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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公平概念及其关系辨析

2009-05-13

探索 2009年2期
关键词:公平效率

陈 剑

摘要:效率和公平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在初次分配领域即劳动者收入分配制度领域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没有效率不可能实现公平,反之亦然。

关键词:效率;公平;经济哲学

中图分类号:B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2-0188-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论断为近几年来学术界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但是细读十七大报告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论断,又表明报告并没有对效率和公平的内在关系给予直接的明确的回答,而是用一种价值判断的方式指明今后工作应当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因此也给研究者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本文在对效率、公平概念辨析的基础上,力求对二者的关系作进一步回答。

一、效率概念辨析

关于效率概念,理论界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效率是功效、功用的概念,哲学意义上讲的效率是指人类价值活动过程中付出与成果之间的比较。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生产效率,即生产要素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二是指社会经济效率,关键是资源配置的效率,即在资源有效配置前提下经济效果的较高增长”。再如讲效率“是指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优状态,即一种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任何个人的收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已经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不存在任何资源浪费的现象,以致每个劳动者都实现了经济收入最大化。”效率“就衡量或评价的角度讲,是指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反映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或资源利用的有效程度”。也就是说效率与产出投入比相关,与资源配置相关。

我们可以把以上关于效率的概念和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关于“劳动效率”作一比较,该书《经济学》卷对“劳动效率”概念的解释是:“劳动效率是指单位活劳动投入的产出水平。它反映一定量活劳动投入所取得的有效成果数量。这种产出成果,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也可以表现为价值形态。劳动概率概念可以应用于所有社会经济部门。物质生产领域通常使用劳动生产率这一术语。”该词条还给出了劳动效率的计算公式是:劳动效率=产出成果数量/活劳动投入数量。

公式中的活劳动投入数量,可以分别以劳动者人数(生产人员或全部人员)、劳动时间为单位。公式中的产出成果数量,根据不同的计算目的,可以采用价值指标(总产值或净产值指标),也可以采用使用价值指标。劳动效率可以分为全社会劳动效率、地区劳动效率、部门劳动效率、行业劳动效率、企事业单位劳动效率以及个人劳动效率。劳动效率是经济效益的主要方面。不断提高劳动效率,是各经济单位的主要经济目标之一。

由此可见,经济学上的效率概念实际上是“劳动效率”的简称。其核心含义就是劳动产出与劳动投入的比,而由于劳动投入可以用时间来计量,因此效率一词用在经济领域之外的许多场合,例如管理学中讲办事效率,实际上是讲单位时间内完成有效事情的量,效率高就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事情比较多,或者完成一件事情比较快;而效率低就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事情比较少,或者说完成一件事情比较快。如我们讲行政效率、执法效率等等实际上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对效率概念的一种转用。

我认为,所谓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效率概念就是指单位时间的劳动产出(或有效工作量)大小。正因为有单位时间内劳动产出(有效工作量)的概念才有劳动生产率的概念,才有效益的概念。正因为有单位时间内产出的概念,才有哲学上的效用的概念。也就是说效率概念是效益和效用概念的基石。有了单位时间内的有效工作量的概念,也就有了管理学上的绩效的概念,也就是说效率是绩效的基础。

由上可见,效率和效益、效用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而我们常常用效用、效益的概念来定义效率,这样往往会造成不能准确把握效率概念的本质特征。如果确定效率是单位时间的产出,那么我们也就确定了要提高单位时间的产出,就应当加大对劳动者的投入,提高劳动技能,而提高劳动技能和对人的教育培训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也就和起点公平联系起来,因而可以找到效率与公平的内在联系。如果循着效率是提高效益的思路,恰恰相反,看不到它与公平之间有什么内在的关系。要提高效益,必须尽量减少投入,提高产出,因此可以采取压低劳动者报酬的办法。这样的解释就和经济学家们常常讲的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观点联系起来。可见,对效率的原初意义的揭示是揭开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关键。

简言之,作为和公平概念相关联的效率概念,应当理解为单位时间的有效工作量(或劳动产出),这样我们才能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比较。

二、公平概念辨析

关于公平概念,一般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也就是说公平概念是公正概念和平等概念的合称、合用。严格说来公正和平等概念也有着区别。公正概念侧重于描述对事物无偏无私的态度或状态,而平等概念则侧重于描述对个体或对象的同等待遇(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对平等的解释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所谓国民待遇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以及机会的均等。公平二字合用,我认为这一概念所指称的重心在平等、均等、均一,包含机会的均等、权利的平等(均一)、程序的正当、结果的公正等内涵。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平概念是一个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领域都广泛应用的范畴。一般而言,公平指机会的均等、分配的公正;起点的平等、结果的公正;权利的均等平等、程序的正当等等。公平的核心问题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是否满足人们的愿望或者以一种人们能普遍接受的方式满足人们的愿望。可见公平最核心的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

公平既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是相对的。说它是具体的历史的,就是指一种公平理想总是要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才能实现,如实现人人平等就业只有社会生产力足够的发达才能实现。而说它是相对的,就是指公平不是绝对的。首先,人们要实现的公平理想是建立在人们自然禀赋、才能分配等事实上不“平等”的基础上。因为人天生就有性别的差异,有自然禀赋(智力、体质、性格爱好等)的差异,有出生环境(财富、教育等)的差异等等。所以人们要追求公平价值,而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尊重和承认这些既有的先天的差异和“不平等”(之所以用引号,是因为这些差异是先天的,表明没有对这种差异进行价值判断),也就说先天的体格的强弱、能力的大小不能成为判断公平与否的基础。因为谁能选择出生于贫贱或是富贵的家庭?谁能选择自己的身体出生的强弱、智力高下?既然这些是个体无法左右的事

情,那么还是归于自然先天的因素而不加判断为好。由此可见公平的第一层含义意味着要承认差别、差异,甚至承认先天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次,任何公平的主张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成立的。例如我们说健康(正常的体魄)运动员之间要遵循一种竞技标准,而这种标准不能放在有特殊障碍或身体残疾的运动员身上。由此可见实现公平的理念不仅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而且本身就以承认一种差异、不平等或不公平为前提。

公平与正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而言正义是指人们按照某种标准“应当”做的事情(正义通常指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做“应当”做的事,也指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所做的一种评价)。实际上正义往往和邪恶相对而言,也就是说人们所说的正义之事往往是邪恶的反面,就是善,因此,善成为正义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或者说善就是正义。罗尔斯把正义解释为公正(faimess),公正也成为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就正义是善而言,显然公平与正义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一种赌博机制可以是公平的,但无论如何不符合善的标准。但是如果把正义理解为公正,正义与公平就具有紧密的联系,也就是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公平就是正义,正因为如此《正义论》的中文版把“justice as faimess”翻译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上正是看到了正义和公平之间的内在关联。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公平与正义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价值理想。

无论是从正义的角度讲(因为正如罗尔斯所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品性或首要价值)还是从公平自身的角度来看,公平都是和制度建设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无论机会的均等也好,起点的平等也好,权利的平等还是程序的正当也好,都是通过某种制度安排体现出来的。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公平涉及人们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必然要和具体的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具体的制度,公平的概念必然流于空泛。

一方面,公平本身是和具体的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和具体的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等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本质上公平范畴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范畴,是人们对这种社会利益关系的状态的一种评价。而这种社会利益关系又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加以规定和界定。因而人们对某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对一种社会制度的评价。人们对公平的追求也是对某种社会制度的追求。

另一方面,社会主体对某种社会制度的状态分析评价必然要和公平范畴联系在一起。因为社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评价就是对某种社会制度的评价。而评价的内容就是这种制度的公平与否。正如罗尔斯所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或第一属性)”。

既然公平与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紧紧联系在一起而且不可分割,那么公平的价值取向应当成为是社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逻辑起点。

例如对于先天的差异,人们要通过后天的制度设计加以矫正,来消除这些先天差别带来的不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的因素。社会个体虽然无法选择出主背景的高贵或贫贱,但是社会可以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同等的教育,而不至于让一个社会成员因为贫困而辍学、失学,这就是通过社会制度设计保障起点的公平。通过这种制度设计社会成员在大体上同等的起点上竞争。

如果说通过社会制度的设计对社会成员先天的差别差异加以矫正和弥补以保证社会成员竞争的起点平等属于基础的制度设计范畴,那么通过制度设计提供社会成员均等的就业机会、参与的机会以及保证结果的公正则属于更高层级的制度设计的范畴。

在分配领域还要划清公平与平均主义的界限。平均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按劳动贡献大小进行绝对均等分配劳动成果的一种办法,这种分配办法对贡献大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对待,因此,平均主义实际上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辨析

从上述可知,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实际上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展开。一是价值理念的层面,二是具体制度的层面。

从价值理念的层面看,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效率追求的是单位时间的产出(或有效工作量)的最大化,而不涉及行为是否公平问题。公平作为价值理念追求的是机会的均等、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公正,也涉及某种活动的效率问题。效率涉及的是对社会行为(劳动以及管理活动)本身的度量问题,是对其进展速度的判断;而公平涉及人和人的关系问题,是对社会关系状态的评价。前者本质上属于经济术语①,而后者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也就是说从价值层面的角度讲,效率是效率,公平是公平,二者没有必然的关联。

当然我们说效率和公平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说二者没有发生联系的可能,在某种具体的存在形式中,二者还是可能发生某种关系的。因为效率涉及行为的进展,效率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活动的评判,而公平是涉及人和人关系的评价,其本质是人和人的利益分配关系的状态的评价,因此如果我们将生产活动和利益分配联系起来,就会使效率和公平产生某种必然的关系。当然这就涉及生产和收入分配的领域(初次分配)。

在这些领域中,从效率的角度讲,单位时间产出的最大化总是在一定条件即某种能够促进劳动生产率的产品(收入)分配制度中得以实现,很难想象有脱离某种具体分配制度的效率,因为离开了收入分配(回报),生产者何来积极性投入生产、投入工作?又何来效率?而这种分配制度就可能具有公平性或者不公平性。假定同一个单位的两个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都是一样,产出也一样,但是待遇不一样,那么待遇低的人肯定会向老板或主管提出提高待遇,或者选择离开这家单位,或者在工作中积极性会受到影响。我认为这是公平法则在影响劳动者。而如果另有一家单位无论何人干好干坏待遇一个样,那么这家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不高,产出会低,这是效率法则在发生作用。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原则在企业中表现为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具体措施。因为经营者都知道这个简单的道理,而这个道理中包含的正是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的含义。问题在于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如何体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我认为这应当具体分析,例如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工人的收入如何体现效率和公平?二者的收入肯定会有差距,但是这种差距应当在双方都能接受和承受的范围,例如如果企业规定一个熟练工的收入可以超过企业管理人员或者达到企业管理人员的最高收入或平均收入,工人可以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收入,他们会认为这是公平的,自然会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如果一个工人无论技术多么熟练无论多么努力都无法超过或达到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收入,那么这肯定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工人会选择离开这家企业,如果无法离开那么在工作中也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会影响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放而言之,如果一个社会阶层无论通过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改变自身的现状无法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中等收入)的话,这个社会的不公平感将会增

加,部分成员会产生挫折感,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当然也会影响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②这就是我们所强调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大的原因,收入差距过大将会影响社会公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也对效率产生冲击。

由此可见,在初次收入分配制度这个领域中效率和公平具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在此,首先效率原则本身就体现出公平的特性。因为效率是单位时间的产出产量的概念,和人的能力联系在一起。讲究效率原则意味着能者多劳,而能者多劳体现的是差别原则,而这里有差别才体现出公平。同时要使能者多劳得以持续必须在分配领域实现能者多得,因为只有实行能者多得的制度才能保证能者多劳的状况得以继续,而能者多得的分配制度恰恰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其次坚持公平原则必须以效率为基础。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只会使大家都贫穷,而要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必须坚持多劳多得能者多得的效率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在初次分配领域,效率和公平二者实际上高度统一的。这种分配制度就是市场机制的分配制度,也就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效率必须坚持公平,而要坚持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又必须坚持效率。

关于这一点邓小平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最能说明问题。邓小平关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设想实际上就是通过一部分能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提高效率)获得更多的报酬,通过打破平均主义来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平均主义既牺牲了效率也牺牲了公平。在平均主义的制度安排下,往往是多劳者、多付出者和少付出者获得同样的报酬,这样的制度显然对于多劳者(能者)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这种制度安排导致能者渐渐没有积极性,从而导致劳动者整体效率低下。所以说平均主义的制度安排是效率和公平都没有保障,而其内在的机理正是由于牺牲了公平原则导致整体效率低下。邓小平通过号召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际上是让能者先富,这样通过打破平均主义、恢复公平原则达到整体效率的提高。

在此我们又不得不提到正义原则对公平原则的弥补。所谓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善的精神,或者博爱精神。因为无论公平原则或者效率原则都没有办法解决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群体或根本无法参与竞争的社会弱者(例如老弱病残等等)的社会待遇问题。而对这些群体应当适用正义原则(善的原则、博爱原则)。这就是十七大报告中讲的“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真实含义。也就说公平与正义必须都要考虑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谓正义原则在分配中体现的就是在公共卫生、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等等。

由此可见效率和公平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实际上是高度统一的,也就说二者是一种共生共显的关系,是初次分配制度必须坚持的两个方面。缺少了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无法成立。我认为这才是效率和公平统一的相互依存关系的最本质的内容。

我认为效率和公平的这一关系是由人类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人们所从事的都和他们的利益相关”。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是建立在人类活动的趋利原则的基础上。人类活动的趋利特性决定只有实现组织与个体效率最大化才能实现组织与个体利益最大化,而只有公平合理分配利益,才能实现整体效率的最大化、最优化。

四、结论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到以下三点结论:

一是在初次分配领域,效率和公平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紧密联系,因此在初次分配中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所以说,无论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还是“公平优先”的说法实际上都是对二者关系的机械理解,将二者人为分开的结果。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际上也是无法做到。例如我们长期以来强调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因为如上所言,在初次分配领域离开效率无法谈公平,同样离开公平也无法实现效率,二者是一种共生共显的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只能理解为在一些领域(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在另一些领域(再次分配)兼顾公平,实际上这种理解也不能成立,因为初次分配不可能不讲公平,离开公平谈何效率?而所谓再次分配的所谓“公平”问题也如上所言,实际上属于正义的范畴。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如果说有意义的话,在于这种说法破除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在这里意味着平均、均等。但正如以上所述,平均主义的思想和公平的价值取向是不相容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原则充其量只是一种历史现状的反映而已,即反映我国刚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又和过去的大锅饭、均主义的思想藕断丝连的状况。

二是不能将经济效益的概念和效率混为一谈。关于经济效益和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上文已经加以论述。二者之间的区别此处再加说明。所谓经济效益就是产出投入的比率,而效率是单位时间的产出(产量)。经济效益是。个经济核算的概念,是度量某一经济活动收益盈亏的概念。而效率是指单位时间的产出或者产量的多寡,它和效益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没有必然的联系。应当说效益以一定的效率为基础,但是效率高未必有效益。效率经常用在分配领域,而效益则用于成本产出核算。如果明白了这一层关系,实际上长期以来被我们使用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际上应解释为为“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也就是说我们在操作层面往往先重视赢利、赚钱,先把蛋糕作大,再考虑分配公平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既牺牲效率也牺牲公平而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实际中确实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最普遍的是一些企业通过压低劳工工资,而且变相强迫劳工加班加点来弥补效率低下的不足以追求效益最大化,这实际上既牺牲了效率也牺牲了公平原则。

三是要注意效率和公平统一的具体制度形式即初次收入分配制度。离开了这个具体的统一形式,谈论二者的关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其他场合,二者不发生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离开这个场合,效率就是效率,是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或者转义,而公平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就说要把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严格限制在初次收入分配制度的领域才有意义。这应当成为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总之,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是在具体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当中的,在这个场合,二者实际上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一方的存在实际上是另一方的另一种前提。我认为,这才是对二者关系的科学界定。

责任编辑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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