。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生存之本。诚实守信、管理高效和技术创新都是市场教会我们的生存之道。但这是指总体意义上,在经过无数次的市场博弈后才能在整个市场环境中逐步树立的竞争理念。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具体的市场行为都完全符合这种普遍原则。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确实能够有效地激励人们通过勤奋、高效率的工作来创造经济效益。但是,高效率本身并无道德倾向性,缺失社会公德约束的高效率欺诈行为也能使人在短期内聚敛财富。那么,市场如何对于欺诈做出有效判断,并给予其否定评价与规制呢?

在市场调节过程中,由于人们对于信息资源的获取和掌控会出现暂时或短期的不对等与相对性,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息资源占优势的一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便具有较大选择权。就拿食品安全问题来说,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根本不可能亲自验证每一产品中的成分及含量,而只能依据商品标识的内容了解相关信息,或通过相关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获知。那么,如果监督检验环节出现疏漏,产品质量就只能由生产者自觉保障和维护了。倘若生产者为了牟利而利用其对信息资源的掌控优势实施欺诈,那么只能在信息不对等情况消除之后,市场才能相应地体现调节效应。

总之,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并没有及时有效的价值识别系统,竞争机制也无法彻底遏制欺骗行为。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竞争本身反而可能成为急功近利、不择手段地聚敛财富的动因。如果人们只顾拼命地赚钱,却没有基本的价值标准来衡量他们赚钱的手法,当经济利益与内心的道德标准相冲突时,人们会如何选择呢?是否每一个人都会选择保守道德底线,而甘愿放弃近在咫尺的利益呢?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经济效益是个体追求的首要目标,而社会效益则要么被忽视,要么就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有时,社会效益是在实现经济效益之后才被考虑的。那么就宏观经济而言,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究竟如何实现平衡与统一呢?这就需要一种超出经济体制之外的评价体系,需要在实现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融入价值引导与社会道德评价。

二、仅靠完善法律体制并不足以预防和弥补市场经济由于道德缺失而造成的损失

众所周知,经济发展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而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以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同样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法律体制仍有不足之处,因此,既要逐步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和惩罚救济体系,又不能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如何在这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就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了。一方面,由于法律体制尚未完善,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足以预防所有可能出现的侵害行为;而另一方面,作为事前监督的市场监管工作也不能过于繁琐,否则将使市场交易成本增加。市场运作效率也将相应降低。由于市场竞争制度本身缺乏严格的自我规制,尤其不具有价值评判机制。所以必须依靠外界的监督管理来规范和调节。但是,在市场舰制过程中,法律监管又不能直接以道德规范为标准,至多只能定位于道德底线,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精神内核,进而可能影响市场整体优势的发挥。

另外,在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同时,司法救济对于受侵害一方的弥补与赔偿机制还不甚完备。再加上,事后监督惩处机制必定是在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以后,对利益受损一方的补偿机制也未必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就拿这次奶粉事件来看,那些以奶粉为主食的婴儿在长期撮入三聚氰胺后,泌尿系统结石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已是不吉而喻,而这样的侵害对其生殖系统以至整个机体健康究竟产生多大损害,也许是短期内都无法确定的。婴幼儿的身体发育本来就很脆弱,仅就目前对于结石病的治疗来说。或许就意味着一次新的痛苦经历,而那些尚不可知的侵害就更不用提了。再者,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具体到每一个患儿来说,想要及时拿到赔偿金去就医或许已经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由此,对于这些稚嫩的受害者来说,事后的补偿将难以弥补三聚氰胺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种种伤害。可见,法律也不是万能的,除却法律体制内的调整,对于经济正常发展而言仍然需要市场内部的自主调节机制。

因此,我们在强调进一步完善法制管理的同时,有必要建立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以道德标准与社会基本价值为构成的市场伦理评价机制,以使市场经济自身拥有一套能发挥内在规制作用的自我完善体系,并以此来弥补法律监督与司法救济的局限性。

三、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引导机制

市场经济制度源于西方,相关研究表明,西方市场经济制度得以产生并蓬勃发展。也离

不开西方社会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思想道德约束和价值评价体系。德国杰出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一生致力于考察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他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世界主要民族的精神文化气质与该民族的社套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探讨。通过对新教各派伦理观和教义的考察后,他指出:资本主义精神先于资本主义制度框架而产生,其产生基础是新教诸派,特别是加尔文世俗禁欲主义的教义。加尔文教派教义的逻辑前提是命定说。即上帝将人们分为选民与弃民,只有能证明自己的信仰“有效”的人才是选民。证明逢径即为了增加上帝的荣耀而勤奋劳作、节俭生活,由此积累和增加财富。这一信念所导致的行为和后果恰巧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的求利行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亚当斯密所说的为自己利益而行为的“经济人”与韦伯所指的为荣耀上帝而行为的“宗教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和后果是相一致的。只不过前者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后者是为了荣耀上帝。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信仰。

马克斯·韦伯指出,一个人对天职负有责任乃是资产阶级文化的社会伦理中最具代表性的东西,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资产阶级文化的根本基础。

由历史唯物论可知,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确有价值引导和评价体系,以起到自我调整和完善的作用。只不过在西方国家。这种价值引导和评价所依托的是西方宗教人文传统,而在我国则依靠的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的熏陶,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

如果缺乏精神领域的信仰和社会价值的认同,追求物质财富被视为个人发展的最高目标,那么利益观、利己观就会超越其他道德和价值标准,成为支配人们行为活动的准绳;唯利是图、急功近利会导致人们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整体效益。在这种情况下,自我意识的膨胀和道德约束力的弱化就会导致一些违背社会良知或传统道德观念的事情发生。另外,当物质财富已经充裕到一定程度,财富的增加已经不能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自豪感与满足感时,继续增加利润的信念和动力也会慢慢消解。从宏观来看,这样必然会降低社会整体资本的增殖速度,放缓经济发展进程。而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平等、公正等基本社会价值就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经济发展的成果倘若无法惠及全民,那么从整体而言即为社会发展的不公正。再加上,将物质追求作为唯一目标比较容易造成狭隘、自私的财富观。难以树立积极的社会公益思想,而由此产生的贫富分化和仇富心理都将可能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影响经济稳定与社会健康发展。这样看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值引导机制就变得十分必须了。

四、强化法律权威性,完善社会道德标准与价值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根本上讲,法律体现了一种社会理性,其所要实现的是总体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保障公民能够平等自由地行使其基本权利。法的精神的实现固然需要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以不断彰显社会基本价值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同时,对于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普遍尊崇与信仰也是推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法律体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人们内0缺乏对于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向往,那么法治思想的推广、法律调节功能的实现将变得异常艰难。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基础之上的,任何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规制。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切实得到法律保障之后,法的基本精神得以真正实现,人们对于法的尊崇也将随之深化。从长远看来,社会在法律机制的理性调节下才得以良性发展。因此,我国在不断完善法律的建制和内容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于法律基本价值观的确立。

法律本身与社会传统道德、社会基本价值观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离开基本道德标准与社会价值谈法律,只能使法律沦为工具而丧失其固有的特性。依法治国即充分彰显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包括国家公权力在内的各种不法侵害,使各类社会活动都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中。并能有序、合理运行。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以遵守既有规则为首要意识,因为法律体现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在法治条件下,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以专门法律法规为实行准则,同时赋予公民有效的监督和司法救济途径。法治国家要求司法途径作为公民解决纠纷与冲突的最后屏障,个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均应纳入法律问责的范围之内。由此要求必须建成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判机制,并有合理、完善的赔偿体系。这样,法律才能促成社会有序、和谐,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可见,法律体制本身并不只是单纯规范屡面的事情,而是需要在人们心中普遍树立一种法律的权威性,并使其通过完整、有效的制度加以运行而得以发挥其社会功能。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制度化体现,对人们的行为只能起到道德底践的约束作用,而人们对于公平、正义、高尚等思想道德境界的追求。使得人们的内心道德准则不仅调整外部行为,还影响到他们的内心活动和行为动机,使人们自觉地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社会责任感,增强公益心,并不断外化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繁荣的积极因素。

总之,法律只能惩罚坏人,而道德才能追就好人。道德与法律是调整与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种不同方式,只有合理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调整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市场经济一方面需要法律进行制度调整和行为规制,另一方面更需要社会价值体系的引导和自主调节。经济发展不仅仅追求社套物质财富的增值,进而寻求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良性道路,并由此推动社会全面健康发展。而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社会成员,其精神领域以及个体心态对于他们自身的经济行为以及其他社会行为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完全回避市场伦理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社会正常发展离不开科学的社会财富观和对于社会成员的价值引导。而促使人们对于法的精神与基本理念的尊崇,确立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观也正体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责编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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