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纪事
2009-05-11陈锡文
陈锡文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是从破除人民公社的经营体制开始。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改革一直没有止步,从最初确立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至今已在若干环节取得了巨大进展。认清楚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形势,对于安排好下一步的农村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意义非常重大。
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从突破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人手,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实行包产到户的时间很短,政策覆盖面也很小,后来迅速被包干到户所取代。这二者之间的差别非常明显。包产到户,是农民承包土地产出的产量,到了年底,生产队按照完成任务情况给农民分口粮和劳动报酬,生产队承担着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功能。包干到户则不同,生产队不规定农户必须产出多少粮食,农户只需在年底上交每亩地的征购粮食任务额,以及生产队交提留(也即生产队收取的少量管理费)的钱款,至于农户具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队不管,余额都归农户所有。包干到户使得生产队不再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主体,农民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大大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在农业生产中开始发挥作用。
实行双包到户,理论争论很激烈,直到1982年底,思想认识才趋于统一。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就解决了包产到户“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
从经济学意义讲,实行包干到户的深层意义在于,最终破除了农民生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对于改革意义重大。其后30年间,无论中国农村还是城市,一系列改革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正如小平同志所说,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是从破除人民公社的经营体制开始。
改革农产品流通和价格机制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确立之后,农产品流通机制成为改革的第二个目标。建国初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在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体制之上,主要农产品供给明显不足,所以国家不得不采取统购统销政策。而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大众需求对农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供不应求状况越来越明显,国家统派购的农产品范围也不断扩大。直到1978年改革之前,列入统派购的品种还有174种。
统购和派购政策还有一定差别。统购政策明确规定,分配后的农产品如果还有剩余,只能卖给国家的粮食部门,不论生产队还是农民家庭都不能到市场上自由销售;而派购产品,如果在分配之后还有结余,则允许农民到集市销售。到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包干到户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增大,购销倒挂的体制和机制也使得国家财政收入越来越少,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的机会逐步到来。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其中有关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是启动了价格机制。中央当时规定,从1979年夏粮收购开始,粮食价格提高20%。而且,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之后,政府要收购剩余粮食,这部分超购的粮食价格比统购价格高出50%。政府开始很高兴,因为这个政策使得政府可以收购的粮食增多,但随后,补贴越来越多,到1984年,财政补贴有些支撑不住了。因此,到1985年底,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从1986年开始,取消粮食统购制度,改为“合同订购”,按照粮食分级,政府采用70%的计划价格和30%的超购价格收购合同定制的粮食,其余农产品允许进入市场。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双轨制”是被广泛关注的概念,而价格和调配的双轨制,最初就是从粮食开始,逐步推广到其他多种农产品价格,并最终走出双轨,基本实现由市场自主流通和供求决定产品价格。
取消农业税
农村第三步大的改革,就是税费改革。中国的农业文明历史悠久,农业税延续几千年,是极其古老的税种。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理顺党和政府同农民利益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上世纪90年代,农村最尖锐的问题就是税费负担过重,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甚至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央采取了良多措施,但收效甚微。1999年下半年开始,中央启动农村税费改革方案设计工作,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亲自主持,明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起码要做到六个字:减轻——改革方案必须减轻农民负担,设计的基本方案是取消基层“五统筹”,按正税的20%收取村级的“三提留”,也就是说,农民一共要缴纳相当于生产总值的8.4%的农业税,其余不需要交任何费用;规范——8.4%的税收之后,不允许再向农民收任何费用;稳定——税费改革之后,要能真正得到农民认可,减轻负担,遏制部分不规范收款和摊派。
到2003年,第一步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基本实行后,中央审时度势,把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提出全面取消农业税。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开始取消农业税。
启动农村“直补”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四个步骤,是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上世纪90年代末,国家设立了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2004年开始,中央第一次实行对农民进行补贴,由粮食风险基金提供资金。随后,逐年加大对农民的补贴。
加入世贸组织时,关于对农民补贴额度的谈判是最为艰难的环节之一。世贸组织对于农业补贴有明确规定。为了贸易公平,对农业的补贴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投入,比如在农村修建道路和水利设施,增加电网,培训农民等,这部分投入不直接计入农业生产成本,对此世贸组织没有限制。二类是“微量许可补贴”,这类补贴会影响农产品成本,扭曲贸易关系。按照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此类补贴可以补到10%,发达国家可以到5%。中国入世时,为了争取到能够按照发展中国家10%的标准进行补贴,进行了艰苦的谈判,最后争取到8.5%。但目前,经部分专家测算,实际只补贴到3%左右,说明补贴空间还很大。
推动集体林权改革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
改革开放30年中,在农业发展方面的改革环节,主要是以上四个方面。此外,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和农村专、止合作社发展的改革,也剧非常重要的改革环节。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南方集体林区就推行过林权制度改革,做法和目前基本一样,但因为分到林地后,多数林农立刻开始砍伐出卖,改革没能持续下去。而当前,中央再次推出林改政策的大背景已经发生变化:整个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林农不需要砍伐树林以赚钱买粮,而是希望把林地作为绿色银行保存起来。2008年4月下旬,国家部署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集体林权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又一大改革。和集体耕地比起来,集体林地只多不少,有近25亿亩。如果真正能够把集体林地搞活,对于发展林业产业和维护生态环境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发展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非常需要关注。世界范围内,任何国家的农民(特别是小农多的国家)不可能是一家一户直接面对市场,因为个体农民了解市场信息和进人市场的成本太高,所以国家会引导农民走合作发展道路,这是普遍的规律。
举例来说,日本农民生产的稻谷中,有95%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生产的水产品中,有90%是通过合作社销售。欧洲有1400多万农民,有60%多生产资料是从合作社买来,55%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即使在美国,主要农产品也大约有50%到60%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
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非常高,任何农民都在村委会的组织里,但中国的村委会和经典意义上的合作社相比,有很大差别。村委会承担着社会管理和功能服务的职能,属于内向管理型的组织。而农民要发展经济,要进入市场,需要外向型、经营型的组织。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开始实施。但坦率地说,这个法对农民的吸引力还不够,一定要有能够吸引农民凝聚起来的机制,才能真正的发育外向型和经营型的组织。综观世界各国,对合作社都有很多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提供贷款,或者启动无息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合作者直接实施操作。而中国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所以农民进入市场化组织的程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