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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应遵循的原则

2009-05-21南明法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关键词:条线检察工作检察机关

南明法

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机制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是规范检察队伍专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但长期以来,检察工作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条线考评为核心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加强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完善了上级院的指导职能,推动了检察一体化工作方式的形成。然而,随着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考评模式也逐渐显露出各院作为一个“院”的工作整体性、独立性和协调性有所削弱的不足,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和适应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长期观察总结,业务条线考评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重办案工作考评,轻综合工作考评;重内部考评,轻外部考评;重部门工作成绩、轻相互协调配合:重重点工作,轻全面工作;重能短期见效工作,轻长期基础性工作;重办案职能,轻法律监督职能,重行政管理,轻司法管理;重定量考评,轻定性考评等一系列问题。

司法程序是一种“设置有对立面的过程”。强调横向的对抗,而不是纵向的审批。而条线考评的结果,必然树立起行政领导的权威和行政领导的意志被无限扩大,承办人的意志则被相对忽视。且条线考评中。考评者与被考评者往往同属一个“系统”,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这种考评活动不符合司法管理的特点。

针对条线考评模式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一套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检察工作特点的绩效考评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系统原则

为了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检察权的统一、有效行使,设定的考评指标要反映全面的检察工作。反映检察工作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在关注业务工作的同时,绝不能忽视综合工作,既要重点突出,又不能顾此失彼,要把各级院领导的精力真正引导到抓全面工作上来。要从法律监督、工作效率、权益实现、公信度、诉讼成本、廉洁状况、司法保障、社会支撑等方面设计考评指标。全面、系统地反映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指标的涵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要相互衔接,综合反映检察工作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将个案评查、社会公众评价与检察统计考评指标相结合,使微观评价与宏观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具有协调一致性。在设置考评指标时,既要兼顾上级院的考评要求,又要兼顾地方党委的工作目标。考评指标之间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关联制约、协调配合。要通过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统一起来,促进各方面工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实现检察工作整体效能的最大化。

二、定性评价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学认为,定量分析比定性分析更准确、更具说服力。但对检察工作完全实现量化考评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尽合理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可以实现量化考评的工作,如检察业务工作,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细化分解,设置相对合理的分值,进行量化考评。对无法完全量化考评的内容,如检察机关的许多综合性工作就很难用明确的数字进行衡量,这时就要对这些工作做相对客观全面的定性描述,采用以定性考评为主的考评指标,实现与量化考评的衔接。

三、区别性原则

是否抓住了主要、关键的内容设置考评指标,是否全面反映了检察工作的整体情况,是衡量绩效考评机制是否科学的关键。绩效考评的内容要合理设置,既要内容全面。又要重点突出,设置的考评项目要能反映各项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在考评指标的设置上,要抓住检察工作的关节点,寻找能反映检察工作总体水平的指标。在考评内容上,应当区分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在分值的设定上,要有明确的体现。对重点工作设高分,对难点工作设加分。一般工作做不好则要扣分。要在考评体系中加强对自侦、公诉、侦监等主要业务部门的考评比重,突出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要在考评体系的设置中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差别所带来的标准差别,将部门的考评放在所在系统中去综合考量,防止部门考评标准的单一和一刀切等现象。同时,要充分考虑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差别。对综合部门的考评要充分考虑到岗位履职能力要素、态度要素、团队协作要素等充分体现岗位个性和创造性差异的特殊要素。

四、持续长效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既要着眼于当前的重点工作,又要着眼于事关检察机关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既要重视近期目标,又不能轻视长期目标。设定考评指标时要关注检察工作的长远建设规划,保持主要的考评指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具有长期指导性。在进行考评时,既要看近期的、局部的成绩,也要看长远的、整体的工作,把短期与长期政绩,平时与年度政绩,局部与整体政绩结合起来。保障检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法律效果与社会、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检察工作的质量标准来源于检察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规范,来源于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任何一项考评标准的确立,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这是制订检察工作考评标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证检察工作绩效考评客观性、全面性、正确性不可或缺的原则。对于外界而言,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程序再严密,案件办理再公正,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瑕疵的怀疑。因此,考评机制中必须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把社会公众的外部评价与检察机关的内部评价结合起来,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客观状况与主观认知相统一的评价体系。这样,既可以及时把握社情民意,又可以消弥检察机关内外部评价的反差。使绩效考评不仅在检察机关内部消除了怀疑和抵制。而且可以赢得社会的认可和赞同。

六、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工作与业务工作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在设定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时也应具有不同的要求。综合部门的工作以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为主,工作事项头绪多、种类多。对于这些工作如果事事、项项都列出标准,都以结果论成败,考评的工作量会过大,无法长期坚持执行。在对综合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考评时,要按照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过程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结果管理,设定符合综合工作特点的考评指标,解决考评的途径和方法。

七、强化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生命力的体现。法律监督能力如何,从一个侧面能够体现上级检察机关实现组织目标的能力。要从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来明确考评的目的。把是否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到检察工作发展的第一要务来认识。要通过制定考评标准。把执法活动引导到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来。要通过考评机制来充分调动各级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八、加强司法管理原则

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机制,是要从内部机构整合人手,从组织上把检察工作纵向梳理为业务、队伍、事务三个系统。以检察业务管理为主线,信息化为依托,构建绩效考评组织体系,设置专门的绩效考评机构,对检察工作统一考核评价,从管理属性上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其行政属性。促进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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