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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职务犯罪预防途径

2009-05-21吴春莲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职务

吴春莲

在杭州的高校有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等2l所。2005年-2008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在杭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86件93人,其中54人为在杭高校教职员工,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总人数的58%。高校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涉案范围广,大要案比例高。二是犯罪主体学历高,职级高。三是发案环节相对集中,教育采购腐败比较突出。四是窝案、串案增多,群体性腐败现象突出。近年来,杭州市以及各城区检察院与在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配合,在查处高校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防范高校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结合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和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就如伺深入有效地开展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高校职务犯罪,略抒己见,以供参考。

高校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高校职务犯罪的发案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制教育缺位,个别高校教职员工法律意识相当淡薄

高校涉案人员普遍拥有高学历、高智商、高情商、高财商,但遗憾的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弱点,那就是他们的“法商”相当低,法治观念极其淡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例如原某高校教务处处长程某,在80年代末读完硕士研究生,学生时代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普法教育。参加工作后只参加过学校组织的两次法制教育活动,一次是在省科技馆参观省纪委举办的反腐败成果展,另一次是在学校观看一部廉政警示教育片。就是这仅有的两次法制教育,程某也只是签个到,走个过场,根本没有引起重视。工作中,他根本没有意识到采购教材拿回扣也是犯罪。案发后。他追悔莫及。认为自己是个“不折不扣的法盲”。

(二)监督管理机制缺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近年来,随着各高校新校区建设、老校区基础设施改造等工程项目的推进,相关高校的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和掌控的资金也越来越大。但是,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乱收费、“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收受“回扣”等现象普遍存在,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条件。

(三)部分高校干部长期不交流,容易滋生腐败

当前,一些学校掌管人、财、物和资金流的重要岗位、关键部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长期不轮岗,客观上为滋生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2005年杭州检察机关查办的24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长期在基建、设备、书籍采购部门工作,有的甚至20年在同一岗位工作。行贿人对其个人情况十分熟悉,往往挖空心思、投其所好地送钱送物。一旦这些干部自身拒腐防线不牢固,学校对其管理监督不严格。就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四)教育市场商品定价虚高。回扣“潜规则”盛行

当前,高校成为建筑、绿化、保险、书刊、设备、校服、印刷、制药等诸多供应商“争夺”的目标;回扣成为与同行角逐的“利器”、开辟市场的“潜规则”。多数商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虚报产品成本,谋取高额定价,为回扣预留足够的空间。以致产品定价严重背离其价值。同时,销售人员和采购人员单线联系,结成利益同盟,销售人员以劳务费、交际费等名目为采购人员领取回扣,隐秘性强、查处难度大。这也是近年来高校图书等物资采购回扣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针对近年来在杭高校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发案原因,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提出切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对策,是遏制、减少高校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解决方案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在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只有各司其职,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只有密切配合,才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才能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

第一,加大查案力度,充分发挥查案的预防作用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越彻底,打击越有力,就越能够促进预防工作。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把查办案件作为遏制高校职务犯罪的最有力手段,做到有案必查,震慑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打击职务犯罪和服务高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教育干部和促进发展出发,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突出查办涉及民生、妨害教育发展、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惩防体系中的建设性作用。

第二,结合办案实践,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

充分发挥预防网络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与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办案件情况:帮助发案单位剖析职务犯罪人员的思想演变轨迹,查找内部管理和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优势。

第三,加强合作,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实效

多年来,浙江省教育厅、各在杭高校和全市检察机关注重沟通,密切合作,探索实施了很多有效的工作举措。2005年5月,滨江区检察院与省教育纪工委在滨江高教园区成立了全省首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公室。2005年10月,市检察院与省教育纪工委在各高校共同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预防职务违法违纪“五个一”专项活动。这些有效的探索,创新了预防方法,拓展了预防载体,强化了预防工作实效。也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举办高校校长和检察长的“两长”论坛,又是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新亮点。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同高校、教育主管部门一起,进一步整合职能优势,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形成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合力。

(二)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教育管理制度

高校应当更加注重内部教育管理,既要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又要从制度规范、机制防范和监督检查人手,强化内部管理,努力从源头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各高校应当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做好堵漏建制工作。重点完善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校务公开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并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建设落到实处。

二是规范物资自行采购。规范学校自行采购流程,对大宗采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集体研究。并实行层级审批制度。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物品采购的监督。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对数额较大的基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投标过程要进行公示,真正实现开标、评标、询标、决标全程操作的公开、民主和规范。

四是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对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招生以及财务执行等重大情况、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防止暗箱操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并负责对决策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严防因决策不民主而引发职务犯罪。

(三)切实强化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作用。督促各院校抓好堵漏建制工作。教育主管部门需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清理“小金库”、“账外账”。教育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院校财务工作专项检查,对高校的“小金库”、“账外账”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违纪、构成成犯罪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二是加强审计监督。重点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大宗物资采购的财务审计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实行同步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建立院校行政干部交流机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办法等规定,对院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重要岗位负责人,要定期实行交流并进行离任审计,促进院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工作,也是一件合民心、顺民意、促民利的好事。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才能不断推进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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