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国民意识中确立宪法的至上权威
2009-05-11周兼明
周兼明
《南方周末》最近“新中国六十周年”专题中,人权专家、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法制课课题组李步云教授谈到对法治的期许时说,他对中央的建议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指出:“宪法没有权威,法律怎么能有权威?如果我们党和中央政府领导带头遵守宪法,对依法治国将有全局性的影响。”李步云教授的这个谈话,使如何确立宪法权威再次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
现代公民都知道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原则。宪法之所以被视为最权威的法律,是因为人们相信宪法能限制执政者的权力,将政府或立法者的权力控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严格说来,是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约法,它不仅是权力的示意图,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目标和愿望,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明确政府权力结构和职权的本意,就是为了防止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所以在很多国家,宪法史也成为一部民众走向民主社会的历史。
共和国60年的宪法命运,同样以确凿的史实证明了这点。从1954年诞生第一部宪法始,每一次制宪和修宪,都留下了许多让人唏嘘与感叹之处。宪法的兴衰与成败,不仅代表了执政观念的演变,更与国家命运和公民尊严休戚相关。何时执政者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国家政治秩序便趋于稳定,民众对社会也会充满希望。何时宪法的尊严受到了践踏,宪法沦为一纸空文,便会带来国家政治秩序变异和经济困顿,民众的生活也跟着遭殃。
“文革”便是一个明显例证,因为宪法在政治生活中被彻底废弃,使得各类极权行为畅通无阻,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也达到极致。宪法丧失权威,不仅让民众生活在痛苦与人性扭曲之中,执政者自身也处在危险境地。1968年康生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政治情况时,115名人大常委委员,竟有60人被判定为走资派、叛徒、特务等。至于国家主席、副总理级别的中央级领导被任意侮辱、批斗或迫害致死,更是成为一种政治常态。当时国家主席刘少奇在被批斗时,曾拿出《宪法》抗争道:“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微弱的抗议,换来的只是更为残酷的迫害。这就是宪法丧失权威的后果,连共和国主席的生命都无法得到保障,更遑论其他民众的基本权利了。
“文革”不仅是国家灾难,更是宪法的悲剧,它的根本原因就是违宪。“文革”的发动没有经过任何的国家法定程序,完全一言堂,究其根本,是因为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在1954年宪法发布8个月后,就爆发了震动全国的“胡风反革命集团案”。给胡风定罪的主要依据,是他的私人信件,这无疑侵犯了当时宪法规定的“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的公民权利。由于没有违宪审查,使得胡风根本无法拿起任何武器来保护自己。于是,胡凤不仅被打成了反革命集团首领,一大批文化界人士也因此蒙冤下狱。
共和国的另一场灾难“三年自然灾害”,也是违宪的恶果。此前的“大炼钢铁”、“大跃进”,从决策到实施,依据的都是领袖的设想或谈话,随意就改变了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计划。其后的“人民公社化”,则是涉及改变宪法已经规定的农村基本政权的重大问题,却没经全国人大讨论,只凭领袖一句号召“还是办人民公社好”,便在全国推广开来。后来,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总结说:“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代替人民委员会。党委代替一切,这是个大错误。”但因为没有违宪审查机制,这一次次违宪行为,不仅没有让执政者得到反省,使民众也漠视了宪法的权威,最终导致了“文革”的总爆发。
宪法在一个社会中的实践形式有多种,但最重要的还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它不仅包含了对一切法律法规的审查,也包括对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其他公共行为的裁决。颁布宪法文本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宪法。实践宪法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要规范宪法的法律后果与责任,使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有独立的监督与诉讼制度。宪法只有在实践中,才会产生它的法律效应,长此以往,才可能在国民意识中真正形成对宪法权威性的自觉认知、尊崇和维护。
宪法不仅是宪政的法律体现,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价值与理想。如果宪法在国民意识中没有权威,法律的力量便无从谈起。宪法的价值,只有通过宪法的主要实践方式一违宪审查,才能在一个社会中真正体现。当公民权利受到其他法律或政府行为侵害时,宪法能变成公民保护自己的武器,公民才能体会到宪法代表的是自己的权利。违宪审查制度,短期看保障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从长期看,维护的其实是国家的法治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宪法的权威,不仅代表着公民的尊严,也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命运。60年的宪法史为我们阐释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只有在国民意识中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天下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