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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鹿”奶粉事件反思媒体责任与政府信息公开

2009-05-13彭伟步

新闻爱好者 2009年6期
关键词:三鹿奶粉危机

彭伟步 张 笑

“三鹿”毒奶粉迄今已经发生了数月,但是因这一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危机,足以引起我们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媒体责任的思考,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执行力度不够,不仅严重影响媒体对事件的介入和报道,造成许多相当负面的效应,而且也直接或间接地削弱了国内外公众对我国政府的评价,削弱了奥运会形成的正面效应。本文通过分析“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后相关报道的特点和效果,阐明政府信息公开在处理社会危机中的作用,探讨媒体如何突破报道社会危机的困境,为今后政府和媒体处理类似社会危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鹿”事件回顾

2008年3月,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有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接下来的几个月全国频频出现类似案例,然而,三鹿集团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反而继续销售有毒奶粉,甚至还出资300万元进行网络公关,要求百度搜索屏蔽负面信息。2008年9月9日,《兰州晨报》一篇题为《14名婴儿同患“肾结石”》的报道,揭开了“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序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质疑,三鹿奶粉相关负责人仍以“三鹿所有的产品都是没有问题的”予以回应,直至2008年9月11日凌晨,新华网曝光三鹿“问题奶粉”,引起社会一片哗然。随后卫生部发布消息,高度怀疑三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鹿”集团不得不发表声明,宣布召回产品,并向广大消费者道歉。“三鹿”毒奶粉事件才全面被曝光。

在对“三鹿”毒奶粉事件调查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奶制品行业进行全面的检查,结果继三鹿之后,伊利、蒙牛、雅士利等22家企业奶粉中均被检出三聚氰胺。突如其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引爆了整个行业危机,而且政府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力度再一次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公众强烈质疑政府的诚信和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在国内外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毒奶粉事件引起我们对不断出现的食品问题的反思,并探讨造成此类问题不断发生的原因。

“三鹿”奶粉事件原因分析

事件的发生固然与我国食品的检测和监管有密切关系,一些相关官员失职、渎职,在某种程度上滋生甚至纵容了事件的发生,然而,如果我们从更深的角度去思考事件发生的原因,媒体失语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也是造成此一事件的重要原因。

媒体失语。“三鹿”毒奶粉事件本来属于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将其认定为一场“公共食品安全”的危机事件。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媒体介入和公开报道对事件的发展和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初期缺乏强势介入,致使事件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急剧爆发。

在新华网对事件的报道之前,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呈现出明显不足的特点。它不仅体现在文章的数目上,还体现在参与报道的媒体数量上。文章数量只有100多篇,介入的媒体数量大约在90家,主要集中在甘肃、广东、重庆等省市的报纸。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报道这一事件的媒体大多是一些省级的晨报和晚报,而政府官方媒体却很少发现此类新闻,也就是说,报道的媒体大多缺乏更强的影响力。在河北省的各级党报中,几乎看不到这方面的新闻,也无法在网络上发现政府有关这方面发布的信息。

直至2008年9月11日凌晨3时,新华网对“三鹿”毒奶粉进行曝光,以及第二天国家卫生部发布通告“立即停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媒体才开始铺天盖地对事件进行曝光。仅9月12日这一天,对“三鹿”毒奶粉的报道数量就达到600余篇,参与报道的媒体有280家。

政府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力度严重欠缺。通过对“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前后媒体的报道过程和截然不同的效果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对媒体报道产生了重大影响。

早在3月份事件就已经有爆发的苗头,如果政府当时就能积极应对,对危机进行信息公开和披露,就不会酿成全国发生6000多起病例的后果,造成国内外的极度关注,使人们心里产生震撼。虽然媒体在此次公共危机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所采取的信息封锁政策给媒体制造了重重阻力,致使媒体在报道社会危机时面临强大压力,造成媒体功能失调,也是促使发生危机的主要原因。2008年我国发生了许多突发性事件,如“南方雪灾”、“汶川地震”、“瓮安群体性事件”等,在这些事件中,我们不难形成基本判断:信息越早公开,危机就越容易解决,反之,事件就越不易解决,效果也更加负面。

多次重大危机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促使我国政府正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逐步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1998年开始进行研究,到2003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议稿》问世,再到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最后到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共经历了十年的时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舆论界欢呼这是“里程碑式的跨越”,“人民知情权有了保障”,公众对此条例充满了期望。然而,“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足以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政府官员全面执行这一制度与公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

事件反思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发展及爆发过程,带给我们许多沉痛的教训,也引起我们对媒体如何在社会重大事件中的作用与责任进行思考,更促使我们如何加强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的探讨。笔者认为,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与增强政府执行信息公开条例的力度是避免食品问题再次发生的重要举措。

加强媒体责任意识。“三鹿”毒奶粉事件爆发前,包括三鹿在内的一大批奶业集团在全国各地的电视台大做广告,而电视台并没有很严格地筛选相关广告,对奶业集团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核,致使公众大量购买有问题的产品。媒体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倾向于获取越来越多的商业利益,但又缺乏对广告的严格审查,必然造成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断出现。在媒体商业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如果媒体不加强自律,就会为低劣产品的大面积泛滥提供温床,直接或间接造成社会问题。

除了在商业利益方面媒体要自律外,作为信息的重要把关人和传播者,新闻工作者要有社会良知和社会嗅觉。敢于承担责任。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固然重要,但是新闻工作者能否主动承担起监测预警、沟通信息和正确舆论引导的责任,则要靠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努力来实现。作为新闻工作者,在突发社会危机中,发挥自身主动性,不畏艰难和强权,为社会事件寻找解决的方法,是新闻从业者奋斗和坚持的目标。

加大政府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媒体和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报道

中公开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传统的官僚主义思想和长期遵循的新闻观念,信息公开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首先,受政府传统“内紧外松”的控制方式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习惯采取“内紧外松”的方法来控制危机信息。与过去相比,虽然这种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当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还是从“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解决问题,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影响媒体的报道。这种宣传方针和执政思想常常成为政府官员剥夺公众知情权、封杀媒体报道和监督的挡箭牌,非但无法达到目的,反而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其次,政府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在危机发生后,政府迟迟不出来公布实情,一再错过解决社会事件的良机,结果谣言和小道消息占据主导地位,使事件朝负面方向发展。

事实上,新闻发言人非常有助于政府表明态度,传播信息,消除危机,解决问题。在危机面前,政府要与媒体通力合作,前者应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后者应致力于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如实传播。因此,新闻发言人和媒体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

因此,要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笔者认为,首先要打造政府透明行政的体制,要通过法制手段促使官员真正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要赋予公众查询有关政府行政的信息,甚至赋予公众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权利,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除此之外,媒体要敢于顶住压力,从公众的角度提出问题,帮助公众了解更多的信息。

“三鹿”毒奶粉事件硝烟逐渐散去,但是它对社会的冲击仍然很强烈,公众的心理阴影仍将停留很长时间。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在这三十年中,我国走完了西方国家200年的历史。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走完这么长的路程,确实不容易,在此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也毫不奇怪,比如说,美国、日本、欧洲在200年中同样发生过许多重大的社会危机。这说明,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事件的发生是很正常的,我们不必过分忌讳问题的发生,重要的是我们要以向人民负责的态度面对社会事件,迅速向公众告知事件,消除人们的疑惑和不安全感,从而使事件得到尽快解决,而不是等到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时,才很被动地进行挽救,结果是事倍功半。

“三鹿”毒奶粉事件给我们带来许多宝贵的教训,那就是要增强媒体的责任,要增加政府的透明度,要加大政府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力度。责任感决定影响力,透明度决定公信力。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责任与透明对它们在公众中形成良好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媒体缺乏责任感,不敢突破制度的框框,政府还抱着封堵的心态去屏蔽信息,在传播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将造成媒体、政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被严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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