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2009-05-22朱贵亮
朱贵亮
摘要:法律、法规对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企业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措施、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后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法规;安全责任;监理企业
中图分类号:TV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8-0152-02
一、法律、法规对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监理,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监理应该管理的有关安全问题,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作中发挥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有的作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
《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注册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监理企业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要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条例》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监理单位由于所监理的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加大了许多,监理单位因此可能受到经济罚款、资质降级、吊销执照或信誉受到影响等使得监理单位的经营受到冲击,也可能由此产生内部人员思想不稳定而带来管理上的困难。也可能由于监理安全责任问题而导致原先的一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再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使得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或数量满足不了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应在以下一些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形成一个监理企业内部各级都重视监理安全责任、人人认识监理安全责任、事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项目避免失职而承担责任的安全管理氛围。
2.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积极行动起来,起草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定期、全面检查和评估所有工地的安全状况、各监理机构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
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相适应的义务与费用条款。全面落实《条例》的要求。在新签监理合同中要强化对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相应服务费用的约定,注意在监理安全责任的约定方面应紧扣《条例》规定,不做任意扩大。
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有:《条例》对监理工作的要求;本企业中所制定的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及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类标准和规程中的要求;各类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交流在监理工作中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好方法与好经验。
5.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作,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心、企业荣誉感,把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6.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保险,转移相应的风险。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条例》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对《条例》的理解,提出并落实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2)施工组织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4)严重安全隐患处理制度;(5)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三、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后需要思考的问题
1.提高监理人员监控安全生产的能力。大多数监理企业都没有设立专职的监理工程师,有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就更少。绝大多数担任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都不是专业的安全工程师,他们没有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在安全监理过程中,由于相应的专业知识,安全监理仅停留在表面的、程序上的。安全监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企业需要时间和费用来培养安全生产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流失。由于监理服务收费低和监理责任特别是安全的多重压力,注册监理工程师普遍感觉到监理人员的责权利严重失衡,相当数量的监理工程师选择了离开监理行业。有的地区注册监理工程师已是到了一将难求、有价无市的地步。企业要想方设法留住人才,更期望着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
3.监理人员怎样承担责任。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的环境,所有涉及的人员都应该加以监控。监理人员也不例外,因此《条例》要求监理人员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处理意见包括整改、停工、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应该明确的是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努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如果由于监理人员未能发现隐患,而后来此隐患导致了安全事故,监理人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界定监理人员是否采取措施,应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监理委托合同来确定。
4.形成并保存安全监理活动过程的相关资料。监理人员在处理有关安全问题时应保存有关的全部资料,如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审查施工方案的情况、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性的施工现场的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监理月报中反映安全生产的内容、文件往来及会议纪要等。其目的之一是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正确界定监理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5.众多的监理企业受到监理市场疲软和项目业主实行低价中标的影响,监理企业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比比皆是,甚至监理也搞起了“BT”项目。等到项目做完后又拿不到应得的监理费,监理人员饿着肚子打工,企业财小气不粗。担纲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理重任困难重重。
参考文献
[1]杨效中,漆贯学,陆湛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安全责任读本[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