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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2009-05-14

人民交通 2009年4期
关键词:农用车胡某姑妈

■ 丈夫被车撞死,妻子能否要求赔偿生活费?”

编辑同志:

2月16日,我姑父(56岁)一早起来穿过门前的公路欲到对面,这时,一辆桑塔纳小轿车一下把他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车主胡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了初步协议。我姑妈和姑父生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另过。姑父是家里的顶梁柱,平时家里生活主要靠其一人维持,我姑妈(50岁)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婚姻法亦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此,我姑妈要求胡某一并赔偿其以后的生活费,但胡某坚决不同意。请问:丈夫被车撞死,妻子能否要求赔偿生活费?

读者 任萍

任萍读者:

像你提到的这种情况,胡某确实不应给付你姑妈生活费。

首先,你姑妈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享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享受生活费赔偿的对象是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你姑妈显然不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实践做法,其未满55周岁,一般应认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且还有两位子女对其具有赡养义务,因此也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人的)成年近亲属”。

其次,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含义是特定的,不同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扶养与被扶养。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相互分享、同甘共苦,不能自私自利,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送医院治疗。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把这种扶养关系亦纳入到必须给予赔偿的范畴。

林兴

■ 我可以更换农用车的发动机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一台翻斗农用车刚刚使用了2年,但发动机严重损坏需要更换才能正常使用。去年,我曾听说一位个体汽修老板因帮人更换发动机,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我想到汽修部门把发动机更换掉,又不知法律是否准许,担心公安机关会以改装机动车为由处罚我。请问:我可以更换农用车的发动机吗?

读者 李春久

李春久读者:因机动车(含农用车)是一种高速运转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我国对其确实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禁止改装、拼装机动车,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机动车进行必要的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由此可见,确有必要时,我国法律法规是允许更换发动机的,只不过在变更之后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在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因此,只要你的农用车有合法的手续且未到报废期,你是可以依法更换你的农用车发动机的,而不必担心公安机关会以改装机动车为由处罚你。

至于你提到的一位个体汽修老板因帮人更换发动机,而受到了公安机关处罚的问题,是因汽车修理同样有比较严格的准入规定。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维修实行分级许可经营制度,该个体汽修老板受到处罚很可能是没有取得相应的维修经营许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朱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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